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發布日期,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第八章會議制度,第九章公文審批,第十章工作紀律,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7〕2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中共石家莊市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戰略,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及市委的決定,貫徹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貫徹黨的民眾路線,做到一切為了民眾、一切依靠民眾,為民眾辦實事、解難事,當好人民公僕。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切實提高議事決策的質量、效率和水平。堅持解放思想,奮發有為,結合我市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著力推進轉型發展、綠色發展、創新發展、率先發展,加快建設現代省會、經濟強市。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長。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政府黨組成員受市長委託,協助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機關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領導和負責本部門工作。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營商環境和生態環境。創新政府管理模式,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改進作風,實幹實政,切實提高政府效能。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對經濟形勢的研判,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市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努力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全市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著力改善環境質量,以建設生態化宜居城市為目標,強力推進大氣、水和土壤污染治理攻堅行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十五、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體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高人民民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章、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備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全市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市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向市政協通報情況。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凡涉及人事、機構、編制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得作出規定。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廉政建設有關要求,凡市重大項目安排、預算外支出(含預備費)、土地指標使用等事項,不隨意開減收增支口子,要強化集中統一管理,按照“部門提出、市政府主管負責同志組織研究、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批”的程式進行。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積極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五公開”,將“五公開”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列席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對“五公開”公開內容進行動態擴展和定期審查,明確年度工作重點,做好重點領域信息和依申請公開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就重要會議、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要活動和社會關注度高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組織召開市政府新聞發布會。
二十九、做好政策解讀工作,以政府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檔案,由起草部門做好解讀工作。政策解讀工作突出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字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
三十、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注重提升政務輿情回應效果,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布。
三十一、加強政府入口網站建設和管理,推進資源整合和開放共享,提升網站集群效應,形成一體化的政務服務網路。在政府公報及時準確刊登市政府及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公眾查閱、司法審判等提供有效的標準文本。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開展民主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要強化行政監察,加大審計力度,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建設開放、動態、創新、系統的監督體系。市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秘書長協調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根據需要還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石家莊警備區以及上級機關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工作情況,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五)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決定可隨時召開。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黨組成員參加會議。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向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市政府規章和重要檔案;
(五)聽取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可隨時召開。
副市長、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參會人員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除出席省直部門會議、出訪、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會議,向秘書長請假,準假後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代為列席。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十三、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副市長受市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四、秘書長協調會議由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為市領導決策出謀劃策,督辦有關事項的落實,受市長、副市長委託協調解決市政府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秘書長協調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或受市長委託由常務副市長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部門提出,經市長或副市長同意後,由市政府辦公廳根據議題的準備情況和輕重緩急,提出議題安排意見,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審定。常務會議題必須在會議召開前三天報市政府審批,同時徵求市政府各副市長、各黨組成員的意見。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副市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六、每次市政府會議應在會後兩日內完成會議紀要起草工作。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後,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召開的協調會議,不能以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印發,可以印發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協調會議紀要。市政府專題會議和秘書長協調會議要注重效果,少出會議紀要。
四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進行報導的,新聞稿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八、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常委會召開的有關會議,需副市長列席會議的,由秘書長提出人選報市長確定。
四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年度計畫。凡未列入計畫的,一般不得召開;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決定召開的,須經分管市政府領導審核同意,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准。每年五月定為“無會月”,除國家、省召開的會議外,市政府原則上不再召開大型會議。以研究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為主,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會議。市政府各部門安排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五十、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次。擬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提前1個月將會議方案(含會議名稱、主題、時間、地點、人員範圍)報市政府辦公廳審批。需要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要提前10天報市政府辦公廳審批。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市長、分管副市長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市政府綜合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確需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須報市政府批准,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邀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出席會議,須報市長批准。
五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會議規模,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減少參加人員,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公文審批

五十三、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按程式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送。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四、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
五十五、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有具體請示和需要落實事項的公文,必須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體的意見,不能只圈閱、不表態。
五十六、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等,由市長簽發。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規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事項,由市長簽發。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市政府辦公廳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簽發;轉發市政府各部門的檔案,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後由秘書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同意後,由秘書長簽發。
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能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發文。
五十八、市委、市政府聯合行文,由市長審批後報市委簽發。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行文,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批後報市委辦公廳簽發。
凡法律、行政法規已做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已全文公開播發見報的檔案不再印發。切實改進文風,嚴格控制各類檔案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九、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市)、區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
六十、市政府各部門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屬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在規定時限辦結;屬需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及時回復;屬於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並及時回復;屬需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情況,並認真組織調查論證,及時上報結果。特殊重大事項,以市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對市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徵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覆或不說明不回復理由的,視同無意見處理。

第十章工作紀律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提高黨內政治生活原則性和戰鬥力,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增強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出差、休假,應事先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休假,應事先向市政府秘書長報告,由市政府秘書長向市長報告。經市長同意後,應把出差、休假的時間、地點、聯繫電話及緊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關事項報市政府值班室。
六十四、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宗旨意識,堅定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端正思想品行,提升道德境界,帶頭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自覺履行“一崗雙責”,堅持依法用權、正確用權、乾淨用權,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辦公、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接受監督,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教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基層負責人不到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七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三、市長、副市長出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審批。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需事先書面請示市長同意;副職、非實職縣處級幹部出訪,需事先書面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經市外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正職還需報市長審批。
七十四、市政府領導會見外賓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政府外事或商務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會見台灣來訪人員、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台辦或市外辦(僑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不得直接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本部門、本地區的外事活動,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七十五、市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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