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介紹
河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來源: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 發布時間:2014-10-27 11:30(2014年4月29日)
細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外事、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或者其他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程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健全預算執行內控體系,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推進全過程績效預算管理,加強績效評價,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加強機關內部會計管理,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和財務狀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強化支出報銷審核責任,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不得報銷未按照要求審批報備、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條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照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黨政機關確定公務定點飯店、公務用車運行維護定點商戶等,原則上將受理公務卡作為前提條件。
對不具備受理公務卡條件的公務支出,應當嚴格落實事前核准使用現金制度,嚴格現金使用限額管理,從嚴控制現金使用。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依法完整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違規、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和供應商。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式。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嚴格控制協定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定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嚴格按照預算確定事項採購,不得擅自增加採購需求或者提高項目技術規格等指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政府採購管理與監督的信息化、網路化和電子化,建立信息公開、管理規範、監督有力、便捷高效的政府採購機制。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費管理規定和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嚴格差旅費報銷,除在規定開支範圍內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外,對超標準、超範圍的費用不予報銷。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照標準繳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等活動,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團組成員最多不超過6人,省級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同時或在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招商引資、文體交流等大型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中黨政幹部的比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定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不得安排與培訓內容無關的人員參加出國培訓,不得擅自更改既定教學方案和行程安排,不得組織既定行程以外的交流活動。市、縣兩級組織部門不得直接組織出國培訓。
第十六條 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編列預算,在核定的年度預算內安排。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有關開支標準核銷,不得核銷與出國任務無關的費用。
第十七條 出國團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省級人員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廳級及其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嚴格執行出國公示制度,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出國前和回國後應當分別對團組人員、出訪安排、經費預算以及出訪情況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十八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畫,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 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實行統籌安排,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
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列明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經相關負責人審簽後,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制定或者調整當年本級公務接待開支標準,實行公務接待費支出總額和接待標準控制制度。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經費應當全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經費預算總額,每年初對上年度公務接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公開公示。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照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得以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費用。
簡化國內公務接待形式,堅持輕車簡從,精簡陪同人員,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控控制隨行車輛;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鋪設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
第二十二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積極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家政策及省情的費用合理、監管嚴格、問責有效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照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嚴格編制管理。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擅自購置和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公務用車牌照。
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車。原則上不配越野車,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確需配備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按照國家和省汽車報廢更新及大氣污染治理有關規定,已達報廢標準的,嚴格按照程式申請報廢;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規範處置公務用車。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務用車處置辦法,並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
嚴格控制公務用車採購運行維護費用。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規範採購行為,實行車輛定點保險、維修、加油,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費用支出,降低運行成本。
實行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和節假日封存制度。設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車輛調度和日常管理,嚴禁公車私用。節假日除值班和應急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封存,非公務活動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明確會議分類、會議審批、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報銷支付等規定。會議審批部門和召開單位應當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參會人員規模,從嚴控制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員人數。按照規定應當報批的會議,必須提前向會議審批機關提交書面請示,說明召開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會人員、所需經費等,經批准後方可召開。
按照節儉高效原則組織舉辦各類會議,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會期。實行會議計畫編報審批制度,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的原則上不得召開。實行“無會月”制度,省級原則上每年8月不召開全省性會議。改進會議形式,能開電視電話視頻會議的不得集中開,能通過電視電話視頻會議直接開到基層的不得層層開,能銜接召開的不得分期開,能合併召開的不得分別召開。電視電話視頻會議不得安排外地人員到主會場參會。
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黨政機關的各類會議一律在內部接待場所和定點飯店召開,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超標準安排高檔套房。廳級人員住標準間或單間,處級及以下人員2人住1個標準間,本地人員不安排住宿。會議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上菸酒;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上高檔礦泉水和一次性毛巾。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參會人員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配發公文包、高檔文具和洗漱用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會議費由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不得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培訓計畫管理和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黨政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畫,列明培訓班次、地點、內容、參訓人員和經費來源,並按照程式報批。未列入年度培訓計畫的,原則上不得舉辦。
提倡網路視頻培訓、網路課堂和短期培訓,鼓勵幹部利用業餘時間自主學習。幹部教育培訓主要依託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和部門培訓機構進行,其他類培訓一般安排在部門內部培訓機構或定點飯店,食宿安排一律從簡。嚴格控制到省外組織培訓。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認真執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省級的,須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省級以下的,須報省委、省政府批准。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央和省批准的項目範圍內,未經審批,不得設立任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不得擅自開展任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表彰形式以檔案為主,一般不單獨召開表彰會議,不舉辦頒獎儀式。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各級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由本級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提出處置意見;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其租賃契約交本級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搭車或者變相違規建設、使用辦公用房。
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審批程式及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標準、設計規範和辦公用房建設面積控制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以及投資概算核定標準等,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及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規定,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在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後,依據批覆的概算總投資統一由本級政府在基建項目預算資金中安排,不得超概算實施。採取置換或者土地出讓方式籌集資金的項目,其土地出讓和資產轉讓等收益應當按照規定上繳本級政府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九條 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大型設備、大宗材料的採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
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統一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實行“交鑰匙”工程。市、縣兩級加快推行由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建成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建設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禁止直接或者間接購置房地產商開發的寫字樓用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維修改造標準參照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工程消耗量定額執行省房屋修繕工程消耗量定額。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規定,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本級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擅自移交所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使用和經營,改變使用用途。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由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統一租用,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
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辦公用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能源、水的使用等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機關性質對能源、水的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和適時調整消耗定額,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推廣套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套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用能產品、設備,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節能技術、產品在黨政機關的推廣套用,重點推廣套用太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最佳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集中整合工作,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管理、最佳化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組織實施電子政務公共平台建設,加強信息化項目審核把關,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體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黨政機關應當依託電子政務公共平台,推進信息化在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管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套用。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傳統媒體作用,重視運用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導、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會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濃厚氛圍。
第四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幹部教育培訓計畫。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節能、節水、節糧等內容實在、形式多樣、便於參與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併進行。
第五十條 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時,應當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一併考核。
第五十一條 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突出節假日、重大活動等關鍵時段和節點,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專項檢查和明察暗訪。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認真受理涉及鋪張浪費的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對有關情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舉報人反饋。
省委巡視組應當把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列入巡視內容,加強巡視監督。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採取日常監督、派駐監督、網路監控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將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作為財政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依法查處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重大監督檢查事項和檢查結果,定期報送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將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作為預算執行及經濟責任等審計項目的重要內容,強化對資金量較大、所屬單位及項目較多的重點部門和單位的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監督,依法處理、督促整改審計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並依法依規公開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審計結果。
第五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和發布機制。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契約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依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進行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民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 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本部門和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本部門和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細則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作出結論,並書面告知申訴人。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黨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應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