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是山西省為規範省直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山西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直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省直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委各部門和部門管理機構,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各直屬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所屬機構,是指與財政部門存在經費領撥關係的二級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畫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畫(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培訓費實行預算管理。年度培訓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畫應於每年3月1日前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一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其他費用,主要包括:培訓資料費、交通費(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 一伙食費 | 場地、講課及其他費用 | 合計 |
150 | 100 | 150 | 400 |
本地參訓人員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實際講授課2小時以上,下同)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確定。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三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四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五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赴外地參加培訓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管理的規定執行。培訓單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發放和報銷市內交通費;培訓單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次培訓160元包乾使用。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相關專項經費中列支。
幹部選學、與省委組織部聯合培訓的培訓費補助,經省委組織部審核後,由省財政廳從相關專項經費中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每半年在單位內部公開一次,有條件的要逐步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畫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或接受轉嫁、攤派或接受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省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省直事業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