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財政廳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7月15日
山西省財政廳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制定本辦法旨在通過細化政府採購預算,簡化工作流程,明確政府採購各環節當事人責任,嚴格採購程式、嚴肅採購紀律、強化政府採購監管,解決社會關注的政府採購效率低、操作不規範等問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財政部門和各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二章編實政府採購預算
第四條預算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年度預算編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將政府採購預算細化到具體的採購品目、數量、標準及採購金額等。
第五條部門預算管理機構會同政府採購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各預算單位編制的政府採購預算,凡在政府採購目錄內或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預算都要納入政府採購預算,做到政府採購項目應列盡列、應采盡采。
第六條預算單位應根據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已批覆的部門預算編報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並報政府採購監管機構備案。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工程、貨物、服務項目,擬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預算單位應在採購活動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及政府採購監管機構同意。
第七條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在下達追加預算和轉移支付資金時,對屬於政府採購內容的應按本辦法第五條辦理;預算單位應按第六條辦理。
第八條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對確需變更調整預算單位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應以正式檔案批覆。
第九條部門預算管理機構應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形成的政府採購結餘資金收回財政統一管理。
第十條預算單位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不得組織實施採購項目。
第三章明確政府採購辦理時限
第十一條部門預算管理機構、政府採購監管機構以及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簡化採購環節,在採購業務辦理中,承辦人應一次性完整告知採購當事人辦理採購事項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續,不得相互推諉。
第十二條省直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備案、進口產品核准、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等應全部套用政府採購管理系統辦理。市、縣財政部門應加快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進程,提高政府採購辦理效率。
第十三條年初預算安排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單位應在政府採購預算批覆或預算指標檔案下達後20日內備案政府採購實施計畫;轉移支付和追加的預算屬於政府採購的應在指標檔案下達後10日內備案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第十四條預算單位在採購實施計畫備案或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工程、貨物、服務項目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採購方式經核准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與採購代理機構辦理委託事項,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第十五條採購代理機構接受政府採購項目委託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簽訂委託協定,委託協定中要明確雙方負責人、承辦人,政府採購項目監管機構核定的時間,委託事項及辦理時限。
第十六條採購代理機構應在簽訂委託協定後3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招標檔案,在中國山西政府採購網發布採購信息公告,項目技術複雜確需延長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予以發布。
第十七條招標採購單位應在採購活動結束後5日內,將採購結果公告報同級財政部門發布,不能按時發布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說明。發布結果公告時,應公布評審專家名單並附專家評審報告。
第四章嚴格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八條招標採購單位在採購檔案編制中,不得人為在廠商授權、資質條件、技術參數以及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等方面設定特殊要求,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自由、公平地參加採購活動。
第十九條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按規定在“中國山西政府採購網”公開發布。招標採購單位在採購信息公告期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絕或阻礙供應商參與採購活動。
第二十條政府採購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按照評審專家使用方的申請,隨機抽取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第二十一條招標採購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評審活動,依照招標檔案要求接收投標檔案,並對投標檔案密封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在招標現場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供應商的名稱、所報價格、折扣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事項,要客觀、準確、完整地對評審活動進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招標採購單位不得自行重新組織評審活動。按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採購單位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與中標供應商應在法定時間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契約文本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報本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採購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時間,將政府採購契約在中國山西政府採購網上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五條採購單位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標準,對採購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並出具驗收書,不得藉故不驗收或推遲驗收。
第二十六條採購項目驗收合格後,採購單位應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採購資金,不得無故拖延支付。
第二十七條財政資金支付管理機構,在審核支付政府採購項目資金時,應當按政府採購契約約定事項辦理。
第二十八條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程式應當經有關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核准,核准檔案報政府採購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章規範政府採購評審
第二十九條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完善內部政府採購評審操作流程制度,政府採購項目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應明示身份,並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評審活動;評審主持人不得向評審專家和投標供應商作出傾向性、誤導性的說明或解釋。
第三十條採購項目的評審活動,應在開標現場錄音、錄像的監控下進行,並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所錄製的音像資料將作為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及調查處理採購活動相關問題的證據。
在評審過程中,參加評審活動人員的移動通信設備應當集中保管,不得帶入評標現場。
第三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第三十二條專家的評審應有文字記錄,對評標項目每項分值的評分必須寫明理由。如改動分數,必須有改分專家本人的簽名。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籤名,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三十四條為杜絕採購價格虛高,物非所值以及供應商圍標、串標的不法行為,採購結果資金節約率達不到全省上年平均水平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代理機構在編寫招標活動報告時應附採購人對本項目中標結果評價的詳細說明,說明內容須包括中標或成交產品技術性能、專家評審情況和招標活動結果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章強化政府採購監管
第三十五條政府採購監管機構應強化對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申請發布信息的採購單位和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對所發布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政府採購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專家庫建設,及時更新、補充專家庫成員,擴大評審專家覆蓋面,適時對評審專家進行培訓。同時,嚴格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辦法,切實規範專家執業行為。
第三十七條政府採購監管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採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政府採購監管機構應當對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九條政府採購監管機構應當對轄區內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建立代理機構不良行為通報制度,依法處罰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並予以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依法處理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政府採購監管機構對政府採購活動中民眾實名舉報、有關部門轉辦的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的事項應予以受理,對政府採購項目中採購當事人的投訴應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條政府採購監管機構在受理投訴、舉報後,應同時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二條調查核實終結後,政府採購監管機構在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的基礎上,依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及影響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處罰結果,在上報財政部的同時,在中國山西政府採購網公開發布。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並相應修改完善具體管理辦法。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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