深圳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深圳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我市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促進就業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加強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部門職責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監察、審計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督。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市財政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牽頭制定與管理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二)在項目庫系統中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按規定做好專項資金決算;
(三)受理項目申請,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組織評審、公示等;負責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四)根據國庫集中支付要求,規範使用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工作,提交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五)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牽頭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參與制定與管理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二)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項目庫中報送的專項資金預算,按規定流程報市人大審批;及時將市人大批准的預算批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執行;
(三)對項目進行覆核抽查,按規定下達專項資金指標,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四)審查年度專項資金決算,並組織對項目及專項資金整體使用情況實施重點評價或再評價;
(五)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審批
第七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市財政部門每年印發的預算編制要求,根據我市促進就業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等有關情況,在規定時間內通過項目庫系統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細化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草案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與部門預算同步報市人大審核。
第九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預算批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執行。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及支付
第十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扶持公共就業服務、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臨時生活補貼、創業補貼以及經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補貼項目的對象、標準、申領、發放等事項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和貼息等支出;
(五)發放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六)“三公”經費支出。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項目的實施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財政部門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配合審計、監察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每年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對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並根據情況組織重點評價或再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加強系統建設,將專項資金各類補貼人員基礎信息納入信息系統進行動態管理,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避免各類人員違規或重複申領各項補貼,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十七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整體預算的信息公開工作,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各項補貼資金安排的信息公開工作,將年度計畫項目的執行情況在媒體上進行公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專項資金相關信息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追收已發放的資金,5年內不再受理其各類財政補貼或資助資金申請,並將其列入我市財政補貼和資助不誠信名單,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委託單位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
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中介機構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構、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中央就業補助金按《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的規定執行。省財政補助我市的就業專項資金按《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6〕94號)的規定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區(新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深財社〔2006〕26號)同時廢止。以往在本市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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