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青海省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青海省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16年下發的意見。

政府令,具體內容,

政府令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38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15〕114號)要求,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工作,在統籌考慮取消藥品加成、醫保支付水平和患者承受力的基礎上,經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推進我省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具體內容

一、總體要求
取消以藥補醫,改革補償機制,在保證公立醫院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患者負擔不增加的前提下,建立體現醫療服務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有序解決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有效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推動分級診療制度的實施,促進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順利進行。
二、基本原則
(一)總量控制,結構調整。公立醫院藥品(中藥飲片除外,下同)取消藥品加成政策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財政補助和加強成本核算進行補償,保持公立醫院人均費用水平相對穩定,同時不增加患者醫藥費用負擔。
(二)統籌協調,配套實施。醫藥價格改革要與公立醫院改革、藥品價格改革,以及醫保支付方式、財政保障機制、醫院運行機制、醫療行為監管等改革同步推進,與相關政策銜接配套,形成政策合力。
(三)穩步推進,分類指導。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要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先易後難,穩步推開、逐步到位,不同等級醫院、不同技術水平醫療服務價格保持合理價差。
(四)動態管理,強化監管。逐步建立有利於費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價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價格監測和預警機制,加大對價格壟斷和欺詐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三、目標任務
2015年—2016年,合理確定醫療服務定價範圍,簡化最佳化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配合公立醫院改革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同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探索建立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引導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
四、改革內容
(一)取消藥品加成。全省公立醫院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醫院補償由醫療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醫療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
(二)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降低藥品、耗材、大型設備檢查、檢驗等價格,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特別是診察、手術、護理、中醫(民族醫)等服務項目價格。
(三)增加民族醫服務項目。隨著我省民族醫藥的快速發展,民族醫服務項目不斷增加,為滿足患者就醫需求,適當增加民族醫醫療服務項目。
五、範圍許可權
實施範圍為全省縣及縣級以上參加改革的公立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機構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委、人社廳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地區分類調整幅度(另行發文)和省級醫療機構服務價格;地區醫療服務價格許可權下放到市(州)管理,由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省上制定的政策、原則和分類調整幅度制定本地區醫療服務價格。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民眾期望值和社會關注度高,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成價格工作小組,負責本地區醫療服務價格的制定調整工作。
(二)同步推進改革。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應與取消藥品加成實行零差率銷售同步進行,在患者負擔不增加,充分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等因素,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積極穩妥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方案,逐步理順醫療服務價格。
(三)加強調查研究。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據本意見,分析近三年藥品加成收入、醫療服務項目收入結構和財政補償情況,對制定和調整的醫療服務價格進行調查,選擇部分普遍、常用的項目開展成本測算,提前做好前期調研準備工作,並抓緊時間研究制訂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
(四)鼓勵探索創新。鼓勵地方在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方式、醫保支付方式以及控制醫藥費用、強化社會監督等方面大膽探索、勇於創新,逐步減少按項目定價的醫療服務項目數量,積極探索按病種、按服務單元定價的價格形成機制。
各地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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