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範財政資金分配行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5]19號)和《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實施意見》(晉辦發[2015]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省本級專項資金和專項轉移支付,不含專項業務費等維持機構運轉支出。
中央財政下達由省級部門確定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設立有據、專款專用、講求績效、公開透明、依法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資金分配、預算執行、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五條專項資金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按照程式設立。其中,專項轉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設立。通過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原則上不新設立專項資金,對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金融機構為項目提供投資、融資、保險等金融服務。
第六條嚴格按程式設立專項資金。新設立專項資金,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審核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財政廳直接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准。項目主管部門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類檔案、工作會議、領導講話、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對設立、增加專項資金事項做出規定。
第七條省財政廳或項目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並提供申報材料,包括政策依據、資金規模、使用範圍、績效目標、執行期限、各年度實施計畫等內容。對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的專項資金,應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省財政廳對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應當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關政策和財力可能進行審核,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採取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對擬設立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審核並報省政府批准後方可列入下年度預算草案。年度預算確定後,當年不出台增加專項資金的政策,確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預算安排。不得重複設立或增設與現有資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專項資金。
對於跨年度實施的項目,應根據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要求編制滾動預算;對於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編制,應在上報部門預算時細化到具體地區和項目。
第八條未經省政府批准,項目主管部門申報中央補助時,不得承諾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要求省級財政按比例或額度配套的,由省財政廳審核並報省政府批准後,按規定安排省級配套資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在安排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時,除國務院規定應當由市縣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外,不得要求市縣政府安排配套資金。
第九條專項資金應根據項目實施規劃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到期後即終止執行。超過5年確需保留的,按新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式辦理。現有專項資金未明確執行期限的,應照此辦法予以補充明確。
第十條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省財政廳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資金管理辦法,並經財政監督部門進行內控機制審查及財政法制工作機構或省政府法制辦進行合規性審查,做到一項專項資金一個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應明確政策目標、部門職責分工、扶持對象、使用範圍、申報程式、分配辦法、資金撥付、績效管理、執行期限、信息公開、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政府性基金預算和一般公共預算同時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在具體管理中應作為一個專項,制定統一的資金管理辦法,實行統一的資金分配方式。與中央配套的專項資金可以執行中央的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現有專項資金進行清理、整合、規範。對已完成或偏離項目初設目標,不符合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目標任務和全省工作重點的專項資金,按程式予以調整或取消;應逐步減少競爭性領域專項投入,對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專項予以取消;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專項資金應調減預算或取消。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項目申報法”等方式進行分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因素、權重、分配公式並商財政部門同意後,由主管部門提出分配計畫,財政部門切塊下達,應逐步擴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範圍,對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項目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選取由權威機構統計的若干指標,如國土面積、受益人口、對象數量等作為分配因素。採取“項目申報法”分配的專項資金要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項目庫,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具體項目。
第十三條對確需保留的競爭性領域專項資金,應逐步改變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採取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引導帶動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投入。少數不適合實行基金管理模式的,應在事前明確補貼機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後採取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保險保費補貼、擔保補貼等補助方式,大力減少事前補助、直接補助。
第十四條項目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的專項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分配,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市縣申報項目的檔案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受理。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專項資金具體項目,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編制項目資金分配方案,資金分配計畫以正式檔案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項目主管部門確定的資金分配計畫審核後下達預算。
省財政廳申請設立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有關部門審定專項資金具體項目,編制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
第四章預算執行
第十五條項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應提高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效率,資金分配和下達時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省財政廳主辦處室在接到中央檔案3日內告知項目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財政廳通知後15日內將資金分配計畫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接到主管部門報送的分配計畫後12日內下達預算。
省級預算安排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45日內將資金分配計畫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
省本級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報送省財政廳的資金分配計畫不低於全年計畫的60%,可以一批下達的項目原則上4月30日前全部報送;6月30日前,所有項目資金分配計畫應全部報送完畢。省財政廳應在接到主管部門報送的資金分配計畫12日內下達預算。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加強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各項支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和開支標準執行,嚴禁隨意改變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確需變更具體項目使用方向或調整資金規模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省財政廳批准後予以調整變更。項目結束後應及時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決算,並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項目驗收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結餘結轉進行定期清理,對規定時限內未分配完畢且無正當理由的專項資金,以及連續兩年未用完的專項資金,收回省級財政統籌安排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五章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對專項資金設立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項目主管部門應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省財政廳組織審核後批覆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資金。預算執行中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績效進行自我評價,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情況,提交績效評價報告。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照省財政廳要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整改落實發現的問題。省財政廳負責審查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再評價,對重點專項資金應積極引入第三方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對執行中問題較多、使用效益差的項目,應督促部門整改,並削減或取消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應在專項資金批准設立後15日內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省有關項目主管部門應在部門入口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的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程式和方式、分配結果以及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負責專項資金分配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保證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並向省財政廳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市、縣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財政監督檢查,並加強與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溝通協作。各類監督檢查結果作為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省級部門專項資金分配、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實際,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省財政駐省直及各市財政監察處承擔省財政安排的專項檢查任務,負責駐地省級單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及項目的跟蹤問效。按省財政要求,對部分專項資金的申報情況進行審核。
市、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由本級實施的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全面監督檢查,配合完成省財政安排的專項檢查任務。
第二十七條省、市、縣財政部門對各類監督檢查出的違法違規情況,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必要時應及時採取通報、暫停撥付、收回資金、調減以後年度預算等措施予以糾正。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並相應修改完善具體管理辦法。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省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