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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以及《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永政發〔202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是指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項目,包括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大型維修改造工程等。
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基建資金和上級專項補助等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二)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含一般債券);
(三)市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含專項債券);
(四)依法納入政府債務限額管理的外國政府或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的建設資金;
(五)其他用於基本建設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含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採用政府直接投資方式實施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涵蓋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財政性資金占主導地位(≥50%)的基本建設項目。
採用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等方式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財政性資金或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另有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按照中央、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專款專用。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必須專項用於已經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成本控制。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成本控制,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結算。項目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硬化預算約束。市政府批准實施的無預算應急類項目以政府決策的估算投資額為控制數;
(三)效益優先。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厲行節約,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損失浪費,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依法依規。嚴格執行招投標、政府採購及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公開、公正、公平,依法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由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為同一主體的,須同時履行相應職責。
財政部門負責對項目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做出資金預算安排,批覆項目資金來源及預結算、指導採購管理,在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及監理單位審核確定或財政評審的基礎上核撥資金,按許可權批覆項目決算,牽頭預算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籌措項目建設資金,按許可權批覆項目決算,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管理的各項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提出並嚴格執行項目投資計畫,做好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做好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含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等),進行財務核算,辦理資產交付等工作。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各項基礎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規模應當與政府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控制風險、績效優先”的原則。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庫項目儲備情況,會同財政、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及政府財力狀況,提出年度政府投資計畫報市政府研究審定。未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的不安排財政資金。
第七條 政府直接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在申請立項前應當有明確的資金籌集計畫,主要建設資金來源應當為向上爭取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基建資金、政府債券或上級專項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統籌本級財力適當安排。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嚴格執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規範政府性投資項目決策和立項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26號)精神。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立項時,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明確的資金籌集方案,落實資金來源。資金籌集方案經項目主管部門研究後報送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出具資金來源證明的依據。資金籌集方案中不得過高依賴本級財政、不得突破本級財政承受能力,不得違規舉借政府性債務。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九條 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實施計畫、工程實施進度和上級財政性資金到位率等情況,編制各項目下一年度資金支出計畫,於每年10月中旬前向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市級財政資金安排需求。財政部門結合項目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統籌本級財力資金,安排市級財政負責籌集的項目建設資金,經法定程式認定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立項批覆,組織規劃設計,向財政部門送審項目工程預算。財政部門批覆的工程招標控制價是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基礎。工程預算不得超過經批覆的概算或市政府決策的應急類無預算項目的估算。嚴禁將項目化整為零,規避監管。
第十一條 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優先安排事關民生、需求迫切的基礎性、公益性項目,按照輕重緩急排序列入預算一體化系統項目庫實行全周期管理,市委、市政府決策的政府直接投資的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優先予以保障。列入項目庫的投資項目應編制實施期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實施措施和資金支出計畫。
項目庫實行定期更新、滾動管理。對未入庫的項目不予安排財政資金;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應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第十二條 未達到發改部門立項標準的市政維護、園林綠化、人防工程、農林水利、教育文化衛生、10萬元以上的維修裝修等小型投資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商財政部門落實資金來源後,再報市政府決策。未經市政府決策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財政部門不得安排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按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門及時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市政府決策。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下達項目年度支出預算。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工程契約等,結合項目實際建設進度,向建設單位下達項目資金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執行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財政評審部門批覆的項目預算是建設單位開展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的控制上限。未依法履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程式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根據立項批覆、批准的預算、年度用款計畫、中標通知書、工程契約、工程中間計量報告及其他佐證資料向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資金撥付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市對區的專項投資補助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概(預)算批覆的項目建設內容、標準和範圍組織項目實施,嚴格控制建設成本。因項目建設期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預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求,動用項目預備費可以解決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調劑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進行工程變更,對因客觀原因導致發生工程變更等變動事項確需調整項目概(預)算的,經項目建設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概(預)算批覆部門申請按程式調整。項目主管部門應落實超概(預)算部分的資金來源。概(預)算調整按照“先評估、後定責、再調整”的原則辦理。未按程式審批的,超出批准建設內容、標準和範圍發生的支出,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財政部門不予追加工程款,超出部分不予辦理竣工結算審核。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規範項目預算執行,嚴格按照項目實施進度支付工程款。項目竣工結算批覆前,建設單位按不高於工程中間計量的80%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急類工程按不高於工程中間計量的70%支付工程進度款。嚴禁超進度撥付工程款。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工程款的使用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和規範。
第五章 竣工結(決)算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對項目竣工結算實行先審核、後批覆。項目竣工並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財政評審有關規定及時將項目結算資料報送財政評審部門進行結算評審。項目投資總額在3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無相關資質能力的,應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審,審結檔案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結算金額超預算金額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超出部分的資金。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後清算。資信好的施工單位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做好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待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進行賬務調整。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並完成結算評審後3個月內,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覆的規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批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結餘資金中的財政資金部分,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的3個月內或竣工結算批覆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清算並繳回財政;項目終止、報廢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建設而形成的剩餘建設資金,按照項目實際資金來源比例確認的財政資金應當繳回財政;基本建設項目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原則上視為結餘資金,收回財政統籌使用。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整體和分年度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出具績效自評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項目績效自評應當對項目的產出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進行全面評價。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選擇部分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對使用財政資金低效無效並造成重大浪費、重大損失的責任人,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採取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財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項目主管部門對基本建設項目負有直接監管責任,要加強對項目建設和資金的管理,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充分了解項目進度、成本控制、資金需求及使用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有關規範,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財務信息報告制度,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流程上,形成相互制約和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項目檔案管理,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與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管理區、永州經開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相應管理辦法,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和省級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讀
一、檔案出台背景
2021年2月,我市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出台了《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永政發〔2021〕1號),建立起了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建設和監督管理機制。為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資金效益,遏制超概(預)算現象,減少投資浪費,節約財政支出,增強對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性、約束性,亟需出台針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辦法。《辦法》的出台,有利於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切實理順工作機制、統籌使用資金,最大限度發揮有限財政資金效益。
二、檔案依據與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完成了《永州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徵求27個市直單位及14個縣市區(經開區、管理區)財政局意見的基礎上,對檔案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辦法》於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檔案主要內容
《辦法》總共包括總則、資金籌集、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竣工結(決)算、績效評價、監督管理、附則等八個章節,對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金管理與使用進行了較全面的規範。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職責分工;第二章資金籌集明確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籌集的有關要求;第三章預算編制明確了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主要包括預算安排、預算控制、預算決策等;第四章預算執行明確了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行的有關要求及實施細則。主要包括預算執行過程管理、預算變更及調整、資金申請與撥付等;第五章竣工結(決)算明確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的有關要求,主要包括結算審批、結算金額控制、結算後財務工作流程、項目結餘資金的處理等;第六章績效評價明確了基本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的必要內容、職責分工及結果運用;第七章監督管理明確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監督管理的各方職責及監督機制的建立;第八章附則明確了《辦法》實施時間、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