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引導資金是指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或國債中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服務業重點領域建設項目等的補助性資金,目的是調動地方和企業發展服務業的積極性,引導多渠道資金對服務業的投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湖南省
  • 類型:服務業
總則,遵循原則,使用方向,管理程式,監督檢查,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南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即第三產業,是指除農業、工業、建築業以外其他行業的總稱,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共15個行業。第三條 湖南省服務業引導資金是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決定(省委常委會議1992第30次)設立的。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它來源。
第四條 省服務業引導資金屬於財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無償資助。採取撥款、貸款貼息、獎勵等形式,對符合資金引導方向的服務業相關項目進行一次性適當補助。

遵循原則

(一)規劃統籌、政策導向。符合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服務業發展規劃的重點方向,屬於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湖南省服務業發展方向指導目錄》的鼓勵、允許行業;
(二)引導為主、擇優扶持。發揮鼓勵、導向、槓桿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引導多渠道增加對服務業的投入;
(三)公開透明、規範運作,建立健全監督和約束機制。

使用方向

(一)支持服務業重點項目建設;
(二)支持改善服務業的薄弱環節,發展服務業的關鍵領域和新興行業;
(三)支持服務業重大活動和重大課題研究支出;
(四)其他有利於服務業發展的事項。

管理程式

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式:
   (一)各單位每年4月底之前申報省服務業引導資金支持項目;
(二)申請省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的單位,根據全省年度服務業工作重點確定的資金安排方向和要求,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其中:
省有關單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送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
各市州直屬單位及城市區申請使用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的項目,由市州發改委商同級財政局審定,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報送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各縣(市)申請使用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的項目,由縣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財政局審定,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報送省發改委、財政廳。同時報所在市州發改委、財政局備案。
(三)省發改委牽頭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考察,研究提出省服務業引導資金年度安排初步方案,經與省財政廳協商一致後,由省財政廳和省發改委聯合發文下達。
(四)省服務業引導資金按現行財政資金撥付渠道撥付至項目單位,各市州縣財政要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背景和基本情況,地方配套資金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三)申請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的數額、原因及依據;
(四)項目情況表(見附表),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進展情況、預期效益等;
(五)按規定應由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應經有權單位批准、核准或備案後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並附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或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備案檔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或情況說明。

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要按本辦法的要求,做好申請材料的審查和資金管理撥付工作,對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第十條 任何單位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侵占省服務業引導資金,或者擅自拆分項目、改變項目資金使用範圍、資金投向。如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單位,由財政部門追回資金,並取消以後三年資金申請資格,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拒不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檢查監督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撥付資金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的資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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