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內設機構,
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明確本級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實行統一接待管理,構建省、市、縣三級公務接待管理體制。
各級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和標準;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本級公務接待範圍。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範圍。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六條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安排外出考察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七條
對口接待單位依據公函制定接待方案,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形成報告單,與公函一併發至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根據報告單組織落實。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
第八條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九條
接待對象應當安排在定點飯店或機關內部場所住宿。接待住宿執行當地差旅、會議住宿費標準。出差人員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省部級人員安排普通套間,司局級人員安排單人間,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按當地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接待用車由定點車隊或機關內部車輛保障。應當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
第十二條
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三條
根據接待任務級別合理配備通訊、醫療保健和食品監督等保障人員。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清單應當如實填寫,內容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經辦人簽字等,並由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審簽。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各市、縣(市、區)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務接待情況按年度報上級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接待標準執行、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接待信息公開和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等情況。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公務接待定點服務制度。
建立健全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接待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遼寧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9日印發的《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和改進全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07〕15號)同時廢止。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2014年4月1日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