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衡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衡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於2020年10月30日衡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衡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24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切實保護耕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房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鄉村振興要求,遵循保護耕地、規劃先行、一戶一宅、生態環保的原則,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對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的機構設定、人員配備予以保障,將村莊規劃和農村住房設計通用示範圖集編制、執法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村民住房建設集中審批和綜合執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規劃、農用地轉用、不動產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林業、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指導村民辦理或者為村民代辦農村住房建設審批手續,指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
第七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節約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
經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理補充耕地等途徑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村莊規劃,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特色,注重保護生態環境。
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式報批,經過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依照法定程式組織修改。
鄉(鎮)人民政府在村莊規劃編制完成前,可以根據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作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九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規劃,避開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地下采空等危險區域,嚴格控制切坡建房。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農田區域;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河道管理範圍;
(四)公路、鐵路兩側和機場四周建築控制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不得妨礙國防設施及鐵路、公路、機場、電力、通信、水工程等基礎設施安全。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農村村民適度有序集中建房,統籌安排集中居住區供電、供水、供氣、道路、通信、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配套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使用多種類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類型的比例計算最大用地面積。
南嶽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用地面積依照《衡陽市南嶽區綜合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在自願前提下有償退出宅基地,並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給予退出宅基地的村民補償。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宅基地退出補償的指導標準。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根據農村村民不同的建房需求,做好農村住房設計通用示範圖集的編制、更新和推廣工作,並免費提供給農村村民自主選擇使用。
農村村民新建住房應當符合村莊整體風貌,提倡農村住房建設保持傳統建築特色和湘派民居風格,鼓勵使用綠色節能建築材料和技術。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無自有住房的;
(二)已經分戶或者具備分戶條件需另立戶新建住房的;
(三)現有住房屬於危舊房或者因自然災害毀損,需拆除重建或者異地新建的;
(四)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
(二)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三)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四)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原有住房被徵收已得到安置補償的;
(六)申請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應當按照審批要求建房,未經批准,不得建房。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房申請人持建房申請表、建房審批表、身份證和戶口簿、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政府免費提供的設計圖等材料,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涉及拆舊異地新建住房的,需同時提供同意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和自願退出原宅基地的承諾書。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出具書面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批准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手續;不符合批准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濟途徑。
(四)鄉(鎮)人民政府在建房申請人辦理完畢建設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會同村民委員會到現場進行免費定位放線。定位放線後,村民住房建設方可開工。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建設超過三層以上住房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設三層以下(含三層)住房的,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建築技能的農村建築工匠施工。
建房村民應當與建築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訂立施工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築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等培訓,並建立農村建築工匠資料庫,與鄉(鎮)人民政府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竣工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核實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用地和規劃審批內容進行核實。核實合格的,出具核實證明。
建房村民收到核實證明後,負責組織農村建築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並出具驗收證明。竣工驗收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農村村民異地新建住房驗收合格後,應當在十二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並將宅基地退回本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暢通農村村民違法建房舉報渠道,公開舉報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後依法及時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對農村村民住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違法行為。
村民委員會發現村民有違法建房行為的,應當勸阻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村村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異地新建住房後逾期未自行拆除原有住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限期內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房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農村建築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不按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的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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