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永州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30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財資〔2020〕97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辦發〔2019〕13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湘辦〔2020〕2號)、《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資〔2018〕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群團組織及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所有、市人民政府監管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市政府相關部署要求;依法依規制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二)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管理、資產收益和資產評估監管等工作;
(三)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非實物資產,執法執勤公務車輛(船)的購置、處置等審批事項;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五)負責每年匯總市本級和下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
(六)指導、監督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依法向社會公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檢查結果。
第七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黨政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依規履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實物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評估、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負責對市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三)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處置、維修等管理工作;
(四)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周轉住房,包括存量公有住房的規劃建設、產權登記、調劑配租、維修維護、資產處置等實施統一管理,必要時也可實行委託管理;
(五)負責市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一般公務用車和其他執法執勤公務車輛的集中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其他事業單位業務用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閒置資產、低效資產和超標準配置資產實行統一調劑利用,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第八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改革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管理的實際需要,明確專門工作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管理事務工作。
第九條 市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等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調劑的審核工作,最佳化資產配置,推動資產共享、共用;
(四)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匯總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月報、年報;
(七)接受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監督,匯總編制本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十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修、保養、清查、登記、統計、賬簿管理等日常性管理工作,保障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報批手續,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上繳; 
(五)按時編報本單位國有資產月報、年報;
(六)接受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定期報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範圍包括: 
(一)《國家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10)中已明確的固定資產:
1.土地、房屋及構築物;
2.通用設備,如計算機設備及軟體、辦公設備、車輛、電氣設備、通信設備等十二類;
3.專用設備,如農業和林業機械、醫療設備、文藝設備、體育設備、鐵路運輸設備、水上交通運輸設備等三十四類;
4.文物和陳列品;
5.圖書檔案;
6.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等。
第十三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市級財政承受能力,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保障需要;
    (二)科學合理、最佳化結構;
(三)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四)調劑優先、共享共用。
第十四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配置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
1.因機構新設立或變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內設機構、工作職能、人員編制等需配置的;
3.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後需更新配備的(超編超標資產除外);
4.其他原因導致現有資產難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的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式實現,或購買服務方式成本過高的。
第十五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式。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六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七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或工作需要設立各類臨時機構等需要配置資產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通過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採取調劑、租賃的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在重要會議、大型活動、專項工作結束、臨時機構撤銷後,其資產全部交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配置;中央、省級有關部門和我市已有配置標準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嚴格按標準執行;暫無配置標準的,應當按照與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專用設備的資產配置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二十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產的,應隨同部門預算報送新增資產配置預算,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單位申報。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時根據單位業務需求、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資金來源等情況,編制年度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與部門預算一併報主管部門初審。
(二)主管部門初審。對確實需要配置的,主管部門將其列入部門預算,並將初審通過的所屬單位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和相關證明材料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
(三)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單位的業務需求、資產存量、資金來源情況、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和市直國有資產存量情況等,審核單位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對確需配置的資產項目,報市財政局審核。
(四)市財政局審核。對確需配置的資產項目,市財政局根據財力情況列入單位部門預算(草案)。
(五)批覆配置預算。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大批准的預算,在批覆部門預算時,一併批覆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對於未按要求編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的,市財政局不予批覆。
第二十一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批覆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原則上不得突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追加或調整預算的,單位必須提出充分理由,並提供相關檔案依據,按照追加或調整預算的有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當執行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對新增配置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實物資產明細賬,其中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使用,是指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自用、出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物盡其用的原則。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當首先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履職在用資產、權屬不清晰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出租、對外投資。
第二十六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無論是本單位實施,還是委託後勤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實施,必須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出租、對外投資。
第二十七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自用、對外投資、出租的資產實行跟蹤和動態管理,按照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錄入、更新資產使用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物資產;
(二)閒置資產;
(三)不便調劑使用的資產;
(四)出租資產不影響本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五)承租人租賃資產從事的活動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六)按市場公允價格獲取租金收益。
第三十二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單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後,報市財政局備案。
經批准出租的,必須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書面契約,明確契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加強風險管理。房產租賃契約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其他資產租賃契約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第三十三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行公開招租。
整體或部分資產出租給非國有單位和個人的,單位應當依法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報告提供的價格作為公開招租的租賃底價。
因對外出租資產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可採取協定招租。
第三十四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權屬不清或產權有爭議的;
(四)屬於征遷範圍的;
(五)機關單位的辦公用房;
(六)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辦理資產出租事項的,應提交如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出租國有資產的書面申請;
(二)同意國有資產出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出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
(四)近兩年的資產出租收入上繳情況;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契約期間,承租方(人)不得轉租轉借。契約到期擬繼續對外出租的,單位不得續簽契約,應重新辦理出租資產審批手續。在新的招租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出租中涉及契約變更、終止的,應當按程式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出租事項經批准後,須於60日內將所簽訂的正式契約提交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對原控股、參股公司增加股份的,應在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後,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在對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後,按程式報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並報市財政局備案;重大對外投資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不得有以下對外投資行為:
(一)買賣期貨、股票,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凡利用國外貸款的,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事項經批准後,應當在30日內將與合作方簽訂的對外投資契約、協定等材料及時提交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經批准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或在原股份上增資擴股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並以不低於備案後的評估價出資。
第四十二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出租和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建立專門台賬,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資產報表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的管理,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建立完善資產內控機制,定期分析報告對外投資收益情況,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機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風險控制和考核。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查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
第四十四條 資產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對外投資收入以及與出租和對外投資有關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取得的出租收入,應當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按有關規定納入單位財務收支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具體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四十七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不能使用確需報廢、淘汰或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七)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八)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需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資產。
第四十八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四十九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五十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一)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市財政局審批:
1.執法執勤公務車輛(船)的處置;
2.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貨幣性資產報損;
3.對外投資(含股權)及其他非實物資產處置。
(二)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後,報市財政局備案:
1.房屋及構築物、除執法執勤車外的機動車輛(船)、大型(貴重)儀器設備處置;
2.單項賬面原值5萬元以上(含5萬元)、批量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他實物資產處置;
3.單位發生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資產產權轉移的;
4.跨級次、跨部門、跨地區劃轉、調撥資產;
5.機關事業單位將資產劃轉或轉讓給其所屬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
6.經市委、市政府批准組建的臨時機構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配置的國有資產處置。
(三)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或市財政局備案:
1.除本條第(二)項所列專項資產以外的,單項賬面原值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批量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其他資產處置;
2.金額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貨幣性資產報損;
3.除本條第(二)項所列專項資產以外的,所有達到使用年限,喪失使用價值或維修價值,正常待報廢的其他資產;
4.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本部門所屬預算單位之間劃轉、調撥、置換的。
第五十一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基本程式:
(一)單位申報。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對產權清晰、符合處置條件的待處置國有資產,由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意見,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經集體決策同意後,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書面申請等有關資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審核或審批。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資產處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按照審批許可權予以批覆,或以正式檔案報送市財政局或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三)資產處置。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獲得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後,及時按照法定程式及相關規定實施資產處置,並辦理產權變更或註銷手續;
(四)賬務處理。處置完成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憑處置結果和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變更登記資產(電子)台賬。
第五十二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時,應根據資產處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檔案;
(二)擬處置資產清單;
(三)同意處置資產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資產的有效價值憑證,如項目竣工決算副本、入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財務明細分類賬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的產權證明,如不動產登記證(或房產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資產實物照片;
(七)其他資料等。
第五十三條 按規定應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由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備案。
資產交易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暫停交易並報資產處置審批部門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五十四條 實行有償轉讓或報廢資產的,原則上應當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取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進行處置。對批量少、價值低或不便於集中拍賣或處置的資產(含正常待報廢),可由本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對外捐贈或置換的,經批准後,雙方應及時辦理資產劃轉、交接手續,並相應調整相關帳目。
第五十五條 經批准核銷的不良債權、對外投資等損失,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相關資料、憑證應當專項登記,並繼續進行清理和追索。經批准核銷的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分類清理,對有利用價值或殘值的,應當積極處理,降低損失。
    第五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實行處置公示制度,增強資產處置透明度。公示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狀況、處置依據、處置原因、處置方式等。重大資產處置事項應當通過社會媒體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十七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徵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應當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九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主管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制定資產配置計畫、重新安排機關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以及辦理政府採購、控購手續的依據,是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據。
第六十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資產處置完畢並取得處置結果憑證後一個月內,將資產處置結果以及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的結果報其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六章  資產評估和資產清查
第六十一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或者抵頂債務;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轉讓、拍賣、置換;
(五)租賃整體或者部分資產;
(六)確定涉訴資產價值;
(七)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或者接受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八)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十二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六十三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定期開展資產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專項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及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損失;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依據第六十三條第(二)(三)(四)(五)項進行資產清查的,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資產清查立項申請,說明資產清查原因,明確清查範圍和基準日等內容,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立項後實施。
第六十五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實施,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六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核實的一般程式:
(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資產清查出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事項,蒐集整理相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向主管部門提出資產核實的申請報告,並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主管部門對其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核實申請資料進行合規性和完整性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依據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對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批覆,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由於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四)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結合清查核實中發現的問題完善相關制度。
第六十七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由於會計技術差錯造成的資產不實,不屬於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認定範圍,應當依據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申報不合規,證據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資金掛賬事項,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不予核實。
第七章  產權登記、產權過戶與產權糾紛調處
第六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直接支配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機關事業單位直接支配權的行為。
第七十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核發《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七十一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依法直接支配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機關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對外投資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七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設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資產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它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七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一)新設立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正式成立三十日內,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二)機關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七十四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可以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七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七十六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七十七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通過司法程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和績效評價
第七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定期開展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制工作,匯總本級及所轄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中共永州市委關於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永發〔2018〕6號),市財政局牽頭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部門(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編報國有資產月報、年報,逐級報送有關部門。
第八十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於每年末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國有資產存量,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等情況,並做出文字分析說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報告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匯總後,納入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內容。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應進一步提高上報的資產數據質量,做到賬表一致。應做好資產年度報告、部門決算報告、政府財務報告及對外公開的資產占用情況相關數據的銜接,確保各項報告數據一致。
第八十一條 建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局會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開展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年度績效評價工作,通報評價結果,並作為資產配置預算安排、資產管理同級審計的參考。重要情況報市人民政府。
第九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八十五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定國有資產台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八十六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採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八十七條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八十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十條 貨幣形式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一是國家層面頒布了新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二是省里進行了改革部署。省委、省政府出台《關於深化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湘辦〔2020〕2號,以下簡稱《改革意見》),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三是原有管理檔案過期。《永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永政辦發〔2012〕40號)已過期失效,亟需修訂和完善。
二、檔案起草依據和過程
依據《條例》《改革意見》及中央、省國有資產管理等檔案規定,2021年3月以來,市財政局會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多次認真研究,組織多輪調研和專題協調會徵求各方意見,形成了《永州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紀委監委、市審計局以及廣泛徵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意見,並根據各單位反饋意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20條反饋意見,我們採納12條,部分採納1條,未採納7條。對不予採納情況,與反饋意見單位說明原因並達成一致意見。
2022年2月14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原則同意《永州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會後,市財政局根據會議討論研究意見,會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對檔案稿進行修改完善並達成一致意見。
三、檔案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十章,共91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和管理內容等。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明確了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相關職責等。
第三章“資產配置”,規定了資產配置的範圍、原則、條件,明確了資產配置預算的編審流程等。
第四章“資產使用”,規定了資產使用的範圍、原則,明確了資產自用、資產出租、對外投資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資產處置”,規定了資產處置的範圍、原則、明確了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基本程式以及處置收入的管理等。
第六章“資產評估和資產清查”,規定了資產評估和資產清查的情形,明確了資產核實的一般程式等。
第七章“產權登記、產權過戶與產權糾紛調處”,規定了產權登記的內容和管理,明確了產權糾紛調處的解決方式等。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和績效評價”,明確了國有資產報告相關要求。
第九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明確了特定情形的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及《辦法》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四、政策特點或創新舉措
(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四層級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二)進一步壓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
五、新老政策差異
(一)第一章“總則”。根據國務院《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我市《辦法》由原來適用市直各類行政事業單位,變更為適用於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第二條)。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國資委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辦法進行監管。
(二)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根據國務院《條例》關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規定和湖南省《改革意見》關於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規定,我市《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將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由原來的“財政部門—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層級,變更為“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四層級。即市財政局是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管理、資產收益和資產評估監管等工作;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是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負責對市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集中統一管理,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直行政主管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是責任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工作。
(三)第三章至第五章“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根據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職能職責變化,相應變更資產配置審核流程。
(四)第五章“資產處置”。根據《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湘財資〔2017〕17號),我市《辦法》中涉及貨幣性資產報損由原來全部報市財政局審批,變更為“金額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貨幣性資產報損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貨幣性資產報損由市財政局審批”。
(五)第六章“資產評估和資產清查”。根據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相應變更資產清查立項和資產核實審批部門。
(六)第七章“產權登記、產權過戶與產權糾紛調處”。根據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相應變更產權登記管理部門。
(七)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和績效評價”。一是根據國務院《條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規定和我市《關於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永發〔2018〕6號),我市《辦法》第七十八條增加了“市財政局牽頭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二是根據《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我市《辦法》第八十條增加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報告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匯總後,納入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內容。”三是根據《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關於建立機關單位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制度的要求,我市《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開展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年度績效評價工作,並作為資產配置預算安排、資產管理同級審計的參考。重要情況報市人民政府。
(八)第九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國務院《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我市《辦法》八十三條增加了“市審計局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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