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山西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山西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根據《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28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委各部門和部門管理機構,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各直屬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範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包括省黨代會、省人代會、省政協全委會。
二類會議包括省委全委會議、省人大常委會議、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協常委會、省紀委全體會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代表大會。
三類會議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批准召開的部門工作會議和省高院、省檢察院召開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等。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天數
一類會議會期按有關規定或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1天,有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從其規定;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半天。
一、二、三類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四類會議不得超過半天。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或批准檔案,根據會議性質和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或批准檔案,嚴格控制會議代表,省委、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與會人數不超過25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會議一般開到市,與會人員不得超過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0%以內。需開到縣(市)的會議,須經省委、省政府批准,與會人員控制在150人以內,其中:工作人員不得超過代表人數的10%。三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會議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30人。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選擇會議地點。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要優先選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召開會議。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會議時間不得超過九十分鐘。
不能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的會議應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到定點飯店(酒店)召開。按照會議分類和開支標準,省財政廳在太原市通過公開招標的辦法確定會議定點管理的飯店(酒店),並簽訂協定,定點飯店(酒店)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標準並提供協定規定的相關服務。未納入定點飯店管理,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二、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太原市以外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食宿。
參會人員以在並單位為主的不得到並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國家、省委、省政府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等地方召開會議。
第八條 會議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市縣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參加要求與會人員自理食宿費用的各種會議。
第九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與會議有關的費用。
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單位召開的各類表彰會,以精神鼓勵為主,不得發放獎金或獎品。對按國家政策規定需要發放獎金或獎品的,其獎勵數額和標準,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房租費
一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計
一類會議
280
130
90
500
二類會議
200
130
70
400
三、四類會議
180
120
60
360
在定點飯店召開會議的,房租費、一伙食費按定點飯店的協定價格執行。
會議召開地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會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條 會議費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類會議按相關規定,經批准後,會議接待、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工作由會議承辦單位負責。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
二類會議除按法定程式、章程規定召開的以外,其餘會議應按程式報請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批准。會議費列入部門預算的由承辦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在專項經費中列支;未列入部門預算的,應將批覆檔案(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等)送省財政廳核定經費。單位應從嚴從緊執行,不得突破會議預算指標。
三、四類會議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會議費從部門公用經費中列支。各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費預算指標,從嚴掌握。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認真把關,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超標準、超範圍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十四條 會議費實行公示及年度報告制度
各單位應將召開的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按規定應向社會公示的和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各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會議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並完善相關制度。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單位要加強會議費管理,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和修訂省級會議費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單位報送的會議經費進行核定;對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監控;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和修訂省級會議費管理辦法;配合做好一、二類會議的總務工作;配合省財政廳對會議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負責單位年度會議編制和審批管理;負責安排會議預算並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會議計畫的編報、審批、會議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是否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等其他情況。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應安排自助餐並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期間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各類會議一律不製作、不發放紀念品和檔案包。筆記本、筆等會議文具不統一發放,實行按需領取。
各單位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安排文藝演出;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七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計畫外召開會議未經批准的;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上述所列行為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按規定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飯店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 省直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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