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4〕4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4〕46號),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檔案信息,總體要求,發展目標,主要任務,政策措施,組織領導,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4〕4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4〕46號),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堅持創新體制機制、注重統籌發展、激發社會活力,充分發揮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導作用、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和信息化的支撐作用,健全養老服務體系,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使發展養老服務業成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成為擴大內需、增加就業、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信息為輔助,功能完善、規模適度、服務優良、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服務網路更加健全。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和緊急救援等養老服務覆蓋城鄉居家老年人。95%以上的鄉鎮和7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養老床位達到每千名戶籍老人40張,護理型床位占養老床位總數達到50%以上,社會力量舉辦或經營的養老機構床位數占比達到70%以上。養老護理人員培訓率達到95%以上、持證上崗率達到85%以上。養老信息綜合服務平台基本實現城鎮全覆蓋。
——產業規模顯著擴大。養老服務業全面繁榮,增加值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全市養老服務提供5萬個以上就業崗位。扶持一批帶動力強的生產老年人產品和提供服務的企業,形成具有一定規模連鎖經營的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產業集群,培育一批主導產業突出、產業鏈條完整、服務功能完善的養老服務業園區,打造一批養老服務知名品牌。
——發展環境不斷最佳化。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為服務業重點發展領域。養老政策法規體系、標準體系和監管體系全面建立,養老服務業發展各專項規劃全面完成並組織實施,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備,體制機制充滿活力。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意識顯著增強,為老志願服務廣泛開展,敬老、愛老、助老的優良傳統進一步弘揚。
(一)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以保障高齡、空巢、失能和低收入等老年人為重點,依託專業化服務機構,通過上門服務等形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中醫養生、精神慰藉等服務。居家養老服務應以社會化、市場化運營為主。
1.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市、區(市、縣)民政部門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指導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街道(鄉鎮)、社區設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開展轄區內居家養老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加快實施養老服務信息惠民工程,搭建居家養老信息綜合服務平台和養老服務信息共享平台,鼓勵企業和機構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建立科技助老平台,服務終端(呼叫系統)進入養老家庭。
2.建立居家養老基本服務標準和評估機制。制定我市居家養老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建立居家老年人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記錄和服務評價機制,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基本入戶定製服務,開展精神慰藉、法律服務等個性化服務。
3.培育居家養老服務隊伍。培養家庭護理隊伍,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服務。引入康復護理專業人員、社會工作者隊伍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心理輔導等專業照護服務。支持志願者隊伍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培育農村養老服務隊伍。倡導鄰里相助、結對幫扶。
4.為家庭自我照料提供支持。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為居家老年人、家庭成員和家庭護理人員提供培訓和健康指導。對高齡、失能的困難老年人住所,逐年實施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5.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各區(市、縣)要加快培育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對國內外成熟的居家養老服務模式進入我市提供支持。
(二)著力推進社區養老服務。
社區養老服務是居家養老服務的重要支撐,具有社區日間照料和居家養老支持兩大功能。
1.加強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小區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配套規劃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城鎮新建小區級以上規模的住宅項目應按套內建築面積不低於項目總建築面積2‰的標準,配建集老年人日間照料、文體活動和老年食堂等為一體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要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設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到2020年達到每萬人擁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建設綜合性多功能老年活動中心。對老年人集聚的居住區開展適老性環境改造,重點對道路、樓宇等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基礎設施實施無障礙改造。
農村地區養老服務設施要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結合農村社區建設、幸福院工程,利用和改造村集體的公共設施,在每個村建設100平方米左右的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等服務,有條件的可依託該設施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站。
2.完善社區養老服務配套功能。強化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在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中的引領、支持和平台樞紐等作用,加強其與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服務設施的功能銜接,發揮綜合效益。整合社區家政服務、文化教育、餐飲娛樂、體育健身、醫療康復、金融保險等功能,構建為老服務網路,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優惠的多種服務。
3.強化社會力量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的主體作用。鼓勵各類民間資本進入居家養老服務領域。通過市場機制,引進社會力量參與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及其他養老設施的運營。鼓勵專業養老服務機構、家政、物業、社會組織等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專業化的社會服務。各類社區社會組織要為老年人搭建社會參與平台和老年教育平台,幫助實現老年人的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
4.開展社區居家養老醫療保健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制度,為轄區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建立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係,以合理價格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健康查體、社區護理等規範化服務。鼓勵醫療機構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合作協定,有條件的可以開設日間托老服務。醫療機構可以通過接入居家養老服務網路,為老年人提供老年預防保健、醫療護理、遠程醫療諮詢等服務,同時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5.發揮養老機構在社區居家養老的輔助功能。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利用現有場所、床位、專業人員和智慧型養老物聯網等資源優勢向社區開放,為周邊社區開展培訓指導、日間托老、助餐、助醫、娛樂和遠程支持等服務。
(三)完善養老機構服務供給。
養老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綜合性機構。
1.強化公辦養老機構的基礎保障作用。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托底作用,強化設施建設和專業人員配備,為城市“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和農村“五保”老人實行政府供養。對部分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公辦養老機構護理床位要達到60%以上,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的同時,積極為有需求的其他社會老年人、殘疾人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公辦機構向周邊社區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全市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於500張、重點滿足城市貧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醫養服務和培訓功能於一體的綜合性老年人養護中心;每個區(市、縣)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於300張的綜合性社會福利中心。
健全農村五保供養機構功能,支持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維修改造,理順中心敬老院管理體制。支持中心敬老院向區域性養老中心發展。明確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託管機構屬性,依託縣級福利機構運營。敬老院和常年病人託管機構在滿足保障對象需求的前提下,可將部分閒置床位向社會開放。支持城市公辦養老機構與農村五保供養機構建立對口支援機制。
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服務設施。
2.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大力支持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行政許可和登記機關要為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公開規範和便捷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閒置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等社會資源進行整合改造後用於養老服務。鼓勵養護型、護理型和臨終關懷型養老機構建設。鼓勵城市資金、資產和資源投向農村養老服務。鼓勵境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和運營養老機構。
3.支持養醫結合型養老機構建設。積極構建養老、醫護、康復、中醫養生、臨終關懷服務相互銜接的服務模式,實現老年人在養老機構和醫療機構之間服務的便捷對接。養老機構要提供醫療保健服務,300張床位以下的養老機構應設定醫務室或診所,300張床位(含)以上的養老機構應設定綜合門診部,條件具備的可申請設立醫院。養老機構應與周邊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將養老機構中設立的醫療機構納入大連市遠程醫療綜合管理平台,符合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可將其納入定點範圍。鼓勵醫療機構將醫療服務延伸至養老機構。鼓勵專業醫師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規範開展多點執業。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含中醫醫院)應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
4.加強養老機構規範化管理。編制大連市養老機構建設發展規劃,巨觀把握機構床位供給和布局。制定大連市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標準和等級評定標準。養老機構要按照標準及規範,以市場化為導向,以信息化為手段,以合理的價格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服務。探索養老機構建管分離機制,提高服務能力。
(四)發展養老服務產業。
圍繞適合老年人的各類需要,發展養老服務產業。鼓勵發展養老服務中小企業,重點扶持龍頭企業,形成養老服務產業集群。
1.突出規劃引領。編制老齡產業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發展目標、空間布局、設施建設、土地供應、扶持領域、資金投入、政策保障等內容。
2.開發老年產品用品。依託市老齡產業聯合會,建立養老產業發展基金。推進老年宜居社區、商業養老保險社區、養老地產建設以及區(市、縣)級老年服務街區建設。重點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用品、老年文化產品以及老年人金融、投資理財和保險產品開發。
3.推動養老服務業集聚區和特色產業基地建設。依託城區資源、產業優勢,突出發展連鎖經營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品牌養老機構集聚區,打造濱海、溫泉等休閒養老服務集聚區,建立老年電子產品和老年信息網路產品研發基地,培育以海洋生物和基因工程藥物為重點的老年食品、保健品產業。加快發展涉老衛生健康服務產業。

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資政策。
發揮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的市場建設和融資推動作用,引領商業金融機構共同開發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有效信貸投入。允許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應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支持養老機構以包括股權融資在內的各種方式籌集建設發展資金,各級財政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擔保。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增強對信貸資金和民間資本的吸引力。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探索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支持商業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發展老年人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畫。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和完善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險種。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龍頭企業上市融資。
(二)完善土地供應政策。
各級政府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依據規劃要求,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和建設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民政部門的“雙規劃、雙驗收”後交付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設計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出租、出售。對於單體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將其所使用的土地單獨劃宗、單獨辦理供地手續並設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養老服務設施單獨辦理供地手續的,其宗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下,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超過5公頃。
對符合規劃而閒置的公益性設施用地,可優先調整為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由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建設用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利用集體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響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建設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優先辦理土地審批手續。
企事業單位、個人改造和利用城鎮現有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5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
營利性養老機構等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鼓勵以出租或先租後讓方式供應。
嚴禁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如養老機構停辦,由政府收回或經批准後轉由其他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
(三)完善稅費優惠政策。
落實好國家現行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取得免稅資格的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進一步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微型養老服務企業,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相應扶持。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修建人防工程的養老服務建設項目,應當首先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地形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可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繳費標準執行,用水、用氣、用熱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在新建住宅供電工程統一收費區域內的,用電工程配套費按照省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在新建住宅供電工程統一收費區域外的,由用戶自行委託具有電力工程施工資質隊伍建設由公共電力設施至養老院的電力設施,電網企業不得另行收取配套費。安裝和使用電話、寬頻網際網路按照普通住宅用戶收費標準執行。有線(數字)電視數字收視費減半。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在申請消防、衛生防疫部門驗審相關設施設備時,有關費用予以優惠,並優先驗審。養老服務機構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和生活垃圾、排污清運等費用,有關部門應予免收。
除法律法規明確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對民辦養老機構另行收費。凡收費標準設定上、下限的,按有利於民辦養老機構發展收取。居家養老服務企業、進行社區服務業登記或到社區備案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享受家庭服務業相關扶持優惠政策。
海外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享有與國內資本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相同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四)完善資金支持政策。
各級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年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對區(市、縣)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建設給予資金支持。對有必要實施居住區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的項目,列入市政府投資補助計畫。公辦養老福利機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維護資金、所需工作人員人頭費和日常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託管費用,確保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託管中心的正常運行,保障託管對象基本生活,託管費用由政府和家庭共同承擔,具體標準和承擔比例由各區(市、縣)自定,市以上財政按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準15倍給予補助。市財政對敬老院維修改造給予補助。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享有與公辦養老機構同等的扶持政策和民辦養老機構的相應補貼政策。
全市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提高符合條件的城鄉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標準。一是新增養老床位補貼。市財政給予新建每張床位補貼標準統一提高到10000元,改擴建每張床位補貼標準統一提高到6000元。二是運營補貼。每收住1名本市戶籍老年人,按照其自理(含半失能)、失能的身體情況,市財政給予補貼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400元。
對城市60周歲以上“三無”老年人、遺屬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按照困難老年人身體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狀況,資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對遺屬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入住養老機構補貼,按照其身體半失能、失能狀況,資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1200元。養老服務補貼以代金券等形式發放,補助經費由市、區(市、縣)兩級財政按比例承擔。農村困難老年人購買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由各區(市、縣)根據當地生活及物價水平確定。
給予特殊城市困難老年人家庭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一次性補貼,每年改造規模不低於200戶,補助經費由市、區(市、縣)兩級財政按比例承擔。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的運營經費以各區(市、縣)為主。市財政根據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的服務規模和服務質量,每年按照區(市、縣)財政給予運營經費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對符合標準的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幸福院等項目),市福彩公益金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對新建、擴建、購置及租賃用房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通過銀行按揭貸款的,市財政給予貸款貼息。貼息貸款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可享受50%貸款利息的一次性貼息。
鼓勵和引導各類養老機構參加責任保險,有效化解運營風險,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參加團體責任險的,年度所需經費由市以上財政補助80%,人均補助不超過100元。
對參加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並獲得相應等級的養老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
上述扶持補貼條件和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逐步加大購買服務力度。
提高個人購買養老服務的能力。鼓勵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建設,倡導個人通過投資金融保險產品等增加養老收入來源。農村可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的收益供老年人養老使用。各級政府用於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應重點向農村傾斜。探索建立政策性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為高齡老年人發放高齡生活補貼,並逐步將補貼範圍擴大至80周歲以上老人。
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在扣除有關費用後,如當年有收支結餘、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以從結餘中提取不超過以舉辦人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2倍利息額的額度用於獎勵舉辦人。投入滿5年後,出資人產(股)權份額可以轉讓、繼承、贈與。
(五)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
鼓勵在連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養老服務學歷教育,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專門人才。從2015年起,上述專業方向的畢業生進入非營利養老服務機構就業滿5年,市財政按照本科、高職、中職學歷,分別給予一次性入職獎補。探索在高職院校實施養老護理員委託培養機制。
在養老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把養老服務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範圍。加大各類養老機構護理人員專業培訓力度,由市民政局統一組織實施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和持證上崗培訓、繼續教育培訓和家庭照料者等公益培訓項目,並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確定養老服務實訓基地。養老機構應當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
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薪酬待遇。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要及時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的當地護理人員職位工資指導標準,落實護理人員待遇。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可相應核增績效工資總量,用於發放養老護理員崗位津貼。
(六)培育養老服務社會組織。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管理、運營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養老服務行業標準制定、服務行為監督、第三方評估等事務。引導公益慈善組織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養老產品開發、養老服務提供。扶持發展各類為老服務志願組織,支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居家養老互助服務,建立為老志願服務登記、服務儲蓄制度。倡導單位職工、學生、社區組織和居民為老年人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和幫助,形成專業人員引領志願者的聯動工作機制。鼓勵醫療、教育、法律等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規定時長的志願服務。

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市政府成立發展養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養老服務業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養老服務業發展,切實履行統籌規劃、政策扶持、資金引導、典型示範、監督管理等職責,建立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行業監管。民政部門要參與養老發展規劃編制,履行政策制定、監督管理、行業規範、服務評估等職責。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老齡工作機構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督促指導工作。財政部門要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給予財力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人員管理、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衛生計生部門要研究醫養結合服務模式,提升醫療服務能力。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土地供應。稅務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有關部門要健全養老服務業標準體系,建立完善我市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商務、金融、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廣電、新聞出版、公安、消防、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監督管理。
(三)加強督促落實。將養老服務業發展工作納入各級政府部門的績效考核。各區(市、縣)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意見。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市發展養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工作協調,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工作。
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發檔案內容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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