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2014年7月9日,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7日發布的《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關於重要政務接待工作的規定》(黑辦發〔2003〕2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14年7月9日
  • 地區:黑龍江省
通知,管理辦法,解讀,

通知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
《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9日

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工作,堅持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接待來訪、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的接待行為。
第三條 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各國各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地各部門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務接待標準。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的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加強公務外出的管理,科學制定公務外出計畫,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六條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數。無公函的公務接待活動和來訪人員,接待單位一律不予接待。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公務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活動要統籌安排。
(一)接待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擔任過黨和國家領導職務的老同志,由相應省級機關制定接待方案,經省級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後轉省接待辦,並與省接待辦共同負責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央、國家機關和兄弟省(市、區)領導同志(省部級副職以上)和擔任過上述職務的老同志,由省直對口部門制定接待方案,經分管省級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後轉省接待辦,並與省接待辦共同負責接待工作。
(三)我省邀請和中央、國家機關指定我省接待的外國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海外華僑華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按照中央、國務院外事工作和對港澳台工作有關規定做好接待工作。
(四)其他需我省接待的人員,嚴格按有關規定做好接待工作。
省委辦公廳統一協調來我省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的重要公務接待任務,有關活動涉及相關地方、部門和單位的,實行屬地負責和對口負責,由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協調落實。各地應合理確定本級黨委辦公室(廳)直接承辦的重要公務接待對象範圍,明確劃分與人大、政府、政協及其他部門、單位之間的職責分工,實行統一管理、分類接待,協調組織各部門各單位共同完成公務接待工作。
第八條 公務接待活動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插掛彩旗、不擺放花草,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民眾迎送、獻花儀式,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接待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由省委秘書長前往機場、火車站或公路省界處迎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在駐地或考察點迎送。
接待中央、國家機關國家級副職領導同志或中央、國家機關和兄弟省(市、區)現職省部級正職領導同志,由對口省級機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法院、檢察院機關由1名負責同志)前往機場、火車站或公路省界處迎送,相關省領導同志在駐地迎送。
接待中央、國家機關和兄弟省(市、區)現職省部級副職領導同志,由省直對口部門1名負責同志前往機場(火車站)或公路省界處迎送。
第九條 堅持對口接待,減少陪同人員,輕車簡從。
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調研時,陪同的省級領導同志不超過3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由1名省級領導同志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可不陪同;其他中央、國家機關國家級副職領導同志和中央、國家機關、兄弟省(市、區)現職省部級正職領導同志,由1名對口省級領導同志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一般不陪同。
中央、國家機關和兄弟省(市、區)現職省部級副職領導同志,由1名省直對口部門負責同志陪同,省級領導同志一般不陪同。
上述領導同志到我省市(地)、縣(市、區)考察調研,只安排所在市(地)、縣(市、區)1名領導同志陪同,不搞層層陪同;到有關企事業單位時,其在異地的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不到現場陪同。
其他公務接待應嚴格限制陪同人數,原則上由對口部門安排1名同志陪同,所到市(地)、縣(市、區)可安排1名同志陪同。
第十條 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到市(地)和部門考察調研,省直有關部門陪同人員不超過5人,市(地)陪同的負責同志不超過3人;其他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到市(地)考察調研,省直有關部門陪同人員不超過2人,市(地)陪同的負責同志為1人,市(地)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到基層考察調研,所到縣(市、區)只安排1名負責同志陪同;考察企事業單位時和條條管理部門時,其在異地的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不到現場陪同。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活動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場所、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演出。
第十二條 公務接待活動的出行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做好警衛工作。不得違規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定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三條 公務接待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四條 除外事接待以外的公務接待,食宿原則上應安排在內部接待場所,執行協定價格。不具備條件的,應按標準安排在經批准確定的定點賓館。當地沒有內部接待場所或定點賓館的,可按標準安排到其他普通賓館,但不得安排高檔賓館、酒店,不得臨時動員原住客人外轉騰房。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省(部)級領導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房,地、廳、司、局級幹部可以安排單間,其他人員一律安排標準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五條 國內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原則上可安排一次工作陪餐。陪餐中要嚴控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陪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不具備安排自助餐的地方可安排桌餐,但應注意節儉,不能浪費,以當地家常菜為主,不安排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工作日午餐一般不飲酒。
第十六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堅持輕車簡從原則,合理使用車型,儘量安排中巴車集中乘坐,嚴控隨行車輛。
第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應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條 內部接待場所應建立健全經營機制,完善經營項目,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加快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備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逐步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單位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負責同志應把進一步做好公務接待工作作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規定精神,切實改進領導作風和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結合實際認真執行本辦法。各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應全面擔負起領導責任,秘書長或辦公室(廳)主任要擔負起落實責任。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海外、港澳台、國內來我省的知名人士、實業家、企業家及財團、銀行要員等因公出訪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接待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接待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7日發布的《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關於重要政務接待工作的規定》(黑辦發〔2003〕22號)同時廢止。

解讀

2014年7月9日,黑龍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工作,堅持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辦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制定,共29條。辦法指出,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各國各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公務接待活動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插掛彩旗、不擺放花草,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民眾迎送、獻花儀式,不得鋪設迎賓地毯。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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