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

《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是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
  • 發布單位: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發展歷史,社會影響,政策解讀,辦法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10月,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促進養老產業健康發展。

社會影響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
管理辦法要求,全省各市、縣(市)統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布局,嚴格規劃實施。市、縣(市)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將結合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嚴格審查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不符合規劃條件、規劃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依法落實規劃條件核實職責,對未按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的一律不予通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進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機構可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單獨成宗供應、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得分割。
根據管理辦法,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舉辦養老機構可享受5年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可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改變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依法依規為其辦理土地用途改變手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再使用後,可通過政府收回、整體轉讓等處置方式進行盤活利用。
管理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全面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積極參與跨部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對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未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審批、用地供應和監管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2022年4月8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部署會,決定在全國組織開展為期半年(4-9月份)的打擊整治養老詐欺專項行動。4月27日,省平安建設領導小組印發《河北省打擊整治養老詐欺專項行動方案》,明確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整治違規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變相開發房地產等涉詐問題隱患,要求各成員單位總結借鑑專項行動的有效創新舉措和經驗,將其固化為服務規範和工作制度,制定完善相關行業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專項行動部署要求,我處緊密圍繞自然資源領域規範整治工作,結合我省實際,依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河北省養老服務條例》《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法規性檔案,從規劃布局、土地供應、盤活存量、監督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全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共三條。主要是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概念。
第二章,規劃布局,共三條。要求市、縣(市)統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布局,嚴格規劃實施。一是明確市、縣(市)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要結合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二是強調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不符合規劃條件、規劃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是要求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落實規劃條件核實職責,對未按規劃條件進行施工建設的一律不予通過。
第三章,土地供應,共九條。明確了養老設施用地土地供應方面的相關要求。一是強調市、縣(市)應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供地計畫,根據需求分階段實施供應,做到應保盡保;二是從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價格、年限、規模等方面,對養老設施用地供應進行了明確。三是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進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機構可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四是強調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單獨成宗供應、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得分割。
第四章,盤活存量,共三條。主要是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盤活存量土地和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一是提出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舉辦養老機構可享受五年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可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二是要求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改變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依法依規為其辦理土地用途改變手續;三是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再使用後的盤活利用政策,提出可通過政府收回、整體轉讓等處置方式進行盤活利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四條。主要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過程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一是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全面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積極參與跨部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二是規定對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未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三是強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審批、用地供應和監管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三條。主要是明確了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劃轉其他部門或下放鄉鎮的執行要求和《管理辦法》施行時間等相關要求。

辦法全文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自然資規〔2022〕5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深入貫徹國家和省打擊整治養老詐欺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省自然資源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9月19日
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促進養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河北省養老服務條例》《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四條 市、縣(市)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
編制詳細規劃,應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要求,充分考慮養老服務設施數量、結構和布局需求,對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位置、指標等,對非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內容、規模等要求,為項目建設提供審核依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一律不予通過。
第三章 土地供應
第七條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由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供應。市、縣(市)應當依據經依法批准的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根據本地區養老服務需求,分階段供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並落實到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做到應保盡保。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確需新增用地的,各地應加強統籌,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予以安排。
第八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詳細規劃,對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辦發〔2020〕51號)等國家標準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建築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據主用途確定該宗地土地用途。
第九條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請使用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憑非營利性質證明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國務院檔案、行業主管部門檔案等規定的審查意見、初審意見等,以及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有建設用地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鼓勵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以租賃、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支持政府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養老服務項目。
第十條 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計畫公布後,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協定方式出讓(租賃);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租賃)。
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基準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於當地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稅費之和。
第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三條 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應單獨成宗供應,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的,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土地出讓時可將項目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並明確不得分割轉讓。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契約中應當明確配建、移交的養老服務設施的條件和要求。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養老服務機構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單獨成宗供應、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整宗登記,不得分割。
第四章 盤活存量
第十六條 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在5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新用地主體為非營利性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新用地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定方式辦理,但有償使用契約和劃撥決定書以及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存量土地用途用於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經審查符合詳細規劃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辦理土地用途改變手續。已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原有償使用的土地不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不符合劃撥條件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
第十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屬於劃撥用地的,由市、縣(市)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築物價格評估結果,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屬於有償方式用地的,可以整體轉讓繼續用於養老服務,原土地有償使用契約中約定的義務由受讓人承擔,或者由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的履行為重點,全面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全程監管,防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二十條 對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審批、用地供應和監管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跨部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對發現的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要嚴格按照《河北省養老服務條例》要求,及時將線索移交當地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劃轉至當地行政審批局的,依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設立行政審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冀辦字〔2017〕27號)執行。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和街道的,依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下放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事項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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