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暫行辦法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8月11日印發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暫行辦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1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含管理區、經開區管委會,下同)統一領導本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民生實事建設規劃、納入領導重要議事日程、納入財政預算和機構編制保障、納入績效考核。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本市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並調整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條  市、縣區(管理區、經開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宣傳、編制、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民政、工會、團委、婦聯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在服務提供、人員配備、資金使用等方面加強對城鄉基層公共文化建設的扶持,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一體化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予以公布。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結構、環境條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並徵求公眾意見。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民眾藝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鼓勵有條件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博物館、美術館或者綜合性公共文化設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定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
(四)鼓勵新建、改建居住小區配套建設自助公共圖書館和文化活動室(自助公共圖書館面積一般不低於40平方米;文化活動室面積一般不低於每人0.1平方米,總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
第十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式審批,由政府劃撥。
第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徵求公眾意見,遵循服務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民眾參與且易於疏散的原則,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並在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法進行重建、改建,其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設施資源的整合,採取多種方式,合理利用公共設施資源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並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設施管理規定,加強設施維護管理,確保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的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效能。
第十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推動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服務的標準化和規範化,為人民民眾提供優質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的管理工作,並確定責任單位負責日常運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住宅區公共圖書館和文化活動室的管理及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考核評價,完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和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將公眾對公共文化服務滿意度作為考核評價指標之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條  公眾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管理規定。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和公眾文化需求,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不斷擴大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範圍,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等活動,增加公共文化服務總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免費開放或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和低收入居民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其免費服務項目、收費服務項目及標準、服務規範、開放時間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公休日應當正常開放,並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公共文化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字文化建設納入本級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強數字圖書館、數字文化館、數字博物館、數字美術館、數字型育館等文化資源建設,完善服務網路,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推動公共文化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縣區文化館、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住宅區公共圖書館和文化活動室為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完善數位化、網路化服務體系和資源調配體系,利用流動服務車開展流動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向城鄉基層延伸。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為村、社區開展公共文化活動提供支持,面向村、社區等基層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指導和幫扶。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配備必要的設施,採取多種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發掘、利用本土豐富文化資源,依託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學校開展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普及推廣,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
第三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學生素質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門及相關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和支持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重大革命題材和愛國主義影片等進校園活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將公共文化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財政支出與經濟發展總體水平和政府財力的增長相適應。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並逐步增加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偏遠地區和民族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崗位,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應當配備至少三名專職人員。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當配備至少一名財政補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三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進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定期考核機制和公眾滿意度測評機制,加強對縣區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考核。考核和測評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其進行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本市推動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第三方評價機制,增強公共文化服務評價的客觀性和科學性。
第五章 激勵與促進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為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具體辦法由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並適時調整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建立由購買主體、財政部門、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價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運營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科技創新納入本級科技發展專項規劃,支持公共文化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等合作開展研究,促進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運用。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引進、培訓和激勵機制,營造良好人才發展環境。                                             
第四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扶持、規範民間文藝團隊健康發展,為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活動的民間文藝團隊提供排練場地、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諮詢等支持。
第四十三條  倡導、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的指導,建立文化志願者招募、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機制,規範和促進文化志願服務活動,依法保障文化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名稱建議,文化等主管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單位或個人,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的;
(二)未公示免費服務項目、收費服務項目及標準、服務規範、開放時間的;
(三)未按照規定免費開放或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
第四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二十條之規定,破壞公共文化設施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施行。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正式出台,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的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在本市的貫徹實施,我市根據中央和省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當前公共文化服務的實際情況,對上位法的原則性規定予以具體細化,出台了本《辦法》。
二、制定過程
2019年8月,永州市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各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經開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的意見,並進行合法性審查。
2020年3月,按照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指示意見,永州市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檔案精神,將《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徵求意見稿)》改成由市政府出台的臨時性規範檔案,名稱變更為《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暫行辦法》。並再次徵集各縣區(經開區、管理區)和市直相關單位意見,進行合法性評估後,形成《辦法(送審稿)》,經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發文公布。
三、主要內容
《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暫行辦法》分為七章,共50條。主要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激勵與促進、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發文背景、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明確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的各級責任主體及其責任內容。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增加公共文化服務總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的職責和任務。
第四章“保障措施”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的財政、人員、機構等方面保障。
第五章“激勵與促進”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等方式,鼓勵與支持社會力量為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六章“法律與責任”明確了《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暫行辦法》的情形及相應的處罰規定。
第七章“附則”。
四、政策亮點
一、本辦法的出台,在全國地級市中具有首創性,它建立在永州2018年以來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範區過程中的成功實踐和經驗總結上,得到文旅部政法司肯定;關鍵舉措被吸收為湖南省實施《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的重要條文。
二、明確了政府及部門職責。將政府主導作為保障和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原則之一,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應當承擔的職責。
三、明確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如第三十二條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將公共文化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財政支出與經濟發展總體水平和政府財力的增長相適應。”第三十三條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並逐步增加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偏遠地區和民族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
   四、完善鼓勵社會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機制和政策措施,為公共文化服務的發展注入活力。如第三十七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為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第四十五條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在公共文化設施的範圍、信息公開、規劃建設、選址布局、管理運營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並突出強調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打通公共文化服務“最後一公里”,讓文化資源更多地向基層傾斜、向農村傾斜、向普通百姓傾斜。如在第十三條第四第五款中明確,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公共文化設施。鼓勵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建設自助公共圖書館和文化活動室(自助公共圖書館面積一般不低於40平方米;文化活動室面積一般不低於每人0.1平方米,總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
六、多措並舉推進便民惠民服務,《辦法》堅持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規定了多種措施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向基層延伸。如第二十七條明確:“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縣(區)文化館、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住宅區公共圖書館和文化活動室為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完善數位化、網路化服務體系和資源調配體系,利用流動服務車開展流動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向城鄉基層延伸。”
七、豐富供給,發揮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支持公共文化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等合作開展研究,促進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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