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辦〔2013〕13號)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省直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程式和標準組織培訓工作,加強經費管理,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章 計畫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制訂的年度培訓計畫(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年度部門預算和開支標準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計畫的,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畫於每年3月1日前分別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培訓費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租賃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其中:
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老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實行總額控制、分項核定。
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400元/人天,其中,住宿費150元/人天;一伙食費100元/人天;場地費和講課費100元/人天;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50元/人天。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第十條培訓經費按照綜合定額標準和培訓天數核定。培訓時間在15天以內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和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一條 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標準: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四)上述範圍以外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組織
第十二條 除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外,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區和鄉鎮。
第十三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也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政府採購機制確定培訓機構。
第十四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五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安排公款旅遊、會餐或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及參觀等活動。
第十六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第十八條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九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不得攤派、轉嫁培訓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於每年3月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畫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 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畫及效果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
(二) 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以及國家、省委省政府另有規定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省直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