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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永州市鄉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在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以外集體土地上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住房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以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下同)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村民住房建設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參與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水利、教育、文旅廣體、衛健等部門,依法依職責做好農村住房規劃審批、宅基地審批、經營使用等方面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建房村民對自建房屋的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住房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分別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新建自建房必須嚴格依法依規辦理規劃、用地、建設等相關手續,其中三層以上(含三層)、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投資30萬元以上的自建房以及安置區內房屋要納入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原則上,城市、縣城規劃區內不得新建自建房。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
第六條 農村住房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規避易發生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地下采空、地震斷裂等危險區域,並考慮消防安全等要求,新建房屋附近應有能滿足消防車通行的道路。鼓勵村民在規劃的集中居住點進行選址建房。
第七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住房建設選址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工作。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城鎮規劃區外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宅基地批准書的核發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房屋選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情況進行核查;嚴格控制切坡建房,對確需切坡的,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房村民按照技術規範做好坡體防護,並與住房同步施工和驗收。
村民委員會應當會同村民做好農村住房建設初步選址,在符合村莊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提請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實地選址;指導村民簽訂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八條 縣級自然資源、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織排查並公布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山洪災害易發區,指導農村住房建設選址避開水庫、河道管理範圍以及其他危險區域。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編制並適時更新農村住房通用圖集,免費供建房村民選用。
農村住房建設可選用通用圖集,也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有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偏遠山區、經濟條件較差的村民,可委託持證鄉村建設工匠設計建房草圖。
第九條 農戶在申請建房時,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設計圖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住房建設設計圖紙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建築結構、抗震措施、消防安全等方面是否符合質量安全規定。嚴格把關建築朝向、層數、高度、退讓距離等內容,同一村莊的新建建築應儘量統一朝向布局,新建住房原則上不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要對照“屋頂、山牆、牆體、門窗、勒腳、色彩、材質”七要素要求,把控建築風貌。
要以“兩路兩道”(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沿線範圍村莊、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村、景區出入口村莊為重點,推動農房風貌塑造,強化“裸房”整治,彰顯地域特色,形成村莊整體風貌。
第三章 施工與竣工
第十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或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施工,並簽訂施工契約或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約定住房保修期和責任。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應當嚴格按照已審批的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進行施工,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條 建房村民應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物料提升機等特種機械設備使用前,應到縣級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手續。
縣級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對鋼筋、水泥、砌體等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管和抽查,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管理。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須正確佩戴安全帽;樓層和樓梯間臨邊應按要求設定安全護欄;鼓勵採用鋼管材質的外腳手架,外架基礎需硬化處理,外架首層及作業層應滿鋪腳手板,外立面應掛好安全網。
第十四條 建立農村住房質量安全抽查、巡查、檢查機制,強化施工過程監管。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新建農村住房質量安全實地抽查工作,每年隨機抽查的住房數量不得少於當年新建農村住房總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於兩次,重點抽查建設程式、建築材料、按圖施工、現場施工質量及安全生產管理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交由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整改,並對整改情況予以指導和複查,建立台賬存檔。對違法違規施工的單位或鄉村建設工匠依法依規及時查處,並認定不良行為記錄。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建房台賬,提供給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抽查。鄉鎮人民政府應嚴格落實定期巡查和“六到場”制度(即選址踏勘到場、定點放線到場、基坑基槽驗收到場、工程重要節點到場、主體結構完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建立巡查和到場台賬備查。巡查中,應當對房屋基礎、主體結構、屋頂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腳手架、安全用火用電設施布置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
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周對新建農村住房過程中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建房村民應當配合抽查、巡查、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五條 房屋竣工後,建房村民應當及時組織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人員進行竣工驗收。有委託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等單位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幫助建房村民組織竣工驗收,並對驗收程式進行監督。
農村住房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用作生產經營或出租,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新建住房檔案,檔案應包括戶主、承建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設計圖紙、規劃許可、農村宅基地審批、建設審批、施工契約或協定、村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施工過程監管、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資料,確保質量安全責任可溯。
第四章 改擴建與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是指村民對原有房屋實施改造、擴建、加層、隔斷等建設行為。
第十八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應參照新建住房進行管理,其規劃審批、宅基地審批、施工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及資料管理,應參照新建住房的有關程式和要求辦理。
涉及改變原承重結構體系或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的改擴建住房,鄉鎮人民政府應指導建房村民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房村民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九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竣工後,應當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改擴建住房的資料一併納入原建房檔案合併管理,確保住房改擴建的全過程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農村住房改擴建行為進行指導與監督,加大對擅自改擴建行為的查處力度,特別要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和旅遊景區等房屋租賃頻繁、人員密集、建設主體混亂地區農村住房改擴建的質量安全管理,杜絕隨意加大門窗洞口、超高加層、破壞承重結構改造建設等情況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農村住房擬改變用途用作民宿(酒店)、商店、培訓機構、醫療等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有相關經營項目需經許可的,應按規定辦理許可審批。用作生產經營或出租的住房應進行質量安全鑑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未通過質量安全鑑定的農村住房擅自用作生產經營或出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市、縣兩級市場監管、教育、文旅廣體、衛健等主管部門,應當依職責做好農村住房用作生產經營或出租的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用作生產經營或出租的農村住房組織開展核查,經核查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及時制止生產經營或出租活動,並報告縣級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章 既有農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第二十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既有房屋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納入日常督查範圍。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將應當納入安全監管範圍的農村房屋全部納入安全監管範圍加強監管。市、縣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排查出有安全隱患的農村住房,房屋所有者(使用者)應承擔整治責任,村民委員會應督促其完成隱患整治。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重點對以下既有農房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一)房齡長、超負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有損壞或者損傷的;
(三)位於自然災害易發區、地下採空區等危險區域的;
(四)城郊結合部、城中村、學校和醫院周邊、鎮區(集鎮)、旅遊景區三層以上的;
(五)改變用途用作生產經營和出租的。
第二十五條 對排查初判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農村住房,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台賬,並及時將房屋安全隱患情況告知房屋所有者(使用者),指導和督促其採取應對處理措施。
第六章 監管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將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農村住房通用圖集編印、鄉村建設工匠培訓、農村房屋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房安全知識宣傳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機構,配備專業人員,理順執法機制,建立日常巡查和調查處理機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建房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鄉村建設工匠進行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頒發合格證書。鼓勵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聘請鄉村建設工匠作為農村住房質量安全協管員,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具體操作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解讀
為加強我市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31日印發了《永州市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現將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
2022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明確了12項重點任務,“實施農房質量安全提升工程”是其中之一。2021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要求出台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永州市鄉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我市的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逐漸得到重視,但農村住房質量安全還處於監管空白,職責職能未明晰、體制機制不完善,對村民建房規劃選址、現場施工、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以及改擴建行為的監管缺失,導致農村建房存在安全隱患問題,尤其是長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發生後,切實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顯得更加重要。
二、檔案起草依據和過程
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永州市鄉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等檔案要求以及其他市州、縣市區調研情況,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先後徵求了省直和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召開專家研討會進行研討,並同步在網站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
三、檔案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29條。對農村住房建設規劃與設計、施工與竣工、改擴建與使用管理、既有農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監管與保障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建房村民對自建房屋的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住房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者個人分別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農戶在申請建房時,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設計圖紙,新建住房原則上不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新建自建房必須嚴格依法依規辦理規劃、用地、建設等相關手續。
《辦法》規定,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管理。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須正確佩戴安全帽;樓層和樓梯間臨邊應按要求設定安全護欄;鼓勵採用鋼管材質的外腳手架,外架基礎需硬化處理,外架首層及作業層應滿鋪腳手板,外立面應掛好安全網。農村住房建設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或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施工,並嚴格按照已審批的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進行施工,確保施工安全。
《辦法》規定,房屋竣工後,建房村民應當及時組織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人員進行竣工驗收。有委託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等單位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農村住房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用作生產經營或出租,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辦法》規定,農村住房改擴建應參照新建住房進行管理,建房村民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擬改變用途用作民宿(酒店)、商店、培訓機構、醫療等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有相關經營項目需經許可的,應按規定辦理許可審批。用作生產經營或出租的住房應進行質量安全鑑定,未通過質量安全鑑定的農村住房擅自用作生產經營或出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辦法》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既有房屋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納入日常督查範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房屋選址是否符合規則要求、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情況進行核查,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新建住房檔案,改擴建資料一併納入原建房檔案合併管理,確保質量安全責任可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