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2014年6月10日,《河北日報》第3版公布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加強外出管理、規範接待行為、嚴格經費管理、加強設施管理、嚴肅接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附則8章3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10日
  • 報導單位:《河北日報
  • 發布單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總則,加強外出管理,規範接待行為,嚴格經費管理,加強設施管理,嚴肅接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附則,

基本信息

2014年6月10日,《河北日報》第1版報導,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辦法》執行。《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辦法》共分38條,強調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辦法》對接待活動食、宿、行、迎送及警衛、預算和報銷等關鍵環節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嚴控接待範圍、簡化迎送陪同、嚴控用房標準、嚴控用餐標準、嚴控用車數量等。

主要內容

河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六條 省接待辦公室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和監督省直各部門、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加強外出管理

第七條 嚴格外出審批。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公務外出需經所在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批准。
第八條 實行函告制度。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九條 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公務外出人員應當嚴格按差旅費管理規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如遇特別緊急情況,無法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須報告所在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批准。

規範接待行為

第十條 嚴控接待範圍。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接待範圍,不得將國家工作人員的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條 實行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十二條 簡化迎送陪同。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可安排相應辦公廳(室)秘書長(主任)或接待部門負責同志接送引導。
黨政領導同志到各地考察調研,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省委書記、省長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省直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4人、設區市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省直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3人、設區市負責同志1人。其他常委、副省長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省直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設區市分管負責同志1人,設區市主要負責同志不陪同。縣一級只安排1名負責同志陪同。
第十三條 注重活動實效。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緊扣考察調研主題,合理確定考察線路和考察點,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嚴格用房標準。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定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標準,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幹部可以安排單間或標準間,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五條 嚴格用餐標準。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用餐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安排自助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以家常菜、河北當地特色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六條 嚴控用車數量。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七條 嚴守警衛規定。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嚴格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實行預算管理。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十九條 制定開支標準。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嚴格報銷審核。接待費憑據報銷,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依規支付資金。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加強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控設施建設。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第二十三條 推動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應當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充分整合接待資源,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實現優勢互補,最大限度地提高接待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內部接待場所服務經營機制。各級黨政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 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各級黨政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

嚴肅接待紀律

第二十六條 嚴格外出活動紀律。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七條 嚴守經費管理紀律。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責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接待行為紀律。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領導帶頭接受監督。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應當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帶頭堅持公務接待標準,帶頭遵守公務接待紀律,帶頭厲行節約、制止浪費,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主體。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嚴格責任追究。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國內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三十六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接待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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