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湖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務實節儉、嚴格標準、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和人員數量。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六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並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接待單位安排公務接待活動前,應當填寫國內公務接待事前審批單,連同派出單位公函一併報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單內容包括填報單位、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派出單位名稱、接待事由、活動安排和經費預算等。

第七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包括電子螢幕顯示),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方、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定價格。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等房間用品。出差人員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交納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條

禁止上下級之間、部門或單位之間借各種名義用公款相互吃請。禁止接受影響執行公務的吃請。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國內公務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批。接待清單內容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並接受審計。

第十三條

公務接待報銷實行一事一結,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公務接待事前審批單和公務接待清單等。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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