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條例,於2020年12月29日衡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衡陽市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2/18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法建設的防控與查處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營造良好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適用本條例。
違反土地、河道、公路鐵路、消防、人民防空、園林綠化、文物保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景區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情形,包括: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工作,將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工作,負責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房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違法建設的防控與查處,發現違法建設後及時制止和報告。
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展違法建設的防控與查處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和城市、縣城、鎮區、集鎮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的防控與查處,負責鄉、村莊規劃區域內集體土地上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違法建設的防控與查處。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應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法的,從其規定。
本條前兩款所列負責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行政部門,統稱為查處部門。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聯動機制,設立由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管、公安、應急、民政、人民防空、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參加的指導協調機構。
指導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聯動制度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處理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的管轄問題;
(三)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情況,協調處理違法建設查處中的突出問題;
(四)根據查處需要,指導、部署違法建設強制拆除;
(五)落實上級政府督促、交辦的違法建設查處事項。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聯動職責:
(一)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審查規劃設計方案,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嚴格建設工程放線核驗和規劃條件核實,對違法建(構)築物和設施,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不得辦理預售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
(三)市場監管、公安、應急、民政、人民防空、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對使用違法建(構)築物和設施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
(四)公安機關依法協助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工作,必要時依法進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法的,依法予以處置;
(五)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指導協調機構的要求,依法配合聯合執法。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違法建設的防控與查處,發現違法建設後及時勸阻,並向查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在提供服務或者作業時,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向查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查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對違法建設採取查封、拆除等措施時,可以通知供水、供電、供氣、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停止服務或者作業。供水、供電、供氣、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依法停止服務或者作業。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停止服務時,不得影響居民生活正常用水、用電、用氣。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區域範圍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查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守法意識和監督意識。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站,及時調查處理舉報事項,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日常巡查機制,明確巡查主體、區域和責任,實行格線化管理、信息共享,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過衛星遙感、無人機、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實現動態巡查,並建立數位化管理平台,提高違法建設發現和管控效率。
第十四條 查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相關報告、舉報後,應當立即核實,對涉嫌違法建設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立案;對無權管轄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線索和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查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改正措施能夠符合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自然資源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檔案,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採取改正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檔案要求的;
(三)其他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第十六條 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築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範圍的;
(三)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擅自新(改、擴)建,或者利用建設項目擅自新(改、擴)建的;
(四)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五)侵占現狀以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十七條 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法拆除的情形:
(一)拆除將影響合法建(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且無法採取結構安全措施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將嚴重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法拆除的情形。
第十八條 查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設防控與查處中的專門性問題難以認定的,可以書面徵詢相關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出具意見並附依據。
第十九條 查處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查處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措施。
對繼續建設部分實施拆除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係第三方見證下實施拆除。
第二十條 查處部門對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在違法建(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和報紙、網路等公共媒體上予以公告;當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查處部門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仍未拆除的,查處部門應當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對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公告、催告。經催告,當事人仍未拆除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並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一條 對違法建設實施拆除的,查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當事人搬離違法建築物內的財物;拒不搬離的,應當製作財物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係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存放,並通知領取。當事人未及時領取產生的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違法建設,不得利用違法建設獲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未履行規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按通知要求停止服務的,由作出停止通知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不按通知要求停止服務或者作業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出現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由查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根據違法建設的產生時間、性質等具體情況,對本條例施行以前的違法建設進行分類處置。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