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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建立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建設和監督管理機制,根據《
政府投資條例》、《
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3號)及有關
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永州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政府性債務進行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且以政府性資金為主體(占項目總投資50%及以上)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實施以及市屬投融資公司、市屬國有企業實施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涵蓋全部使用政府性資金或政府性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按照中央、省有關規定管理。
採用轉貸、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定,有利於資源最佳化配置和城鄉統籌發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安排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實施項目概算包乾制,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以下基本建設程式:
(一)規劃選址與用地預審;
(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含節能評估審查、招標事項核准);
(三)用地審批、工程規劃許可、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圖審查備案、預算評審、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等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審批手續;
(四)依法招投標;
(五)施工許可、開工建設;
(六)綜合驗收;
(七)結算、決算審查和資金支付;
(八)資產移交。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概算的審批和節能審查,招標事項核准、項目專項資金申請,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編制,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審批、開展項目後評價等綜合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編制,履行資金預算安排和監督管理職能。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決算以及有關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辦理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土地轉用徵收及供地手續、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告知項目業主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市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招標投標審查備案監督、施工圖審查備案、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工程驗收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竣工結算備案等。
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教育、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監督和管理等職責。
市屬各投融資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式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以政府投資為主、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業務用房,公檢法司建設項目,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自行組織建設的,項目單位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經市發展改革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對專項規劃、市委市政府決策等擬建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開展前期工作,編制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畫,適時報請市發展改革部門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管理。年度計畫是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依據,未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當年不予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一條 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以下程式決策:
(一)市直有關部門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部門下年度投資計畫申請。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與財政部門會商政府投資資金預算,組織評估、論證後,在每年11月底前編制下年度建議計畫。
(三)年度建議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根據審定結果,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照“先收尾、後續建、再新開”的時序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項目安排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確定。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估算已經核定。
(三)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或明確。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中央預算內投資、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建設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決策等特殊情況需調整的,市直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查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委託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報批文本,內容和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附具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按照流程最佳化、審批從簡的原則,簡化政府投資項目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總投資4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以及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擴建、維修維護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總投資400萬元至1000 萬元(含)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國家和省市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列為省、市重點項目建設計畫的項目,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的項目,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其建設投資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估算投資額進行控制。需審批的概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初步設計階段委託評審後審批,探索概算評審與初步設計評審同步安排、合併委託評審。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按照應急搶險工程相關規定執行。
(五)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款簡化的審批程式,對本部門對應的審批事項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前,應當履行諮詢評估程式,諮詢評估意見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未經評估的項目,不予批准。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應通過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方式提出決策草案,經合法性審查,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後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項目不予批准的,審批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實行限時辦結制。符合審批條件且所需材料齊備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總投資 5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評估評審時限為7個工作日,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的評估評審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上述時間不含申請人補充修改資料延時和諮詢評估、技術評審等時間。
第十九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主要材料及設備選型發生變化的,或者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需重新報批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審批推行容缺受理。審批部門受理審批事項時,主件齊全、僅缺附屬檔案的,在項目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後,可先予受理。項目基本符合審批條件,且無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產生法律糾紛的,在申請人作出承諾後,可先予技術審查,但在主管部門審批之前必須補齊所有資料。
第二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各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行項目一窗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公開、協同監管。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依法進行招投標,嚴格執行《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規範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規定〉的通知》(永政辦發〔2019〕17號)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所有招標採購活動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度。其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和工程監理,以及代建、項目法人招標等都要依法簽訂契約,且必須按招標採購確定的金額簽訂。逐步推行標準契約文本,標準契約文本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市法務部門審查後實行。對國家、省已有標準契約文本的,可直接採用。嚴禁任何單位超概(預)算簽訂建設契約或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變更、補簽契約。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加強風險管控。契約簽訂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約定向項目單位提供由金融機構或專業擔保機構出具的履約擔保函。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確定的建設內容、標準和規模不得超過初步設計的批覆。工程量清單總價不得超過概算批准的建安工程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技術審查。項目單位應根據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委託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具備能力的項目單位也可以自行編制工程量清單。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只有因政策性調整、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且可以進行工程變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事先提出變更方案,按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查批准後方能進行工程變更,其餘情況不得進行工程變更。
初步設計批覆後至項目完工前,項目內容較批覆內容發生重大變化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單位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大設計變更,不再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八條 經批覆的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突破。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等確需增加投資的,按照“先評估、後定責、再調整”的原則,經市人民政府審議研究後,再依據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部分分項工程投資超過批覆概算但項目總投資不超過批覆總概算的,或者對於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由項目單位自行調劑使用,可以不進行概算調整。
第二十九條 項目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批覆、經審查備案的施工圖及相關資料審核。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批覆的設計概算中對應的工程建設費用及其預備費之和。超概算的建設項目,在概算調整批覆前不予出具預算評審報告。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30萬元及以上項目預算(招標上限值)、結算、決算應進行財政投資評審。財政投資評審辦法按市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現場工程量現場簽證制度。契約內工程量由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現場核簽;如因特殊原因產生契約外工程量的,經批准後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現場核實簽證:經批准後契約外工程量在5萬元以內(含)的由項目單位簽字認證,5萬元以上的由項目單位負責人簽證後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現場核簽。單項工程變更造價在5萬元至20萬元(含)的,由項目單位組織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現場簽證認可,主管部門不再下達變更批覆;單項工程變更造價在20萬元至100萬元(不含)的,由項目單位會同監理、設計、勘察單位會審同意後,組織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監理、設計、勘察單位進行現場會審確定,主管部門根據會審意見下達批覆;單項工程變更造價在100萬元以上(含)的,由項目單位組織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及相關專家舉行論證會,形成意見後上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呈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意見下達批覆檔案。
第三十二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程式,項目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財政資金時,應同時報送用款計畫、中標通知書、工程契約、工程中間計量書(工程進度報告)等資料。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契約中對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數額、時限及預留資金比例等事項作出具體約定。
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施工協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契約中科學確定工期,明確項目開工和竣工時間,且嚴格執行契約工期。無特殊情況,因中標方引起工期延誤的,按照契約約定進行處罰,並在相關信用評價中予以扣分;擅自進行設計變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誤進度,導致工期超期的,暫停項目單位下一年度項目審批或投資安排。
政府投資項目應依法實行竣工驗收、竣工結算備案和固定資產移交制度,加強項目檔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按照代建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抽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監管、財政等有關政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具體情況,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八)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違反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未依法依規進行招標投標或隱瞞、肢解工程以規避招標的;
(八)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定,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招標投標的;
(九)不執行工程造價有關規定,未經法定程式批准,擅自決定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進行工程建設的;
(十)串通施工、監理、造價等單位,虛報工程造價,損害國家利益、造成經濟損失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
(十二)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嚴重質量事故的;
(十三)項目建成後未及時申請竣工驗收,或未經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不合格、未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四)違反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有貪污、挪用行為或其他造成浪費和損失的;
(十五)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六)其他違反有關法規及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諮詢、評估、審查單位及施工、監理、招標代理、設備材料供應商、造價等參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服務費用,並由相關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在媒體上予以公布;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越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接相關服務業務的;
(二)相關服務成果弄虛作假、嚴重失實的;
(三)服務成果質量低劣、存在錯誤失誤、深度不夠、缺項漏項等過失,造成項目發生重大設計變更、超概算的;
(四)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導致概算失實,審核造價誤差過大、驗收結果有誤的;
(五)因履職不到位造成項目超概算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區(管理區、永州經開區)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之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解讀
永州市政府印發了《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頒布和實施,對完善全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切實提升政府投資效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市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印發<永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永政發[2018]5號),2019年9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了《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19]16號),但全市仍然缺乏一個全面規範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工作實踐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一個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2019年4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3號)。上述兩個政策檔案的實施,為我們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據。我市正在創建全國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地區,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研究制定出台具體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是創建全國試點地區的內在要求和有力保障。
二、《管理辦法》的適用對象和範圍
適用於市政府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實施以及市屬投融資公司、市屬國有企業實施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涵蓋全部使用政府資金或政府資金占主導地位(占項目總投資50%及以上)的建設項目。
各縣區(管理區、永州經開區)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貫徹落實了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精神,進一步確立和完善了全市政府投資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有利於實現政府投資管理體制、職能、程式、責任規範化,為各有關方面在工作中各負其責和科學履職、提高管理服務能力提供了依據。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概念和範圍,規範程式和管理
第一部分總則,內容8條,主要是從規範化管理的角度,闡明了制定《管理辦法》目的,對一些基本的內容進行了明確:一是界定了政府投資項目的概念和範圍;二是強調了政府投資項目安排的主要原則;三是明確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四是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五是強調了實行代建制項目的有關規定。
(二)強化儲備計畫管理,確保投資科學決策
第二部分計畫管理,內容5條,這是以前的規範性檔案沒有明確的,是為了保障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的科學決策,避免項目成為“半拉子工程”,強化了項目實施的計畫管理:一是明確了政府投資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對專項規劃、市委市政府決策等擬建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開展前期工作。二是強化年度投資計畫管理制度,嚴格計畫管理。明確按照“先收尾、後續建、再新開”的時序實施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必須是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或明確。
(三)依法行政嚴格審批,最佳化程式提高效能
第三部分審批管理,內容6條,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程式及有關要求,特別是明確了一些限額以下項目審批的簡易程式,是實踐經驗的總結體現,有利於工作的開展:一是對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的項目標準和簡易程式進行了明確;二是對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履行諮詢評估程式進行了明確;三是對項目審批限時辦結的時限進行了明確;四是對項目審批推行容缺受理進行了規定;五是明確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
(四)嚴格項目實施管理,確保政府投資效益
第四部分實施管理,內容13條,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從施工圖設計、概算審批、招投標、契約管理、工程變更、概算調整、財政預算、財政投資評審、工程量現場簽證、資金撥付、開竣工實施管理全過程以及代建制等有關程式和具體要求:一是明確要依法進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目;二是嚴格契約管理,實行履約擔保制度;三是嚴格初步設計、概算、預算管理;四是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實行現場工程量簽證制度,對具體操作進行了明確,是規範化管理的新制度內容。
(五)嚴格各方監督管理,強化法律行政責任
第五部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內容4條,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各方的責任,有利於強化責權利的統一,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有效實施:一是明確了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相關法律責任;二是明確了項目單位的責任;三是明確了勘察設計、諮詢、評估、審查單位及施工、監理、招標代理、設備材料供應商、造價等參建單位的責任。
(六)規定實施效力範圍,明確具體實施時間
第六部分附則,內容3條:一是明確了縣區(管理區、永州經開區)參照執行,二是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三是明確了實施的時間,從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