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

為加快若干經營性服務業發展,加強和規範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青海省發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若干經營性服務業發展,加強和規範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若干經營性服務業加快發展政策意見的通知》(青政2012〕47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省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用於物流、房地產、會展、社區、中介、商貿等經營性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其中,有關支持商貿服務業的規定,按照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財建字2011〕1143號)執行。
第三條 引導資金由省級統一管理。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為引導資金的主管部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下達項目投資計畫,省財政廳負責資金撥付,共同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扶持和公開、公正、透明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物流、房地產、會展、社區、中介、商貿等經營性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和其他需要重點發展的服務業新興業態,重點支持成長性好、帶動性強的服務業項目,服務業集聚區基礎設施項目,服務業前期項目,國家安排的服務業項目配套,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服務業項目及開展服務業檢查、評審等其他工作。
第六條 資金支持方式主要為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
(一)投資補助。對符合投向、無銀行貸款的一般性服務業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10%進行補助,上限不超過200萬元;服務業集聚區基礎設施項目補助每次不超過1000萬元;對國家安排的服務業項目按規定給予一定比例配套。
(二)貸款貼息。對符合條件、使用固定資產貸款的服務業項目和集聚區基礎設施項目給予貸款利息補貼。貼息年限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定
第七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年度服務業項目支持方向。
(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在青海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內資企業和相關事業單位。
(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等級。
(四)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
(五)項目建設的外部條件、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均已落實,一般能在當年啟動,並在2年內建設完成。
第八條 項目申報程式。
(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根據全省服務業發展需要研究確定年度支持方向,下發項目申報通知。
(二)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各州(地、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按照申報要求組織項目,聯合上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項目單位按照第七條要求報送引導資金申請報告一式五份。
(二)引導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項目建設年限、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以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2.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3.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4.項目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5.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新註冊者需提供驗資報告)。
6.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使用證。
7.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書。
8.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9.項目單位所在開戶行出具的銀行存款證明。
10.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州(地、市)以上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或簽訂的貸款契約文本。
11.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1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項目審定程式。
(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意見對評審項目在全省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經核實後確有問題的,予以取消。
(二)引導資金將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後,按照財政隸屬關係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批覆的建設內容進行實施,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實施內容。對確實無法完成,或需要變更實施的項目,需提出申請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引導資金的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每月初要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各地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全省項目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驗收等管理工作,必要時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協助進行。
第十五條 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停止撥付或收回已撥付的項目資金,並對項目單位三年內不再安排項目資金計畫,對所屬地區暫停下一年引導資金的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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