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源) 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景德鎮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源) 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源) 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景德鎮市
景德鎮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本級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建設,促進國有資產(資源)合理配置和國有資源有效利用,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和《江西省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省直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江西省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省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及《中共景德鎮市委景德鎮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決定》(景黨發[2008]4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以下統稱執收單位)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監督檢查。
機關事業單位占有或控制,並實際享有使用權或收益權,但不具有所有權的國有資產,在本辦法中視同本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第三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將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審批同意,通過對外投資、合作、服務、擔保或處置、租賃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一)經營服務性收入。執收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包括直管公房和廉租房租金收入),利用具有產權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合作經營)、提供服務、開辦經營實體、擔保等取得的收益等。
(二)處置(賠償)性收入。執收單位對具有產權的國有資產進行出售、出讓、轉讓、轉換、報廢等處置取得的收入(或補償性收入)、國有資產損失賠償收入等。
(三)特許使用權轉讓收入。政府擁有所有權或投資興建的公園、景點範圍內實行特許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樑、公園、廣場、建築物等)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利用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第四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利用各種形態的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政府信譽、信息和技術資源等方式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經營服務以及出租、出讓、轉讓國有資源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一)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土地、礦產資源、內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熱使用權出租、出讓、轉讓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河道采砂權有償使用收入等。
(二)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運輸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等。
(三)利用政府信譽和政府擁有的信息、技術等資源取得的收入等。
(四)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納入財政管理。依法需要納稅的,稅後收入繳入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不得設立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過渡戶,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一)凡以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興辦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單位主管部門應監督其按照現行企業會計和財務制度進行管理,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二)凡以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開辦內部非獨立核算的附屬營業單位,其收支應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三)凡以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和出租、出借、承包經營等的部門、單位所獲得的收益應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第六條市財政局是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所屬的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具體負責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執收單位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入股、聯營、合資、擔保、出租、出借、承包經營等應按規定報經單位主管部門和市國資部門審批,並依法簽訂協定,作為取得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法律憑據。協定副本應及時報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對賬。
第八條執收單位的國有資產己授權市國資公司統一經營管理的,按《中共景德鎮市委景德鎮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決定》(景黨發[2008]4號)執行。國有資產經營所得扣除應繳稅金並按15%提取管理成本(含房屋維修費)後,淨收益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淨收益的分配辦法為:機關(含參公單位)的津補貼由財政預算安排,資產收益全部由政府統籌;事業單位以執收單位2007年實際資產收益為基數,基數收入列入單位的部門預算,超基數部分收入,政府統籌70%,用於彌補津補貼資金缺口。
市國資公司在專業銀行設立國有資產經營收入專戶,除上繳稅金和管理成本外,全部資產經營淨收益由市國資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上繳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財政局應加強對經營收入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執收單位處置國有資產(資源),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和相關規定,在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國資委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採取公開招標、競價、拍賣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進行,實行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租賃期限原則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7年,需續簽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可優先。
第十條未經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或市國資委)審批,執收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資產(資源)的經營屬性和用途,不得改變或自行續簽租賃契約、預支租金或押金,或變相轉移資產(資源)等。
第十一條執收單位收取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及自製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十二條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如實提供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支情況和資料,接受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入庫、支出和票據使用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支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執收單位不得以應收取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下屬單位集中收入;不得在所屬事業單位或經營實體開支費用、發放補貼和福利等;不得以發放獎金、福利、承擔費用等形式替代租金(承包費)、投資收益等。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管理,協調解決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鼓勵執收單位利用閒置的國有資產(資源)進行有償使用活動,提高國有資產(資源)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執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相關法規和規章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427號),收繳單位的投出資產及所得收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審批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部門預算和繳入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其職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資源)流失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市財政部門、國資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償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日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