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

為規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業務協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據《河北省信息化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11-1
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解讀,相關報導,

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

《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11月4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5年11月12日
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業務協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據《河北省信息化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機關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編制、交換共享和套用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機關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信息資源。
第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需求導向、統籌管理、無償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面的重大事項,整合各類政府信息平台,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信息資源共享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共享體系和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等基礎設施。
第六條 省信息資源管理機構協助省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體系,具體負責省級共享平台的建設管理、套用培訓、運行維護、日常監測,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制度、標準、技術規範,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總體安排,做好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更新和維護工作,提出共享需求、提供共享信息。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按照集約高效的原則,統籌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平台建設,推進本級和下級機關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
具備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統籌本級共享平台建設。不具備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託上級共享平台,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第九條 機關單位不得建設跨部門、跨領域的交換共享設施。各類交換共享設施應當實現與共享平台的對接,納入共享平台統一管理。
機關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不支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除涉密項目以外,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建設,財政部門不得安排建設資金。
第十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設定共享平台前置交換系統,明確人員管理,實現與共享平台之間的有效聯通,部門業務資料庫與前置交換資料庫的同步更新。
第十一條 省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部門,按照一數一源的原則,指導機關單位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確保政務信息來源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省級機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定職責,編制本系統、本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報省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單位應當依照上級機關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本系統、本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報本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管理。
機關單位因機構改革或者法定職責調整等事項,需要變更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內容的,應當將更新後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報本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納入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管理的政務信息資源,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必須通過共享平台向有共享需求的機關單位無償提供,並保證準確、完整、及時。不具備通過共享平台提供政務信息資源條件的,應當通過其他方式提供。
非因法定事由,機關單位不得拒絕提供政務信息資源。
因政務信息資源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產生爭議的,由保密部門依法確定。
第十三條 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的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與政務信息資源提供單位進行協商,確定具體共享內容。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的,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的機關單位應當報本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備案,共享平台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按照共享內容實施授權,通過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經協商雙方未達成一致的,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的機關單位應當向本級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提出共享申請。收到申請的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政務信息資源提供單位在十五日內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及理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說明的三十日內與政務信息資源提供、需求單位協調確定有關共享內容。經協調仍然不能達成一致的,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機構編制、保密等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有關共享事項。
第十四條 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共享平台的授權管理制度,共享平台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對使用共享平台的機關單位實施授權管理,組織開展共享平台使用管理培訓。
第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授權許可權,通過共享平台獲取並依法使用履行職責需要的政務信息資源。
禁止販賣或者散布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對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有疑義的,應當告知提供該政務信息資源的機關單位,協商修正有關內容。
第十七條 共享平台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過程進行監測記錄,分析有關數據,並將監測分析結果定期通報機關單位。監測分析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有關機關單位予以解決。
第十八條 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保密等部門,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共享平台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共享平台的安全保障工作,其他機關單位負責其使用的共享平台前置交換系統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和保護隱私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制度,制定開放共享標準,推動政務信息資源有序開放共享,為區域協調發展、城鎮化和智慧城市建設等提供數據支撐服務。
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合法利用政務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數據,進行合作開發和綜合利用,開發各類便民套用,開展大數據套用示範,實現公共服務的多方數據整合共享、制度對接和協同配合。
第二十條 對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機關單位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機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其他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建設跨部門、跨領域的交換共享設施的;
(二)違反本規定批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信息化工程項目、安排建設資金的;
(三)未按規定編制、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
(四)未按規定通過共享平台無償提供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
(五)販賣或者散布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省政府頒布《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省政府令2015年第5號),出台該《規定》,既符合中央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決策精神,又契合我省面臨經濟轉型升級、財政收入下行壓力大的實際情況,大力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能夠節約大量財政資金和提高行政效能,進而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規定》從四個方面對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套用進行了規範。
一、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原則
針對目前沒有明確的信息資源交換共享界限和工作原則,造成需求量和提供量極度不平衡、信息資源分布不均衡、技術標準不統一和難以實現業務協同等問題,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的範圍,明確了需求導向、統籌管理、無償共享、保障安全的共享原則。還明確了主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單位的共享職責。
二、明確了共享平台的建設要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關於“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島”的要求,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行政效能,規定要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體系,省、設區市政府要統籌建設本級共享平台,推進本級和下級機關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明確不得另行建設跨部門、跨領域的交換共享設施,對使用財政資金但不支持共享的信息化工程項目不得審批和安排建設資金。
三、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內容
針對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共享標準不統一、共享內容不明確等問題,明確了機關單位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程式,列入目錄的內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必須通過共享平台向有共享需求的機關單位無償提供。
四、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式
為解決當前共享程式不明確和共享信息資源提供不及時的問題,規定有共享需求的機關單位應當向提供單位提出共享要求,並商定共享內容,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保密等有關部門,直接協商確定有關共享事項,避免相互推諉、久拖不決。
同時,還對共享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作了規定。

相關報導

2015年12月29日,從省政府法制辦、省工信廳聯合舉辦的《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宣貫培訓會上獲悉,《河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規定》於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全國第一部系統規範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的省級政府規章。
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機關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資源。規定旨在通過法治手段推動信息資源共享利用,解決各機關單位間信息渠道不暢通、信息資源不共享、信息數據不匹配、信息孤島現象嚴重等問題。
規定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領導,整合各類政府信息平台,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禁止販賣或者散布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和保護隱私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制度,制定開放共享標準,推動政務信息資源有序開放共享,為區域協調發展、城鎮化和智慧城市建設等提供數據支撐服務。同時,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合法利用政務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數據,開發各類便民套用,開展大數據套用示範,實現公共服務的多方數據整合共享、制度對接和協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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