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管理辦法

《河北省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管理辦法》是為了推動政務數據安全有序共享,促進政務數據高效套用,提高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河北省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河北省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政務數據安全有序共享,促進政務數據高效套用,提高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務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務部門之間非涉密政務數據的共享套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務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政務數據共享套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按需共享、依法套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政務部門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相關工作的必需經費,統籌本部門預算資金予以安排。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是省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規劃、推進、指導、協調、規範、監督全省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負責規劃、推進、指導、協調、規範、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制度,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政務數據的目錄編制、採集、歸集、共享、套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加強政務數據標準體系的統籌建設和管理,推動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標準化、規範化。
  第六條 省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要求,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在政務數據共享套用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政務數據標準統一,促進政務數據共享套用。
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七條 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政務數據目錄應當明確數據內容、提供單位、共享屬性、更新頻率、安全等級、使用範圍等基本信息。
  省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制定政務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統籌全省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和發布工作。
  第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將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通過數位化方式和非數位化方式採集、產生的政務數據納入政務數據目錄管理,按照政務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編制本部門的政務數據目錄,並報同級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核後的政務數據目錄進行匯集,編制形成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目錄,統一發布。
  第九條 政務數據目錄應當動態更新,因法律法規調整或者職責變化等原因導致目錄發生變化的,政務部門應當自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並報送同級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更新期限的,經同級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同級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更新後的政務數據目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相應調整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數據目錄並發布。
  第十條 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政務數據目錄,確定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採集內容和範圍,分解形成政務數據採集責任清單。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採集責任清單,以數位化方式採集、記錄和存儲政務數據,非數位化信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數位化改造。對於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第三章 共享套用
  第十一條 政務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無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
  (二)有條件共享類,可以按照一定條件提供給有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
  (三)不予共享類,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政務數據進行分類,將政務數據確定為不予共享類的,應當向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由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政務數據共享負面清單。
  第十二條 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部門,按照應歸盡歸的原則,將本部門無條件共享類和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歸集到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供政務部門共享使用。
  政務數據歸集包括物理匯聚和邏輯接入。通過物理匯聚方式歸集的,應當將政務數據全量實時匯聚到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通過邏輯接入方式歸集的,應當將政務數據以服務接口形式接入到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
  第十三條 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社會信用、電子證照等基礎政務數據的政務數據目錄分別由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統計、政務服務管理等政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編制和維護,並匯總形成基礎資料庫,通過物理匯聚或者邏輯接入方式歸集到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政務數據的政務數據目錄由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應急管理等政務部門按照職責編制和維護,並匯總本行業有關政務數據形成主題資料庫,通過物理匯聚或者邏輯接入方式歸集到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可以申請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不得拒絕共享需求。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申請的套用場景使用獲取的共享數據,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改變使用用途、變更使用方式。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申請共享政務數據,應當通過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向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提出,並在申請時明確政務數據的套用場景。
  申請共享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直接提供數據。
  申請共享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後轉至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作出回復。同意共享的,由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提供數據;不同意共享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理由告知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有異議的,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協調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保障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對共享的政務數據質量有疑義的,可以向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校核申請。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校核申請轉至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反饋校核結果,並對有疑義或者錯誤的政務數據進行釋明或者修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報經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延長期限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需要共享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務數據的,由省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協調獲取。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務部門需要共享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層級、跨地區政務數據的,應當通過本級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向上一級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申請獲取。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的研究,拓展政務數據套用場景,推進政務數據在行政決策、政務服務、行政執法中的套用。
  行政決策中應當廣泛套用政務數據,加強對政務數據的清洗、加工、建模和關聯分析,為行政決策提供數據支撐,提升行政決策科學化、精準化水平。
  政務服務中應當利用政務數據再造和最佳化業務流程,推進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政務數據共享和部門間業務高效協同,深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最佳化掌上辦事服務,提高主動服務、精準服務、協同服務、智慧服務能力。
  行政執法工作中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要素數位化建設,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規範行政執法環節,共享套用相關政務數據,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和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和政務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培育數據要素市場,鼓勵政務數據技術的研發,激發數據要素潛能,推進政務數據社會化套用,發揮政務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四章 平台支撐
  第二十條 省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建設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為本省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套用提供統一的基礎支撐。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包括省政務大數據平台、市級政務大數據平台,以及相關管理機制、標準規範、安全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政務大數據平台由省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並按照規定與國家政務大數據平台對接。省政務大數據平台是我省開展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的唯一平台,集中匯聚、存儲全省政務數據,為全省提供政務數據的目錄管理、分類採集、全量歸集、供需對接、共享交換、數據分析、異議處理、安全管理等服務。省政務大數據平台與省大數據中心平台實現全面對接和數據同步。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使用省政務大數據平台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不再自行建設市、縣級政務大數據平台。
  設區的市確需自行建設政務大數據平台的,應當將建設方案報省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後建設。自行建設的市級政務大數據平台應當符合全省統一標準,與省政務大數據平台基本功能保持一致,並與省政務大數據平台實現對接和數據同步。
  省政務大數據平台匯聚的市級政務數據應當按照各地需求,根據屬地原則及時回流至市級政務大數據平台。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平台,已經建成的應當整合到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
  第二十四條 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應當依託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務雲進行,並暢通網間政務數據共享套用渠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部門不得設定阻礙網路連通、系統部署等影響數據共享的技術要求。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 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建設,嚴格落實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套用的安全管理,督促政務部門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誰流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政務數據採集、歸集、共享、套用等環節的安全責任,並按照政務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容災備份能力建設,開展政務數據合規性審查和安全評估,防止政務數據泄露和未經授權的訪問。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數據共享套用中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涉及個人信息和隱私的政務數據共享套用活動,保證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
  第二十七條 政務部門委託第三方參與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維護,涉及政務數據處理的,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式,明確工作規範和標準,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留痕、事後追溯機制,預防、發現、處置各類數據安全風險隱患。受委託的第三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二十八條 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套用考核評價機制,將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採集、歸集、共享和套用等工作落實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並加強對政務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的,督促其進行整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政務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更新、維護政務數據目錄的;
  (二)重複採集、多頭採集政務數據的;
  (三)未按規定將政務數據歸集到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的;
  (四)未按套用場景使用政務數據,擴大使用範圍、改變使用用途、變更使用方式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受政務部門委託參與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維護的第三方,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擅自存留、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