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2008年8月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發布時間,全文內容,

發布時間

發布時間:2008-08-08
冀國土資辦字〔2008〕50號
廳機關各處室局、有關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範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加強政務信息管理,省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政策法規處反饋。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廳信息,增強工作透明度,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本廳在依法行使行政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所產生或擁有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廳機關成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開辦公室”)。公開辦公室由廳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紀檢監察室、信息中心有關人員組成(具體名單見附屬檔案1)。其主要職責是:
(一)聯繫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二)協調推進廳機關各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和系統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三)制訂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公開指南、公開目錄;
(四)起草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和總結報告;
(五)收集、加工、整理機關政務公開信息,維護和更新廳入口網站信息,負責對《中國河北》網站提供國土資源公開信息;
(六)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七)受理信息公開申請,提供檔案查閱服務;
(八)對有關處室負責的外網入口網站欄目的信息上傳、更新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九)辦理上級機關、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廳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 廳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具體負責機關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和檔案查閱服務工作。
政法處負責制定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核定公開信息內容,制定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工作程式和獎懲措施。
紀檢監察室負責與省政務公開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對口聯繫;負責機關政務公開的日常性工作,按照《政務公開信息目錄》定期收集、加工、整理公開信息;負責對機關各處室局和系統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信息中心負責廳外網入口網站的技術服務和管理維護;按第五條規定負責廳外網入口網站上部分公開信息的上傳、更新、維護;負責《中國河北》網站涉及本廳公開信息的上傳、更新和維護。
廳機關各處室局和有關事業單位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廳主動公開信息的提供和更新工作。
第五條 廳外網入口網站公開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上傳、更新和維護工作按欄目分工負責。
廳辦公室負責“領導分工”、“工作計畫”、“工作動態”、“經驗交流”、“領導之窗”欄目;
政法處負責“政策法規”、“辦事指南”、“聽證公告”欄目;
科技處負責“科技外事”、“科技成果”欄目;
人教處負責“機構職能”、“機構設定”、“處室職能”、“領導簡歷”、“人事教育”欄目;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建”欄目;
紀檢監察室(效能辦)負責“效能建設”欄目;
老幹部處負責“老幹部活動”欄目;
宣傳中心負責“國土新聞(包括圖片新聞)”、“視頻新聞”欄目;
信息中心負責除上述欄目以外的各欄目信息的上傳、更新和維護工作。
其他各處室局和事業單位負責按要求提供信息,不負責網站欄目信息的上傳和維護。
第六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真實的原則。
第七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對外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通過保密審查,未經廳辦公室保密審查的,不得對外公布。
第八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凡由本廳作出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且與社會公眾或行政管理相對人法定權利相關的各類事項,編入《政務信息公開目錄》,按規定的程式和方式予以公開。
第九條 本廳重點公開以下十類信息(附屬檔案2):
(一)本省資源概況、本廳概況;
(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工作動態;
(四)公示公告;
(五)國土資源統計數據;
(六)國土資源規劃、計畫;
(七)有關財務、項目管理信息;
(八)行政許可信息;
(九)資質認證信息;
(十)執法監督信息。
第十條 下列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政務信息;
(二)機關辦理具體事務時的內部審核過程和討論意見;
(三)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十一條 各處(室、局)主要負責人為本處(室、局)政務信息公開責任人,按照《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擬公開信息提供、上網責任分解表》(附屬檔案3)規定的內容、格式和要求,提供相關政務信息和更新信息。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的主動公開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公開信息的形成和報送。各處室局按附屬檔案3規定的內容、格式和要求,收集整理擬公開信息,經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機關公開辦公室(並附電子文檔);
(二)擬公開信息初審。機關公開辦公室對處室局報送的擬公開信息就信息內容的全面性和報送格式的規範性進行初審,並附《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擬公開信息保密審查、內容審定審批簽》報送有關部門或領導審定;
(三)擬公開信息內容審定。政法處就擬公開信息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在《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擬公開信息保密審查、內容審定審批簽》上籤署審查意見;
(四)擬公開信息保密審查。廳辦公室就擬公開信息按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並在《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擬公開信息保密審查、內容審定審批簽》上籤署保密審查意見;
(五)信息發布。廳信息中心按有關規定實施擬公開政務信息的發布工作,並將發布信息和內部審核審批簽存檔、備查。
按第五條規定,各處室具體負責欄目的信息公開,由各處室自行組織發布,並對公開信息的合法性和保密性負責。
第十三條 本廳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主要通過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外網入口網站和《中國河北》網站向社會公開。廳資料館、檔案室應分別設定政務信息查閱室,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申請獲取本廳有關政務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本廳政務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書面申請表(附屬檔案6)。對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由受理部門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書面申請表。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由公開辦公室統一受理;
(二)內容審定。政法處對申請受理的公開政務信息依法進行內容審查,提出法制審查意見;
(三)保密審查。廳辦公室對申請受理的公開政務信息按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提出保密審查意見;
(四)提供服務。對通過內容審查和保密審查的申請,公開辦公室負責收集並提供信息,涉及查閱歷史檔案的,直接送交廳檔案室或資料館按有關程式辦理查閱手續,提供查閱服務。
第十七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原則上應當即時提供信息查閱服務,不能提供即時服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供信息服務的具體時間、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廳政務信息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務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廳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 列入《政務信息公開目錄》的行政許可事項,對數據來源於區域網路業務資料庫、適於動態發布公開辦事進度和結果的,由信息中心制定相關程式,實現由系統自動提取並在外網發布。
由系統自動提取並在外網發布的各類行政許可事項信息,應按程式履行保密審查程式。各類行政許可事項公開信息的深度由廳政法處另文分別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廳紀檢監察室會同廳辦公室、人教處每年對各處室局實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估,並定期公布考核評估結果。
第二十二條 廳人教處會同辦公室、紀檢監察室根據評估考核結果,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優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不按規定要求開展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或工作不力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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