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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文明委[2007]5號
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創建管理規定
(2007年1月24日省文明委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文明和諧單位創建工作的指導,規範文明和諧單位的評選表彰工作,促進文明和諧單位創建活動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文明和諧單位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示範帶動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是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積極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多種形式的和諧創建活動,在同行業中效益顯著、成績突出、具有良好示範作用的單位的最高榮譽稱號。
第三條 文明和諧單位的創建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倡導和諧理念、培育和諧精神、建設和諧文化為基本內容,以培養“四有”新人、提高員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主要任務,以廣泛開展文明處室、文明班組、文明車間為活動載體,積極引導創建單位提高管理水平,規範社會行為,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第二章 標準
第四條文明和諧單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創建工作紮實。黨政領導班子認真貫徹落實
科學發展觀,創建工作目標明確,組織健全,措施落實,員工廣泛參與,形成知榮辱、講正氣、促和諧的良好風尚,形成全體員工共建共創共享的和諧局面。
(二)堅持科學發展,兩個效益顯著。單位各項主要經濟技術質量指標居於全省同行業的前列,業務實績居於全省同行業領先水平。環境污染控制指標達到國家標準,單位產值耗能達到全國同行業先進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社會形象好,民眾滿意率高。
(三)管理規範科學,工作秩序優良。單位內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內務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紀律嚴明,綜合治理措施落實,連續三年未發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重大經濟案件,未發生重大生產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四)民主風氣濃厚,人際關係和諧。單位內風清氣正,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完善,黨務、政(廠)務、財務公開制度落實,工會組織健全,職工利益訴求渠道暢通,職工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幹群關係、勞資關係、人際關係融洽和諧。
(五)單位環境美觀,社會形象良好。單位生產生活環境建設良好,建築設施規劃合理,綠化美化工作達標,職工工作環境和對外服務環境潔淨、大氣、美觀,建有相應規模的圖書閱覽室、文化活動室和體育活動設施。積極參與駐地政府部門和有關團體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單位文體設施為駐地未成年人開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章 申報與評選
第五條 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申報要具備下列條件:
各類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凡達到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創建標準,並連續兩屆保持市級文明和諧單位稱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建有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和工會組織的,可按黨組織隸屬關係向所在地或系統文明辦申報。
第六條 在申報年度前兩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參與申報:
(一)發生重大惡性案件、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違法經營、違規操作,嚴重損害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的;
(三)主要領導幹部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違反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受到計生部門通報的;
(五)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環境受到重大破壞或本單位轄區環境污染嚴重環境質量惡劣的;
(六)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發生民眾性事件、損害安定團結,對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對邪教組織打擊不力,員工參與邪教活動或其它危害社會穩定的非法活動的;
(九)弄虛作假,蓄意騙取榮譽的。
第七條 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的評選按照歸口申報、擇優推薦、社會公示、檢查驗收、審核評選的程式進行。
(一)歸口申報。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可在評選年度的第一季度向所在縣(市、區)或省直各系統文明委提出申請。
(二)擇優推薦。各縣(市、區)文明委、省直各系統文明委按照省文明辦確定的推薦比例要求,擇優向上一級文明委推薦。省直各系統推薦時要徵求單位駐地(縣、市、區)文明委的意見。推薦工作在評選年度的五月底前結束。
(三)社會公示。各市文明委和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在正式受理各縣(市、區)和省直各系統推薦報告五日內,要按照省文明委要求,責成申報單位在明顯位置張貼省文明委統一印製的申報公示卡(為時30天),接受民眾評議和監督。公示期間民眾反映意見集中的單位,不得推薦。
(四)檢查驗收。省文明辦依據《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考核細則》,於評選年度的第三季度組織專人對推薦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五)審核評選。省文明辦在檢查驗收的同時,以適當方式向文明委成員單位和省直相關主管部門徵詢意見,提出省級文明和諧單位表彰建議名單,報省文明委審議。
第八條 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每兩年評選表彰一屆。每屆榮譽保有期為兩年。欲獲得下屆文明和諧單位榮譽稱號需重新申報。連續兩屆保持省級文明和諧單位稱號的單位,可申報省級文明和諧單位標兵和國家級文明單位稱號。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九條 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全委會審議批准受表彰的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名單,由省文明委召開全省精神文明建設總結表彰大會,正式命名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十條 獲得“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標兵”、“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可在命名當年對單位職工進行一次性物質獎勵。“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標兵”獎金最高不超過單位職工兩個月的平均工資總額,“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獎金最高不超過單位職工一個半月的平均工資總額。獎金由發放單位自行解決。
第五章 創建管理
第十一條 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屆期內實行動態管理。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由各市、各工委文明辦每年進行一次複查。對於工作停滯不前的單位,給予必要的批評警告並限期整改;對於工作嚴重滑坡、出現重大問題的單位,要查明情況,提出撤銷榮譽稱號的建議。
第十二條 撤銷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榮譽稱號由省文明委決定。被撤銷稱號的單位,不得參加下一屆評選。
第十三條 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如變更單位名稱、變動隸屬關係,應及時向各市、各工委文明委和省文明辦通報備案。單位如遇重組、撤銷、分設、合併,其榮譽稱號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的牌匾應懸掛於單位明顯位置。各單位一般只懸掛最高一級機關命名授予的獎牌。對於屆中被撤銷榮譽稱號的單位,由推薦部門負責收回“山西省文明和諧單位”牌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文明委負責組織實施。各市、省直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2004年頒發的《山西省文明單位創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