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益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益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於2018年8月31日益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益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益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10/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及其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在城市(鎮)規劃區、集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村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及其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後建、一戶一宅、相對集中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作,並將村莊規劃和示範圖集編制、集中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建築風格獎勵和補助、執法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村民住房建設執法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區域內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務、林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管理
第六條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為依據,與林業、水資源、環境保護、交通建設、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結合鄉鎮、村人口變化情況以及人居環境現狀,兼顧中長期發展需要,尊重村民意願,科學合理布局,體現地方特色,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資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第七條 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組織修改。
第八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避開地質災害隱患區、滯行洪區等危險區域。
禁止在下列區域進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
(一)永久基本農田區域;
(二)生態資源保護區域;
(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四)歷史文化核心保護範圍;
(五)河道湖泊管理範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設區域。
第九條 在公路沿線建設住房的,其房屋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在高速公路沿線建設住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的間距不少於三十米。在鐵路沿線兩側建設住房的,其房屋邊緣與最外側軌道的中心線的距離不少於五十米。
第十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一戶住房建設占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計畫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優先安排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保障村民住房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二條 鼓勵進城居住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騰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與宅基地使用人協商回購,主要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整理利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應當依法辦理建設規劃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建設住房:
(一)因自然災害、項目建設需要搬遷的;
(二)現有住房危舊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
(三)已分戶且無宅基地的;
(四)自願放棄原宅基地,申請到集中居住區建設住房的;
(五)可以申請建設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二)將住房出賣、出租、出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三)因項目建設拆除住房,但已經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建房申請書;
(二)戶口簿;
(三)申請異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自願退出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其地上建築物並交由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住房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出具書面意見後,由村民委員會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民申請建設住房相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批准條件的,依法辦理建設規劃審批手續,同時報請有審批權的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不符合批准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涉及占用農用地、林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住房申請人取得建設規劃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到現場定位放線。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現場定位放線後,方可開工。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選擇具有建築資質的企業或者經過技能培訓的施工人員施工,並嚴格按照建設規劃和建設用地審批的內容進行。
施工企業或者施工人員不得為未取得規劃、用地許可或者違反規劃、用地許可規定的農村村民進行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完工後,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核實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核實。核實合格的,出具規劃核實證明。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異地新建住房的,應當根據承諾書在承諾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承諾期限為新房入住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向村民無償提供住房建築設計示範圖集、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助等措施,鼓勵村民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村落,創建美麗鄉村和生態旅遊示範村。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採取有效措施,引導村民集中居住,並建設好集中居住區道路、垃圾污水處理等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支持和鼓勵採取聯戶聯組的方式建設村民集中居住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大廳公開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申請條件、申請資料目錄、申請受理機關、審批機關、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審批時限以及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年度用地計畫,並定期公布審批情況。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村民違法建設住房的,應當立即勸阻,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違法建房舉報制度,接到舉報後,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規劃例會制度,研究決定村莊規劃編制和調整、村民住房集中居住規劃布局、規劃許可和執法等問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考核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村莊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規劃審批和用地審批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進行定位放線、規劃核實等建設管理活動的;
(四)對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違法行為巡查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查處不力的;
(五)在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未取得建設規劃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設規划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並在十五日內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責令限期拆除。經責令不自行拆除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拆除。
第三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超出批准用地範圍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違法占用土地進行住房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超過承諾期限,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築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及其他國有農場、林場、漁場的住房建設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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