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市(地)、縣(市、區)黨委辦公室(廳)、政府(行署)辦公室(廳)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接待、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細化預算的要求,參考近年預算執行情況,科學預測下一年度增減變化,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加強結餘結轉資金管理,結餘結轉資金與新增資金應當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並與下一年度預算安排掛鈎。
第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用途;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上年支出規模。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對預算支出實施從預算編制環節績效目標申報、事中執行監控到決算環節績效評價的全過程管理,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推進政府會計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黨政機關會計核算辦法,規範會計核算行為,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健全開支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定期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調整間隔年限不低於3年。
嚴格執行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加快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凡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都應納入改革範圍,嚴格執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和現金使用比例控制制度。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嚴格履行先刷卡消費、後結算還款流程,嚴禁預算單位通過公務卡預借、提取現金,以及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劃轉資金等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採購需求不得含有傾向性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式。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嚴格控制協定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定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第三章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出差人所在單位承擔,對超標準、超範圍支出部分,由差旅人員承擔。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安排,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外事部門應當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年度財政預算和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團組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定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六條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派出部門應當提供同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出國經費審核意見,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和我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出國團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畫,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嚴禁將休假、探親、旅遊等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得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得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不得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陪同人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與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一同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並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不得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建立市場化的勞動、用工、分配製度和接待費結算制度,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省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私用、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堅持精簡、高效、務實、節儉原則,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切實改進會風。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黨委、政府辦公室(廳)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十一條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嚴格執行會議經費預算,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利用虛增人數、延長會期等方式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參訓人員城市間交通費、私自外出食宿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地方等攤派或者轉嫁培訓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地方等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提倡以購買社會服務方式解決活動必要設備,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嚴格審批程式,從嚴控制和規範各類檢查考核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未經批准的不予安排經費。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與評比、達標、表彰的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七章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將辦公用房擅自調整給下屬單位使用,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設定與工作無關的休閒娛樂區域、設施及家具;已經設定的,應當妥善處理、合理利用,避免造成二次浪費。集中辦公區內各單位不得設定部門專用的大型會議室、會客室、活動室等非日常辦公場所,確有必要的,可設立由多個部門共同使用的會議室、會客室、活動室等場所。獨立辦公單位一般不設定大型會議室、展廳及各類健身娛樂場所。任何單位不得以業務用房等名義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占用辦公用房。
第三十六條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九條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維修項目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日常維修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各單位不得自行改造辦公用房結構。辦公用房維修不得改變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於維修改造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維修改造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項目也應嚴格執行相關標準。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各單位應自覺履行使用申報登記手續。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領導幹部不得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四十二條積極推進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統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物業服務、管理、收費標準和相關制度規範,加快推進物業服務管理社會化。
第八章資源節約
第四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四條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全面推進黨政機關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推廣套用
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套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資源節約目標責任制,將資源節約目標完成情況納入黨政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綜合考核評價體系。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環保等部門,對能耗高或超過能源資源消耗定額的同級黨政機關部門開展能源資源審計,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最佳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六條黨政機關政務
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嚴格執行
電子政務工程項目審批制度,對不支持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原則上不再批准建設獨立的部門業務專網。根據業務協同情況,分系統建設統一辦公平台,集中管理軟體開發和系統運維。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體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傳教育
第四十七條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特別是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作用,通過新聞報導、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各級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大對鋪張浪費反面典型的通報曝光力度,對媒體曝光和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快查立辦,切實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積極開展“節水節電”“雙面用紙”“光碟行動”“同乘出行”等文明活動,教育引導幹部職工從節約“一粒米、一張紙、一度電、一滴水、一分錢”做起,切實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省形成“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良好風氣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併進行。
第五十一條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和縣處級以下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向上級紀委全委會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五十二條黨委辦公室(廳)、政府辦公室(廳)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過日常督查、集中檢查、明察暗訪等方式,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認真排查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省委巡視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列為巡視內容,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巡視監督。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髮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契約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五十六條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重視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違背社會公德、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等行為進行廣泛監督。建立健全社會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民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八條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數額巨大且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各市(地)黨委和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可以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第六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10日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