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9日,《江西日報》第B02版公布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的《江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該《辦法》共42條,由江西省接待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省,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江西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公開時間: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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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2014年10月9日,《江西日報》第B02版公布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的《江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辦法

江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按語:為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13〕22號)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的通知》(贛發〔2014〕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接待,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接待行為。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風俗的原則。
第四條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接待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接待辦)是省委、省政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統籌組織協調省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黨政機關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健全體制機制,規範職能,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鄉鎮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公函(特殊情況可電話告知),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公務接待審批程式,建立完善部門申報、領導審批、接待管理部門承辦的操作規範,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活動統籌安排。
經審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單位要嚴格執行,為公務活動提供服務保障。
第八條 省接待辦接待範圍:黨和國家領導人;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的部級領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省級領導同志;黨中央、國務院或中辦、國辦組織的重要督導、檢查(工作)團組;省委、省政府邀請的重要來賓;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等。
第九條 建立來賓抵贛信息報告制度。
黨和國家領導人來贛,根據任務情況,分別由省委辦公廳或省接待辦向省領導報告。
中央和國家機關、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部(省)級領導同志來贛,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來賓情況報省接待辦,省接待辦統一編髮接待信息,專報省領導,抄送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
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駐省中直機構和單位應當堅持來賓報告事項,及時將部(省)級以上領導同志來贛公務活動安排、來賓情況報省接待辦。
第十條 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的國內公務接待任務實行屬地落實、分級負責。
黨和國家領導人來贛的接待工作,由省委秘書長或負責接待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省接待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省)級領導來贛,由省接待辦會同對口部門負責接待。省委、省政府邀請的重要來賓,由省接待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接待。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其他人員來贛進行公務活動,對口部門按規定接待。
第十一條 省領導到地方考察調研的接待工作,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接待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接待。
第十二條 對來我省進行公務活動的內賓迎送與陪同,應當根據任務分工,實行分級迎送,對應陪同。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打電子屏滾動歡迎標語,不鋪設迎賓地毯。
黨和國家領導人來贛由省委秘書長和負責接待工作的省委副秘書長或相對應的領導機關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前往機場、車站或指定地點迎送,省領導及其他陪同領導在住地或考察點迎送。
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黨和國家領導人在贛視察期間,由有關省領導陪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負責人來贛,由省對口部門負責人陪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人來贛,由相對應的領導機關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廳領導陪同。
第十三條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的開展。安排外出考察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十四條 接待住宿用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等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場所安排,執行協定價格。
部(省)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幹部安排單間,其他人員安排以標準間為主,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接待對象應當在住宿賓館或公務活動地點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不得安排宴請,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並按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開支標準執行。要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接待對象包括上級陪同人員。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六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七條 公安警衛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部署組織警衛工作,不得違反規定擴大警衛範圍、提高警衛規格。要統籌安排活動行程,合理分流、疏導交通,儘量避開人流、車流高峰。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儘量保證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減少擾民,要嚴格按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
第十八條 承擔接待任務的單位和參與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切實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接待任務的行程安排等情況。
第十九條 黨和國家領導人來我省視察工作應當按規定安排醫務人員負責醫療保健工作。
黨和國家領導人來贛視察新聞報導工作,嚴格按照當次接待任務上級通知要求安排隨同記者,需要報導的重大活動,統一用新華社通稿;省內需要報導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同意後播發。
認真做好黨和國家領導人來贛視察工作的講話記錄、錄音、錄像、照片的收集整理存檔工作。
第二十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一條 規範外出考察調研工作。
外出考察調研,要有明確的目的性及相關課題,嚴格控制人數。
領導同志到地方調研時召開的各類會議,會場布置要簡樸,不製作背景板,不擺放花草、香菸、水果,不安排茶歇,不發放公文包等。
第二十二條 規範接待清單,統一清單格式。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要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務接待管理部門,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等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條 機關內部接待、培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每年應當通報監督檢查情況,並向黨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議匯報。對違反規定的要依規進行處理,對貫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督促整改。下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情節嚴重的,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服務。逐步推行以市場化方式,通過購買服務,保障公務接待用餐、住宿、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條 商務接待應秉持促進發展、文明規範、務實節儉、遵循慣例的原則,嚴控商務接待活動標準和規模,嚴禁超規模、超標準接待,嚴禁隨意擴大接待範圍,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三十五條 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
第三十六條 商務接待對象,主要包括境內外客商、各類商協會組織、企業負責人以及項目投資、合作洽談、境內外經貿聯絡考察團組等。由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的商務接待活動發生的費用應當在公務接待費用中列支,分賬核算。
第三十七條 商務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商務接待工作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涉港、涉澳、涉台、涉僑、涉外的接待工作,遵循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則,應當做到友好對等,務實節儉,遵守涉港、涉澳、涉台、涉僑、涉外等接待規定,有關費用在公務接待經費中列支,分賬核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實施辦法,明確國內公務接待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範。
第四十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接待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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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江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接待住宿用房應當嚴格執行差率、會議管理等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場所安排,執行協定價格。部(省)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幹部可安排單間,其他人員安排以標間為主。
接待對象應當在住宿賓館或公務活動地點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不得安排宴請,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辦法還規定,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外出考察工作,要有明確的目的性及相關課題,嚴格控制人數。領導同志到地方調研時召開的各類會議,會場布置要簡樸,不製作背景板,不擺放花草、香菸、水果,不安排茶歇,不發放公文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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