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是2018年滄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近年來,全市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仍面臨服務供給不足、結構不合理、服務質量不高、社會力量參與不充分、扶持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協調推進。為進一步促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健康持續發展,全面提升我市養老服務質量水平,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關心老年人的民生改善,高度重視養老服務業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老齡、養老工作事關國家發展全局,事關百姓福祉,需要下大氣力應對。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推進醫養結合,加快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截至2017年底,我市共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135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17%,其中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達11.6萬人,社會老齡化形勢非常嚴峻,解決好老有所養已迫在眉睫。近年來,我市養老服務業雖然取得較快發展,基本建立了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但還不能完全滿足老年人的實際需求,特別是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不足、市場發育不完善、養老服務扶持政策不健全、區域發展不平衡等問題還比較突出。解決好當前養老服務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進一步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呼聲。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動養老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進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
(一)最佳化簡化行政審批手續。精簡辦事環節,推進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規範化,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社會主體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促進全市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可按“先照後證”的簡化程式執行,在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後,再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屬地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民政部門要做好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
申請設立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國務院已決定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將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後實施,在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前行政審批部門要依法依規做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按照民政部等13部委《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機構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等檔案規定,進一步落實好“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各項便民利民措施,持續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要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將清理出來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閒置土地,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用於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統籌利用閒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國土資源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國土資廳發〔2014〕11號),理順審批流程,取消不合理前置條件,加強後期監管。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定出讓或租賃手續。
(三)足額落實財政補貼資金。加大對民辦養老機構財政投入力度,建立省、市、縣三級財政補貼制度,各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河北省財政廳、民政廳《關於深化財政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冀財社〔2017〕100號)、《關於做好省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申請和發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8〕28號)等省、市財政補貼政策,各縣(市、區)要按照補貼配套比例,足額納入縣本級預算,確保各項補貼按時按標準發放到位。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三、強化質量建設,全面提升養老機構服務水平
(一)加強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管理。各地要繼續深入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強化“管”的能力,要組織民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進一步加大養老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力度,持續推進重大安全隱患“清零行動”。對照《養老院服務質量大檢查操作手冊》115項指標,全面提升養老院服務質量。對無法通過整改達標的機構,督促機構尋找符合條件的場所搬遷;對不達標且無意願整改的機構堅決取締。對於具備養老機構基本許可條件,周邊配套設施齊全,且具有良好服務前景的養老機構,由於歷史遺留問題或其他政策原因,導致無法取得房屋、消防合法資質的,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由機構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召集相關部門研究出具意見和解決措施。要建立社會評估機制,發揮行業自律、民眾舉報、媒體監督等方面的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建立養老服務舉報和投訴制度,及時核實、處理接到的舉報、投訴。
(二)加快推進“醫養結合”。積極推動醫療與養老資源結合,所有養老機構都要具備醫療條件,構建“醫養結合”服務模式,滿足入住老年人醫療服務需求。養老機構可依據自身條件申請設定醫院、衛生服務站或內設醫務室、衛生室,對周邊醫療資源豐富、自身難以獨立設定醫療機構的,可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的方式,開闢綠色就診通道,為入住老年人開展醫療服務。衛生健康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養老服務機構,做好醫療服務對接,行政審批、衛生健康、人社等部門要做好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資質審批工作。
(三)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採取吸引與培養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機構養老護理員、失智老人照護員、居家養老護理員隊伍建設,提升養老護理人才職業技能和照護能力。人社部門要切實落實養老護理員免費培訓政策,對參加養老服務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的勞動者,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教育部門要有計畫地在有關院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快培養專業人才。養老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改善養老服務人員工作條件,依法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提高工資福利待遇。對養老護理崗位連續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的符合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政府給予一次性入職獎勵。
四、創新供給方式,對接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一)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進一步加快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新建居住區按每百戶不少於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在規劃條件和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予以載明,並列入土地出讓契約,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老舊小區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配置。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要通過招投標或品牌連鎖運營等方式,將公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無償提供給社會組織或企業使用,按照“公辦民營”模式開展運營,依法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縣(市、區)政府要出台符合實際、利於居家養老運營發展的補貼扶持政策,通過發放運營補貼、開展政府購買服務、評優獎勵等形式,鼓勵轄區內社會力量舉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支持社會組織或養老服務企業開展品牌化、連鎖化運營。
(二)加快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加快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改革,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公辦養老機構。要統籌安排好轄區內公辦養老機構改革,通過公開招投標、品牌機構連鎖運營等方式,委託社會力量參與運營,開展多元化、多樣性、品牌化養老服務,進一步提高公辦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和效益。到2020年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占全市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超過40%。積極謀劃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或委託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建立轄區內老年人基本情況信息庫,動態管理老年人生活狀況、健康狀況和子女贍養等情況,對接老年人需求,為輻射區域失能半失能、高齡、空巢等有需求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形式的社會化服務。指導轄區內社區養老服務站、農村幸福院、老年協會等組織開展養老服務工作,對護理人員、服務人員及村民進行孝道文化教育和老年人生活照料、護理技能培訓。
(三)構建智慧養老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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