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0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發〔2003〕287號印發《關於做好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式、土地權屬確認和土地權益分配、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的保障措施4部分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意見
- 文號:國土資發〔2003〕287號
- 發布部門:國土資源部
- 發布時間: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簡介,內容,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式,土地權屬確認和土地權益分配,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的保障措施,
簡介
國土資發〔2003〕2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權屬管理,全面提高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水平,現就做好土地開發整理中的土地權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內容
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
(一)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本著“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又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土地權利,避免發生土地權屬爭議,促進社會穩定”的宗旨,將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各項工作做細、做實、做好,為土地開發整理事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產權保障,促進土地開發整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是:全面落實土地開發整理中權屬管理的各項工作程式,界定各項土地權利,合理分配土地權益,避免出現土地權屬爭議;準確反映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區的位置、界線、地類、面積等土地利用現狀,確保地類認定上的真實性。
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式
(三)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應當遵守依法、公開、公平等原則。
(四)準確摸清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區內土地權屬和土地利用現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土地登記、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以及土地變更調查、耕地後備資源專項調查等資料為依據,切實查清項目區的確切界線和項目區內每宗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標繪到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現狀圖上,並形成土地權屬和利用現狀報告。地籍資料無法滿足工作要求的,要及時進行補充調查和登記。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應及時調處;一時無法解決的,暫不將爭議土地納入土地開發整理的範圍。
(五)制定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要認真制定土地所有權s、使用權權屬調整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區內土地權屬狀況,權屬調整的範圍,開發整理人與土地權利人簽訂的協定。在分配土地權益時,應保證項目區範圍內原有土地權利人權益不減少。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徵得2/3以上土地權利人的同意。
(六)公告權屬調整方案。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當在有關鄉(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5天。對權屬調整方案有異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於公告期內書面提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爭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處。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有異議的,應在公告期內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人民政府提出,爭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人民政府調處。
(七)權屬調整要經過批准。土地權屬調整經公告並徵求意見後,應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凍結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停止變更土地利用現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一經批准,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公告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批准後至土地權屬調整完成前,停止辦理土地權利移轉、抵押等登記手續,禁止任何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的行為,並在開發整理過程中認真檢查核實公告內容執行情況。
(九)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後及時開展土地變更調查,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後,要按照經批准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權益,並重新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承包經營權。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建立新的地籍檔案,並妥善保管有關土地登記資料。
土地權屬確認和土地權益分配
(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開發、整理、復墾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原土地所有權原則不變。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可確定給從事開發的投資者。開發集體未利用地,經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的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可確定給開發者。國有農場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除飛地、插花地外,項目區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原則上不做調整。對確需調整的,應由雙方所有權人簽定土地調整協定。對需要調整的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位置應儘量與開發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當。農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調整的,應當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集體土地整理後新增耕地的分配,應經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討論決定。
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的保障措施
(十二)提高認識。土地開發整理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承包經營權等土地權利的調整,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強。土地權屬界定不清,會在土地開發整理完成後產生新的土地權屬爭議,直接關係到開發整理事業的成敗,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從代表最大多數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發,從認真解決“三農”問題出發,高度重視土地開發整理中土地權屬管理工作,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將其作為土地開發整理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抓緊、抓實、抓好。不能有畏難情緒,不能隨意簡化程式,不能搞口頭協定、君子協定,凡涉及村民會議決議、公告、各種協定等都必須落實到文字材料。
(十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真正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不能違背農民意願搞開發整理。要做到公告到位,指導到位,檢查到位。各級政府不能片面理解“誰投資,誰受益”,不能與民爭利,要從源頭上防止腐敗。
(十四)採取措施,狠抓落實。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時,應附具土地權屬管理方案。項目建設完成後,應將權屬管理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應當按照項目管理及有關規定,安排土地權屬管理經費。地籍工作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通過積極主動工作,保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順利進行。特別是在土地權屬和土地利用現狀確認、權屬調整方案審核、土地變更登記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要加強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的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的規範和標準,使這項工作有章可循。
國土資源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