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岳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岳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於2019年11月5日岳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岳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19/1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集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擴建住房(以下簡稱村民住房建設)及其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村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後建、一戶一宅、適度集中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關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水利、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審核批准、核實宅基地用地和鄉村建設規劃,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其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議事機構,組織實施村莊規劃編制、管理工作,研究、審議規範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的各項措施。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建設的審查、批准和監管等工作,通過制定村規民約、開展村民評議等方式對村民住房建設行為進行規範。
第二章 村莊規劃和宅基地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和修訂本轄區內村莊規劃,編制經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村莊規劃是管理村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的法定依據。
第八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聽取基層組織和村民意見,加強與相關部門銜接,堅持簡便實用、符合實際。
村莊規劃報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由村民委員會進行公告。
第九條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嚴格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和修改。確需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送批准。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傳承傳統文化,保護歷史建築和特色民居,引導村民建房體現湖湘民居特色,保持鄰近房屋建築風格協調。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村莊規劃引導村民適度集中建房,依法推進“空心房”整治,統籌解決住房建設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資金。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中,統籌安排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計畫。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宅基地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三條 村民住房建設選址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
(一)永久基本農田和國家一級生態公益林地;
(二)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地段和地下採空區;
(三)行洪、灌溉、排澇通道等水利設施管理範圍;
(四)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五)公路建築控制區和鐵路建築限界範圍;
(六)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區和歷史文化街區;
(七)供水、供電、供氣和通訊等設施管理範圍;
(八)需修復的污染或者有污染風險的地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設區域。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四條 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住房:
(一)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新戶建設住房的;
(二)現有住房屬於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三)自願退出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建房點集聚的;
(四)因自然災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需搬遷安置的;
(五)住房因國家建設項目徵收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占用的;
(六)改善住房條件,需改建、擴建或者拆除新建的;
(七)可以申請住房建設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住房建設申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
(二)申請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三)原有住房被徵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將現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六)有違法住房建設行為未處理結案的;
(七)不符合用地和建設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村民住房建設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房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符合建房條件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張榜公示,公示期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後由建房申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現場選址踏勘,經審核符合批准條件的,在接受申請後二十個工作日核心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批准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申請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村民申請易地建房的,應當提供在新房建成後六個月內處置原有建築物並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承諾書,再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村民住房建設審批手續。
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定位放線,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風貌,設立村民新建房屋施工公示牌,並根據建設施工進度組織驗線。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檔案,實行一戶一檔。
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檔案應當包含宅基地用地、建設規劃手續、設計圖紙。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部門聯合編制、修訂農村住宅建築設計示範圖集,指導示範圖集推廣工作。
鼓勵村民住房建設使用綠色節能新技術和裝配式建築,推廣套用綠色建材產品。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村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宅基地用地和建設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 村民住房原址重建的,應當在建成新房三個月內拆除超出用地面積的建築設施;易地新建的,應當按承諾書處置原有建築物並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村民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申請資料目錄、申請受理機關、審批機關、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審批時限以及村民住房建設年度用地計畫,並公布建房審批結果。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在轄區內公布前款事項。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轄區內村民違法建房行為。
村民委員會發現村民違法建設住房的,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違法建房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舉報線索。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考核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審批、修訂村莊規劃的;
(二)未依法進行建設規劃審批和用地審批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定位放線、驗線、宅基地用地和建設規劃核實的;
(四)對村民住房建設違法行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處不力的;
(五)在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村民未獲用地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三十條 村民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並在十五日內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湖南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本條例做好管理範圍內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的住房建設管理以及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內的住房建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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