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辦法》於2021年12月23日陽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並於2022年1月15日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2022年1月25日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泉市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提高農村自建房屋質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農村自建房屋的質量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先批後建、節約用地、保護生態、安全適用、標準控制、屬地監管、行業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自建房屋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應當符合建設質量安全標準、相關規範和操作流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農村自建房屋質量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自建房屋的建築活動。
縣(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上建設房屋的不動產登記工作,對農用地轉用和農村自建房屋規劃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產和流通領域的建築和裝飾裝修材料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具體負責農村自建房屋的質量管理、監督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制定農村自建房屋相關事項的村規民約,指導村民辦理或者為村民代為辦理自建房屋審批手續,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監督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房人應當自覺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申請宅基地審批、辦理規劃許可證、選用設計圖紙、申報開工登記、簽訂建房契約、申請竣工驗收,對自建房屋的質量負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農村自建房屋質量與技術知識,提高村民自建房屋安全質量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農村自建房屋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房屋質量管理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自建房屋規劃審批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農村自建房屋的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自建房屋規劃審批事項公開制度,在政府信息平台主動公開。
建房人應當以戶為單位,依法申請規劃許可證和宅基地批准書。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編制農村自建房屋設計通用圖冊。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村民選用通用圖冊內的設計圖,並根據需求組織專業設計人員到戶提供技術諮詢和指導。
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農村自建房屋用於經營活動的,建房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農村自建房屋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
建房人和建築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許可、設計圖紙、相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施工。
建築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承攬設計、施工業務,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對承攬的農村自建房屋施工質量和現場安全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房屋竣工後,建房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十三條 農村自建房屋用於經營活動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機構,對自建房屋進行質量安全性能鑑定,經鑑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未經鑑定或者鑑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統一購買技術服務,為農村自建房屋建設提供技術支持,保障監督管理。購買的技術服務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統籌使用。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築工匠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發放培訓合格證書,並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名錄和信用信息檔案,統一向社會公布。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聯合相關社會團體開展下鄉服務,引導建築師、規劃師等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農村自建房屋設計和建設。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用作經營場所的農村自建房屋進行核查。經核查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及時制止其經營活動,並向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自建房屋質量安全建築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發現村民違法自建房屋的,應當立即勸阻,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建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規定申報登記,擅自開工建設農村自建房屋;
(二)未按照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擅自用於經營活動;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農村自建房屋;
(四)未按照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攬農村房屋設計、施工業務;
(二)無圖紙施工、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施工;
(三)不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房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照規定受理申請事項;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或者巡查檢查職責,對違規建房行為不予制止,造成質量安全事故;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制定相關配套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