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8號)精神,落實《攀枝花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2013~2020年)》(攀辦發〔2013〕51號)、《關於加快老齡事業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攀府發〔2013〕37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進一步深化政府養老投資體制改革
(一)今後政府原則上不再興辦國有獨資養老機構,通過政策調控,對“三無”老人實行貨幣化養老,對“低保”對象入院老人給予補助,積極探索建立家庭養老院等方式促進養老產業的發展。
(二)充分利用現有的社會資源發展養老產業。鼓勵國有療養院所、培訓機構、國有企業利用閒置的賓館、招待所等興辦養老機構和開展養老服務業務。經市、縣民政部門許可為養老機構的,可享受養老機構優惠政策;對達不到養老機構條件,但又收養了老年人的,按照收養老人的數量,部分享受養老機構的優惠政策。
(三)農村養老產業要在深化現有農村敬老院改革的基礎上,通過大力發展農村鄉(鎮)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和老年日間照料中心,擴展服務對象和服務範圍,不斷提高養老的社會覆蓋面和服務水平。
(四)發揮市場在養老服務領域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各類養老服務和產品。
對民辦養老機構接收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對象、農村“五保”或城鎮“三無”對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養老服務補貼及各類補助經費應予轉入。
(五)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符合條件可申請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範圍。
(六)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公司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傷害和長期護理等保險業務。
(七)對民營資本開發自營的養老服務機構,經民政部門許可,享受同行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二、建立完善財政支持政策
(八)加大財政投入和扶持力度。除中央、省補助和福彩公益金外,用於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35%和65%的比例承擔,擴權縣全額承擔。
(九)市、縣福彩公益金用於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比例不得低於50%。
(十)建立養老床位一次性建設補助制度。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床位數達到10張及以上、符合相關檔案規定、具備資質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按新增普通養老床位[1]每張1萬元、特殊養老床位[2]每張2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對收養了老年人、但達不到養老機構條件的機構,按照新增養老床位每張不低於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
(十一)建立養老床位運營補貼制度。按收養重度失能老人300元∕月∕床位、中度失能老人200元∕月∕床位、能力完好和輕度失能老人[3]100元/月/床位的標準給予運營補助。床位連續使用必須達到半年以上。連續補助3年。
(十二)對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分別按照城市社區3000元/年、農村社區1500元/年的運營標準進行補貼。連續補助3年。
(十三)建立向非營利性為老服務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重點向服務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購買服務。
對我市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下稱平台),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給予連續服務半年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對象20元/年的運營補貼,平台每年的運營補貼總金額不超過20萬元。運營補貼時限為3年。
對承接為老服務的其它社會組織,採取商議、競爭、招標等方式實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十四)大力發展和支持城鄉互助養老協會,根據協會開展活動情況,對互助養老開展得好的優秀協會組織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補助。
三、認真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十五)保障養老項目的用地需求。凡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養老服務布局規劃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取得;對規模大、用地多的項目,政府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
對新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條件的,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後,可採取劃撥方式優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對新辦的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明確用地性質,按照國家對營利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
鄉鎮、村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使用集體所有土地。
對研發養老服務產品的生產性項目用地,參照工業項目用地方式供地。
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要按照我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要優先安排不少於同等面積的建設用地進行置換。
(十六)落實養老服務機構及為老服務組織稅費優惠政策。
對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
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費。
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養老機構及為老服務組織用水、用電、用氣、通訊、網路按國家、省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加快培育連鎖化、規模化、集團化的養老服務機構。對其中的示範性機構,地方政府根據財力,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積極支持融資信貸需求
(十七)進一步加大財政貼息、風險補償等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投入。充分利用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創業投資等方面的扶持資金,引導民間資本加速進入養老服務領域。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信貸支持力度,合理利率定價,滿足養老服務業信貸需求。對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退軍人等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達到機構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機構達到10%)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根據招用人數,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貼息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並可享受50%貸款利息的貼息,貼息所需經費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拓展市場化融資渠道,支持養老服務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支持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發展養老機構,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養老機構模式。
(十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不斷創新金融服務,積極改進信貸擔保方式,支持養老服務業的可持續發展。支持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應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支持養老機構以包括股權融資在內的各種方式籌集建設發展資金,各級財政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擔保。對產權明晰、管理規範、誠信度高、償債能力強的民辦養老機構及其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多種方式給予信貸支持。
五、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保障
(十九)鼓勵引導高校和中職學校老年服務與管理、老年護理等專業或專業方向的畢業生到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就業。
(二十)將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負責人、養老護理員及其他各類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從業人員納入政府培訓教育規劃,在培訓名額、培訓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符合條件的民辦機構可認定為培訓基地。
(二十一)探索在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中設立公益性崗位,吸引有就業意願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二十二)鼓勵公辦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到民辦養老機構中任職。公辦養老機構正式在編在崗的從業人員經組織批准,選派到民辦養老機構工作的,應簽訂勞動契約,人事關係及個人檔案轉入當地的人才服務中心。契約期滿,在編制許可、崗位空缺情況下,經民政、編制、人社部門批准後可重新聘用為公辦養老機構正式在編人員,任職工齡予以連續計算。
(二十三)建立多領域的養老服務人才聯動機制。鼓勵專業醫師到民辦養老機構規範開展多點執業。將民辦養老機構納入護理類專業實習基地範圍,鼓勵高校和中職學校學生到民辦養老機構實習實訓,並按照所在地有關政策給予實習實訓補貼。鼓勵民辦養老機構引入社會工作人才。對在民辦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公辦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
(二十四)對各類民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現有政策給予社保補貼。各類創業孵化基地要優先吸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創業營業用房和相關政策扶持,並根據其吸納就業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種子資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補貼。
六、其它
(二十五)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養老服務機構捐款、捐物或提供無償服務,並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和榮譽鼓勵。
(二十六)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二十七)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服務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二十八)城鄉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嚴禁將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權以任何方式變相出售,對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門將撤銷養老服務機構許可,國土資源部門將依法責令其交回土地。
(二十九)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民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將撤銷養老服務機構許可,並追繳一次性建設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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