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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創新套用,保障數據安全,運用政務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和《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規劃建設、目錄管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務部門,是指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各類信息的總稱,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三)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數據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四)政務數據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第四條 全市政務數據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安全可控、嚴格保密、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政務數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政務數據管理要求,統籌協調轄區內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是全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建立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和開放工作的評價機制。
網信、發改、財政、審計、保密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政務數據共享中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第七條 政務部門是本單位政務數據的責任主體,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數據的採集、共享、開放和套用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編制政務大數據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牽頭,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推動全市政務數據的匯聚、整合、共享。
第三章 目錄管理
第十條 全市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定期發布同級政府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一條 政務數據目錄分為基礎數據目錄、主題數據目錄和部門數據目錄。基礎數據目錄和主題數據目錄,由牽頭政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後在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部門數據目錄由政務部門編制,經同級政府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後在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
政務部門編制政務數據目錄應明確政務數據的使用範圍和共享方式。
第十二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政務部門數據目錄,形成市政務數據目錄。發現數據目錄重複的,應協調明確採集部門。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負責編制目錄的政務部門應在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政務數據目錄,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整合共享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政務數據目錄準確採集政務數據,對政務數據的規範性、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時效性和可訪問性負責。
政務數據應當一數一源、一源多用,實現全市政務數據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對採集的政務數據進行歸集、管理和維護,滿足共享需要。
各政務部門提供的同類別政務數據不一致的,相關部門應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依託市政務雲建設市共享平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再新建共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應接入市共享平台。
政務部門應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通過共享平台向市政務數據中心歸集數據,實現政務部門間政務數據的共享與交換。政務部門之間已經建立其他數據交換方式的,應逐步向共享平台整合。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間共享政務數據,應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政務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提供給部分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應說明理由,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確認;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應明確共享條件。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因履職需要使用政務數據,應明確所需政務數據的名稱、使用用途等事項。
(一)使用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可直接通過共享平台獲得訪問許可權;
(二)使用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應在共享平台提交申請。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提供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反饋;
(三)確需使用不予共享類政務數據的,由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協商解決。提供部門同意提供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對政務數據共享發生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 使用部門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只能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
提供部門發現使用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政務數據的,有權暫停或者終止提供,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政務數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充分利用共享信息。能夠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從共享平台獲取的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政務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建立政務數據校核機制。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認為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需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告知使用部門,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當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提供部門修正疑義、錯誤信息的,應及時將修正結果告知使用部門。
第五章 開放套用
第二十二條 政務數據開放應以需求為導向,遵守法律、法規關於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應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後開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政務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二)可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
(三)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禁止開放的政務數據,以及開放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開放類。
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和不予開放類的,應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建設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以下簡稱開放平台),並與國家、省開放平台實現對接。
政務部門應按照政務數據開放類型,編制、發布無條件開放清單和有條件開放清單,並按照開放清單將政務數據歸集到市開放平台,實現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數據的統一服務。
第二十五條 無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可以從開放平台線上獲取。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用於創新發展、城市治理、社會服務等領域的,可以在開放平台提出申請。政務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可以開放的,通過開放平台授權開放;不開放的,政務部門應說明理由。
政務數據開發利用主體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定約定進行數據開發利用,保障數據安全,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定期跟蹤了解開發利用情況。開發的數據產品應註明所利用政務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第二十七條 探索政務數據市場化運營機制。通過數據公司化運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引進社會資本參與,提升政務數據價值和套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套用,加強政務數據與社會數據的套用合作,通過項目建設、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務數據價值,拓展政務數據來源。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進行研究、分析、挖掘,促進全市大數據產業發展和創新套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的要求,制定並督促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有關制度。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政務數據共享、跨部門互聯互通的網路安全工作,指導督促政務數據共享網路安全保障工作,開展政務數據共享網路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
第三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保密、政務數據分級分類以及信息安全等級等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單位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保密審查機制,確保政務數據安全有序共享和開放。發生政務數據安全事件,應及時報告同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三十二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履行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台的安全保護義務,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落實風險評估、等級保護、安全審查等制度要求,保障政務雲避免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訪問,防止政務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篡改。發生共享平台安全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同級網信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建立政務數據開放申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篡改。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篡改情況的,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政務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提出異議。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的1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註,並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於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更正範圍的,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
(二)屬於政務部門更正範圍的,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政務部門辦理。政務部門應在收到異議轉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告知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三十五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網信部門、公安部門等制定政務數據安全工作規範,構建技術保障體系和風險識別機制,建立數據容災備份和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並組織演練,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三十六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政務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務數據的質量安全、共享開放工作定期開展調查評估和安全測評,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政務數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報送政務數據目錄的,或者擅自縮小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範圍的;
(二)不按照規定採集、整理、更新政務數據資源,落實疑義、錯誤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系統整合,聯通共享平台的;
(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的;
(五)不按照規定共享、使用政務數據資源和共享平台的;
(六)不按照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擅自改變政務數據資源用途和使用範圍的;
(八)不按照規定受理、答覆、覆核或者反饋政務數據共享開放需求申請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或者損害國家安全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中央、省駐永單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和民航、鐵路等公共服務企業涉及政務數據共享開放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數據是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加快大數據部署,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深化大數據套用,運用數據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是推動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需要和必然選擇,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減輕公眾負擔的現實需要。
黨的十九大報告旗幟鮮明提出建設網路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要求大力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釋放政務數據資源紅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2016年9月,國務院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礎上,2017年湖南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湘政發〔2017〕34號),試行完善後,於2020年11月28日發布了《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根據市政府領導批示和中央、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編制了《永州市政務大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的出台,將對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起到指導性作用,改變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無據可依”的歷史,有利於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實現政務部門間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充分發揮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檔案起草過程及依據
(一)檔案起草過程
1.起草:《辦法》是立足於我市政務數據資源交換共享工作的管理現狀,主要依據《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起草了本《辦法》,起草過程中參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4號)、《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等,制定了《辦法》的初稿。
2.論證:《辦法》的初稿徵求了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電子政務科、大數據服務中心等相關科室(直屬機構)的意見,經討論研究並修改完善後,形成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3.徵求意見:2021年6月18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就徵求意見稿向35個市直單位和14個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徵求了意見,2021年8月17日完成了各單位意見的收集工作,對各單位反饋意見進行了梳理匯總,並與相關單位進行了充分溝通,達成了一致意見。
4.形成代擬稿:綜合各單位的意見建議,形成《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代擬稿)(初稿),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機關法規部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2022年4月26日,市司法局對《辦法》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我局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2022年6月2日,市政府辦組織36個市直單位召開了一次審議會對《辦法》進行研究審議,會議達成了一致意見。
2022年7月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二)檔案依據
1.檔案一:《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
2.檔案二:《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
3.檔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4號)
4.檔案四:《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
5.檔案五:《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78號)
6.檔案六: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7〕19號)
三、檔案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41條,包含總則、規劃建設、目錄管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安全保障、監督管理、附則。各章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包括辦法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名詞術語定義、政務數據管理原則。明確了政務數據的主管部門、政務部門的職責。
第二章規劃建設。包括編制政務大數據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投資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的內容。
第三章目錄管理。包括政務數據目錄的管理要求、發布機制、目錄分類、目錄編制要求、目錄的審核匯總和更新機制。
第四章政務數據的整合和共享。主要明確了政務數據資源的數據採集、數據處理、共享交換平台建設的要求、政務數據共享類型的劃分、政務數據共享的細則以及適用範圍和校核機制等。
第五章開放套用。包括政務數據資源的開放原則、開放類型、開放平台和清單、無條件開放和有條件開放的規定、探索政務數據市場化運營機制等。
第六章安全保障。包括行政主管部門、網信部門、政務部門的安全職責,政務數據開放申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數據主體權益保護制度、政務數據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和第三方監督機制等。
第七章監督管理。明確了政務數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
第八章附則。對中央、省駐永單位,我市公共服務企業涉及政務數據共享開放作出了規定;說明本《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四、政策特點和創新舉措
《辦法》對我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具體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對政務數據資源的規劃建設、目錄管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將提高全市政務部門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認識,規範完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設施建設、信息採集標準、共享使用程式、運行管理職責,加大安全防護和責任追究力度,確保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規範有序、高效協同,逐步解決“想要的數據找不到、找到的數據聯不上、聯上的數據不能用、能用的數據沒更新”等問題,為“數字政府”建設提供基礎支撐,助推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