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市本級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快建設文化強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市本級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懷化市財政局特制定了《懷化市市本級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並於 2014年5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市本級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懷化市政府
懷化市市本級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建設文化強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市本級文化產業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切實發揮引導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4號)、《湖南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湘財文資〔2013〕2號)、《中共懷化市委關於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快建設文化強市的意見》(懷發〔2012〕9號)、《懷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懷化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懷政發〔2013〕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提升文化產業整體實力,促進市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文化產業結構調整,增強市域經濟競爭力,加速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在市文化改革發展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聯合負責引導資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委宣傳部主要負責根據懷化市本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會同市財政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市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管理,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會同市委宣傳部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參與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分配和撥付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分配原則與支持方向
第五條引導資金的分配原則
(一)突出重點。圍繞推動文化產業成為重要支柱產業、特色產業的發展戰略,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促進文化產業結構最佳化、資源整合、特色形成和持續發展為主攻方向。
(二)擇優扶強。充分發揮引導資金的扶持、導向和帶動作用,促進市域文化企業提高產業創新力、核心競爭力和特色文化要素集聚力,實現文化產業快速發展。
(三)注重效益。以提高市域文化產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率為目的,充分發揮引導資金的推動作用,激勵企業加大投入,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投入文化產業領域。
(四)公正規範。按照國家文化產業發展戰略和省、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公共財政管理要求,嚴格項目管理,規範審批程式,科學安排使用引導資金。
第六條引導資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對市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有關費用的補助,對其培育、發展項目的支持。
(二)支持文化產業的重點企業、重大項目、特色項目。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市域文化產業重點項目予以支持;對重點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事項予以支持;對具有市域特色文化要素的文化產業予以支持。
(三)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對省、市文化產業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工程和項目,國家級重點基地平台建設、市級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文化創意產業、精品人才培養等予以支持,並向新興文化業態傾斜。
(四)促進金融資本和文化資源對接。對文化企業利用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融資發展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上市融資予以支持。
(五)推進文化科技創新和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對文化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與套用、技術裝備升級改造、數位化建設、傳播渠道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等產業予以支持。
(六)推動文化企業“走出去”。對文化企業擴大出口、開拓市場等予以支持。
(七)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文化產品、文化資源整合推介和特色文化挖掘、研究項目予以支持。
(八)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好的中、小文化企業及其他文化產業領域予以支持。
(九)原則上以支持市級項目為主,對縣級項目的支持不得超過當年審批項目的20%。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引導資金主要採用項目補助、貸款貼息(費)、購買股份和資本注入等支持方式。原則上一個年度內對一個項目只安排一次,不以多種方式重複支持同一個項目。
第八條支持標準:
(一)項目補助主要用於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文化產業項目建設。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20%,對單個項目的年度補助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特殊、重點項目年度補助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二)貸款貼息主要用於補貼符合規定條件的重點發展項目利用銀行貸款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對單個項目的年度貼息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三)購買股份和資本注入主要用於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文化企業在發展初期的支持。獲得支持的企業需按股份和資本占比向市財政上繳利潤。對單個企業的股份購買和資本注入原則上實行一次性購買和注入,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項目申報及審查
第九條為規範項目管理,項目申報審批包括申報入庫、批准立項、審核材料、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5個環節。
第十條建立市文化產業項目庫。入庫項目作為市文化產業引導資金批准立項和上報財政部、省財政廳申請專項資金的備選項目。
第十一條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及時存入項目庫;對當年已正式立項並獲得補助的項目及時予以註銷,次年不再重複入庫和申報;對當年未批准立項的項目進行全面覆核,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予以註銷。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項目不予受理:
(一)申報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以往年度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的;
(三)受補助項目經績效評價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項目配套資金未同時落實到位的;
(五)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六)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十三條項目庫申報實行“網上申報,分類匯總,專家評審,聯合審定”的辦法。
(一)項目申請人必須是在懷化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設立的文化產業類企業法人,以及辦理轉企改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二)市本級所屬申報單位,由申報單位直接向市委宣傳部文產辦和市財政局教科文科申報。
(三)縣市區申報項目,由縣市區宣傳部、財政局收集、篩選後,申報到市委宣傳部文產辦。
(四)市委宣傳部會同市財政局直接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取項目,批准立項。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需報送以下相關材料
(一)申請項目補助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契約等原件及蓋章複印件、企業登記、經營證件等,項目申報文本(紙質、電子文本)。
(二)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登記、經營證件、銀行貸款契約、貸款承諾書付息憑證等原件及蓋章複印件,項目申報文本(紙質、電子文本)。
(三)申請購買股份和資本注入的,需提供企業註冊相關檔案、股份和資本資信證明、企業發展五年計畫等,項目申報文本(紙質、電子文本)。
(四)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建文化產業項目評審專家庫,組織業內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專業和綜合評審。依據評審結論,結合預算管理要求及引導資金規模,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送審方案。
第十六條建立社會公示制度。審定的項目,應經網路、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章資金使用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根據評審確定的項目,按照《懷化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懷政發〔2013〕15號)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引導資金審批程式,市政府批准後,及時下達並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引導資金應在當年7月底前下達。
第二十條引導資金預算一經批覆,應嚴格執行。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告資金使用、績效情況。
第二十一條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引導資金的管理。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按單位申請、市委宣傳部和市財政局聯合研究、市委宣傳部領導審批的程式報批。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結餘和結轉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對引導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項目開展審計和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市屬引導資金使用單位和獲得市級引導資金項目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於項目實施的下年度的3月31日前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
第二十五條引導資金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引導資金。一經查實,由市財政局收回引導資金,單位5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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