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通知》於2013年12月8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13年12月8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2月8日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已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嚴肅接待紀律,減少經費支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務實節儉、杜絕浪費、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應當充分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召開會議。
第六條 黨政機關部門之間的參觀學習、培訓考察等活動要注意實效。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各類社團組織、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營利性會議和活動。
第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
第八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當按照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說明公務活動的內容、時間、人數和人員身份。
第九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規範公務接待程式,提高服務質量,為公務活動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接待標準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務,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生活用品。
第十一條 接待對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單位應當在定點飯店或者內部賓館、招待所安排。接待對象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規定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按照收費標準交納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接待對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單位應當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一伙食標準安排,不得超標準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請。接待對象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規定的一伙食補助費定額內交納一伙食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
第十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中的出行活動應當集中乘車,減少隨行車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警車,避免擾民和影響交通。
接待單位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在接待活動中,應當嚴格控制陪同人員,不得搞層層陪同。
第十四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控制接待經費支出。接待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標準收取應當由接待對象負擔的各種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屬單位和有業務關係的單位轉嫁接待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規範國內公務接待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性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和接待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務設施,利用社會服務資源,避免浪費和重複建設;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
第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相關開支標準。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及有關人員,要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務實節儉、杜絕浪費、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應當充分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召開會議。
第六條 黨政機關部門之間的參觀學習、培訓考察等活動要注意實效。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各類社團組織、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營利性會議和活動。
第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
第八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當按照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說明公務活動的內容、時間、人數和人員身份。
第九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規範公務接待程式,提高服務質量,為公務活動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接待標準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務,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生活用品。
第十一條 接待對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單位應當在定點飯店或者內部賓館、招待所安排。接待對象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規定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按照收費標準交納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接待對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單位應當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一伙食標準安排,不得超標準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請。接待對象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規定的一伙食補助費定額內交納一伙食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
第十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中的出行活動應當集中乘車,減少隨行車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警車,避免擾民和影響交通。
接待單位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在接待活動中,應當嚴格控制陪同人員,不得搞層層陪同。
第十四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控制接待經費支出。接待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標準收取應當由接待對象負擔的各種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屬單位和有業務關係的單位轉嫁接待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規範國內公務接待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性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和接待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務設施,利用社會服務資源,避免浪費和重複建設;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
第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相關開支標準。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及有關人員,要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