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8日
  • 發文字號:冀國土資發〔2008〕8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和改進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提升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預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按照提前謀劃、及時下達的原則,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於每年1月份預先安排,除預留省重點產業支撐項目、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和不可預見重大項目用地指標由省直接掌控外,其餘用地指標全部下達各設區市和擴權縣。待國家用地計畫正式下達後,根據國家所下達計畫的具體情況,再對我省預先下達的計畫指標進行適當的調整。
二、實行新增建設用地預報制度
各地要按照保障重點、保障民生的原則,將用地指標進行合理安排。優先安排省重點產業支撐項目30%的用地(擴權縣除外),安排40%的用地指標用於省重點建設項目,統籌安排其他建設項目用地,並將計畫指標按分類要求分解落實到地塊,編制新增建設用地方案,明確用地結構,確定各地塊的位置、面積和用途並標註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經本級政府同意後,於每年3月底前報省廳備案,以此作為年度建設用地報批依據。
三、加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
各地要按照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的原則,根據當地新增建設用地方案,對城市和村鎮建設用地需要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及時編制調整方案並按規定組織論證和聽證,於4月底前一次性報省政府審批,6月底前完成全省規劃的最佳化布局調整。省重大產業支撐項目、不可預見重大項目用地需要調整規劃的,也可以單獨辦理。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項目用地需要調整規劃的,按項目辦理。石家莊、張家口、唐山、保定、邯鄲五市主城區進行建設需要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於每年2月份將調整方案隨城市年度用地方案一併報國務院審批。
四、適時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預審,持用地預審檔案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研報告,持可研報告批覆檔案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預審,持用地預審檔案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持項目核准檔案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持備案證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應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用地的項目,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保護等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項目單位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項目核准時,應附送成交確認書或土地出讓契約,不再進行用地預審,外資項目除外。
五、切實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
除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可以單獨選址按項目報批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及獨立建設用地區內新增建設用地的,一律分批次組卷報批。按照新增建設用地方案,在省政府批准許可權內,儘量做大每個批次的面積,減少總的報批次數。設區市市區每年不超過8個批次,擴權縣(市)不超過5個批次,其他縣(市)不超過4個批次。征地組卷和報批應當在同一年內完成。在社會保障措施的認定上給予擴權縣與設區市同樣的認定權利,提高組卷報批工作效率。設區市轄區內各區、礦區和開發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統一擬訂方案,逐級報批。
六、嚴格執行統一征地制度
各地要按照新增建設用地方案申請征地, 一般城市建設用地未納入新增建設用地方案的,不予批准征地。嚴格執行統一征地規定,土地徵收由市縣政府統一組織,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實施,征地費用由市縣財政統一支付,嚴禁用地單位與被征地者簽訂征地協定,嚴禁用地單位直接將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給被征地者。由省廳統籌確定試點縣(市),試行征地區片價格和統一年產值標準。
七、確保全省耕地占補平衡
全面推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項目法人制、項目契約制、項目公告制、工程招標制、工程監理制、村民監督制,切實加強立項勘察、施工督察、驗收審查,使土地開發整理工作走向規範運作的軌道。開展土地開發整理示範區建設,每個設區市確定並抓好一兩個土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做成精品工程、樣板工程、示範工程,帶動當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質量的進一步提高。全面實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全額投資。開展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質量等別評定,選擇部分城鎮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項目用地試行補充耕地按質量等級折算。重新核定市、縣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確保實現省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目標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八、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
按照“有保有壓”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安排各類建設用地的規模、結構、布局和進度,限制低水平、高能耗、低產出的項目用地供應。嚴格執行新修訂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積極推行多層標準廠房建設。充分挖掘現有建設用地利用潛力,加大對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推進低效利用建設用地的二次開發,提高現有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加強土地儲備工作,擴大土地儲備範圍,增強土地市場調控能力,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工程實施單位,涉及拆遷的按照國家房屋拆遷規定執行。嚴格執行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長效機制。
九、夯實地籍管理工作基礎
認真貫徹執行《土地調查條例》,按照第二次土地調查的統一要求,全面開展城鎮地籍調查,及時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土地信息系統,確保按時完成第二次土地調查任務,為更加嚴格保護土地資源提供可靠的支撐和服務。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強化土地利用遙感監測,健全土地監測評價體系,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工作,掌握全面現勢的土地利用現狀,為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考核提供依據。認真貫徹實施《物權法》和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健全土地登記制度,規範土地登記程式,推進土地登記的規範化,實現土地登記的全覆蓋,以更好地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十、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大力推行土地動態巡查責任制,劃定責任區,明確責任人,並嚴格考核,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著力完善土地衛片監測體系,擴大監測範圍,縮短監測周期,完善監測措施,構建“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土地監管平台。有條件的地方逐步配備土地巡查車輛,把衛片監測與動態巡查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努力構建與發改、規劃、建設、房管、工商、銀行等部門的聯動機制,落實共同責任;努力構建與監察、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協作機制,強化對重大典型案件的聯合處理和責任追究。嚴格執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發現機制、制止機制、聯動機制和問責制度,強化土地執法各個環節,嚴厲打擊各種非法占地、非法批地、“以租代征”等土地違法行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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