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4〕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發展目標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實現養老服務與醫療、家政、保險、教育、健身、旅遊等相關領域互動發展。
——養老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鄉鎮和60%以上村。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基本養老服務覆蓋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35張以上。護理型床位占養老服務機構總床位比例達到30%以上。每個市、縣有1所以上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
——社會力量成為養老服務供給主體,養老服務業增加值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從業人員規模不斷擴大。
——培育若干家養老服務龍頭企業,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
——養老服務業政策法規體系、人才培養體系、標準評價體系、管理監督體系更加完善。
——建設海峽兩岸養老產業合作開發示範基地,康復輔具、日用保健、服裝服飾、食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生產基地,以及山水休閒老年旅遊和養生目的地。
重點任務
(一)強化政府主導和引領作用
1.統籌規劃養老服務業發展。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為我省服務業重點發展領域,制定和組織實施專項規劃,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水平相銜接,注重統籌資源,合理布局。重點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產品用品、健康服務、文化教育、體育健身、休閒旅遊、金融服務等養老服務業發展。
2.建立基本養老服務制度。以滿足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為目標,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對城市“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實行政府供養。對低收入、失能、失獨、高齡和特殊困難老年人,由政府給予相應的福利保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穩步提高老年人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3.完善養老公共服務設施。認真做好養老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需求預測,加強前期論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2014年起,各地在制定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移交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統一調配使用。凡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當地政府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備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農村養老服務設施要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農家大院、閒置校舍等,全面推進農村互助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加強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功能銜接,充分發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養老服務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綜合效益。2014年起,啟動社區和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設施改造,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
4.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市縣社會福利中心、鄉鎮敬老院等公辦養老服務機構要發揮托底保障作用,重點為政府供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床位應逐步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管理運營;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科學合理配置生活、辦公、醫療、康復、文化娛樂、教育、體育健身、安全等設施設備,完善服務功能,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5.加強養老服務業隊伍建設。把養老服務人才納入我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專業人才薪酬標準。支持在省內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快培養專業人才。鼓勵大中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該考核鑑定證書與省公務員局頒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等級證書相銜接,公辦養老機構持有證書人員享受與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同等的工資待遇。對在養老服務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加強閩台養老護理轉診合作,推進兩地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互認。
6.積極發展老年教育。加強老年教育是完善養老服務的重要措施。教育主管部門要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統一規劃,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各司其職,共同促進老年教育發展。進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設施和場所,支持省、市、縣、鄉、村五級老年大學(學校)建設,充分利用部分合併撤銷後符合條件的農村中國小閒置校舍,改建成老年學校。辦好省、市、縣(區)老年大學,大力發展城市社區和鄉鎮、村老年學校。有條件的學校要主動配合、積極支持老年教育。依託廣播電視大學網路和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平台發展老年遠程教育。
7.支持開展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各地要把老年體育活動場地設施建設納入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規劃。體育等部門要進一步做好老年體育工作,為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幫助和服務。各市、縣(區)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要建設老年人活動中心及室外活動場地,有條件的行政村、社區要建設老年人體育活動室、站(點)。公共體育場館應免費或優惠向老年人開放。具備開放條件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內部體育設施優先向老年人開放。加強老年體育項目輔導員培訓,推廣、創新、普及體育健身項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樣、文體結合、科學健身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動員老年人參與體育健身活動,提高老年人體育健身人口比例。
(二)支持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
1.引導社會力量發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引導專業化社會組織、家政和物業等企業和機構,加盟、參與、託管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製服務。培育一批政府購買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定點單位,支持其連片輻射、連鎖經營、統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託規模較大的信息技術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務平台、家政服務公司、養老機構和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網路和服務平台。建立為老志願服務登記制度,完善志願服務管理制度。2015年底前完成社區老年人、服務實體以及志願者基本信息錄入,對接老年人個性化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主體服務供給。
2.鼓勵社會力量投資養老服務機構(場所)。鼓勵社會力量按養老市場需求,建設滿足不同需求的養老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設立滿足中高端養老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社區。鼓勵社會力量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扶持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面向經濟條件一般的老年群體提供養老服務,鼓勵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面向經濟條件好的老年群體提供中高端養老服務。鼓勵包括港澳台在內的境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運營養老服務機構。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及個人興辦老年人體育健身場所和老年大學(學校),對興辦非營利性的老年人體育健身場所和老年大學(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3.培育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培養老年產品研發聯盟、養老服務行業協會、養老服務企業商會、老年學專業研究會等,開展行業標準制定、服務質量評估、服務行為監督及專業職稱評定等事務。培育發展為老服務公益慈善組織,支持慈善組織重點參與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養老產品開發、養老服務提供等,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慈善品牌。支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居家養老互助服務。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支持老年民眾組織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服務社會活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省、市、縣、鄉、村五級老體協組織,支持成立行業老年人體育協會,努力構建老年體育健身服務體系。
(三)加強農村養老服務
1.夯實農村機構養老基礎。加強鄉鎮敬老院管理,進一步做好敬老院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將敬老院管理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滿足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敬老院通過總體承包、分部承包、委託運營、合資合作等公建民營方式,承包、委託給社會組織、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運營;支持敬老院改善設施條件並向社會開放,接納周邊村鎮散居老人,合理收費,提高運營效益,使之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鼓勵敬老院利用現有閒置土地、設施等,因地制宜發展種植、養殖等院辦經濟,其收入用於改善供養對象生活。允許村集體經依法批准使用集體所有土地,興辦農村養老機構,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
2.推進農村幸福院建設。支持和引導村民自治組織發揮主導作用,在老年人特別是留守老人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對集中、經濟條件較好、有場所設施基礎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優先規劃建設農村幸福院,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等照料服務,並逐步向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延伸。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建設農村幸福院。對已建達標或新建達標的農村幸福院,從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次性補助。發揮慈善組織在支持農村幸福院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3.拓寬農村養老資金渠道。農村可以依法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各級政府要建立多來源、有固定渠道的籌資長效機制,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應重點向農村傾斜,同時整合多部門相關資金,統籌使用農村養老資金。加強城鄉養老合作,鼓勵城市資金、資產和資源投向農村養老服務。
(四)加快實現醫養結合
1.增強醫療服務能力。養老服務機構可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設定康復醫院、護理院、護理站、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要優先受理、優先審核;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其納入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範圍。規模較小的養老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農村幸福院等可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各地要按照《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加快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最佳化養老床位結構,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機構養老服務需求。
2.提升醫療機構為老服務能力。鼓勵和引導基層醫療機構在結構和功能調整中,合理利用閒置的醫療資源,創造條件向老年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轉型。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服務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落實醫療機構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優惠服務要求。建立社區醫院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係。
(五)促進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1.開發老年產品用品。圍繞適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文化娛樂等需要,支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開發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設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2.培育養老產業集群。發揮我省獨特的區位優勢、生態優勢,鼓勵建設一批功能突出、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休閒養生、老年教育、老年體育、特色醫療養老服務基地,打造養老品牌。吸引國內外養老服務領域知名企業入駐,集聚上下游企業,培育養老服務產業鏈。鼓勵競爭力強、有實力的養老服務企業走集團化發展道路,扶持中小型養老服務企業連鎖經營。
3.打造海峽兩岸養老產業合作開發示範基地。發揮閩台“五緣”優勢,依託具備條件的台商投資區,主動承接台灣養老服務業轉移,引進台灣知名養老服務集團和連鎖機構,打造海峽兩岸養老產業合作開發示範區。爭取民政部支持,建立海峽兩岸養老康復護理技術培訓交流基地。
4.開發養老金融產品。引導和規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提升個人養老能力。引導商業保險公司積極參與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並大力發展長期護理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為城鄉居民提供多樣化保障服務。
政策保障
(一)優先提供養老用地
1.保障養老用地指標。要把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用地計畫指標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並向養老服務相對滯後地區傾斜。各地要做好養老服務用地儲備,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儲備土地用於養老服務項目建設。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現有用地潛力,將清理出來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閒置土地優先安排用於養老服務項目建設。科學安排新增用地,統籌解決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用地,允許在辦理農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時單獨組卷報批。對已經供應的建設用地,經審批允許改變用途用於養老服務項目建設。鄉鎮(村)興辦的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農用地的,允許辦理只轉不征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改變林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3.明確供地方式。公辦養老服務機構,依法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符合規劃要求和《劃撥用地目錄》用地的,可參照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政策,採取劃撥方式供地;機構停辦後,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並對地面建築物評估後折價收回。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同一宗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用地者的,應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用途界定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營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為其以土地資產融資提供必要條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養老服務機構,並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嚴禁以辦養老服務機構為名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改變養老服務性質及服務設施用途。
4.實行優惠地價。協定出讓的養老服務機構用地價格,基準地價已覆蓋的地區,按不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相同用途基準地價的70%比例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基準地價未覆蓋的地區,按不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可通過雙向競價、綜合評標等方式,合理控制地價。
(二)分類給予稅費優惠
1.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提供的養老服務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用電、用水、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並免收相應配套費;免收餐飲許可、衛生許可和衛生監測費;優惠或減免初次安裝固定電話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優惠或減免收取通信費(國內固定電話)。
2.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等規定的,經財稅部門認定後,對其非營利性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慈善總會等機構向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捐贈方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要免徵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防洪費、無害化淨化池工程材料費、排污費(按程式報批後免徵)、垃圾和糞便清運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申請衛生防疫部門驗審相關設施設備時的費用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和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的50%收取,主終端基本型機頂盒按基準價的50%收取,優惠部分所需經費由當地政府承擔。
3.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減半徵收前述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國家和我省扶持發展服務業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三)加大公共財政補貼力度
1.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運營補貼。當地政府對已建成的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給予每個每年不低於20000元的運營補貼;對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給予每個每年不低於5000元的運營補貼。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2.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一次性開辦補助和床位運營補貼。2014年起,一次性開辦補助為:用房屬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張及以上的,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10000元;用房屬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張及以上的,每張床位補助5000元,分5年撥付。床位運營按年平均實際入住床位數給予每年每床不低於2000元補貼。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享受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床位運營補貼政策。所需資金安排渠道按原有規定執行。
3.貧困家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貧困家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制度。貧困家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與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不重複享受。
4.提高養老護理員待遇。建立養老護理員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聯合定期向社會公布當地養老護理員的工資標準指導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實行養老護理員特殊崗位補貼制度。
(四)拓寬投融資渠道
1.加大政府資金投入。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地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將老年教育、老年體育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應統籌考慮養老服務需求,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改造。
2.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範圍。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範圍,探索信用擔保等方式。對利用自有房產、土地開辦養老服務的機構,積極通過房產、土地抵押等各類貸款滿足合理融資需求;對租用土地、房產開辦養老服務的機構,積極探索租金貸款等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行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強化與保險、信託、基金等金融同業合作,統籌各類表內外金融資源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積極探索開展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鼓勵開發以子女擔保或子女作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費新模式。商業性擔保機構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擔保,享受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政策。各級政府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和擔保中心要優先為養老服務機構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探索開展社會養老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對信用等級評定高的養老服務機構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確定服務價格,降低養老服務機構融資成本。
3.加大養老信貸投入。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養老服務企業、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各級政府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中將養老服務業納入試點範圍,整合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建立養老服務機構信用檔案,並實現與金融機構的交換共享,引導金融機構跟進提供各項金融服務。加強銀企合作,重點加強我省康復輔具、醫療、食品藥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的行業產業、老年生活設施等信貸服務。
4.提高養老服務機構及入住老年人的保險保障水平。各地要儘快建立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制度,依法確定保險責任,明確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個人繳納保險費的比例,促進轄區內入住老年人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或責任保險,農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無”老人購買相關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負擔。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入住老年人購買長期護理、重大疾病、補充養老等保險產品。
(五)完善市場監管機制
1.健全養老服務行業規範。嚴格執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等相關規定。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製度。健全養老服務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逐步完善養老服務業行業標準。各地要按照屬地化監管原則,強化對本地區養老機構的服務範圍、服務質量和服務收支情況的日常監督和年審。
2.建立養老服務業定價機制和考核機制。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業定價機制,科學合理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範圍及其收費標準,規範養老服務收費行為。量化養老服務業發展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
3.建立養老服務業統計體系和需求評估體系。建立全省統一的養老服務業統計體系,準確、及時、全面反映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規模、水平、行業結構等基本情況。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網路,建立全省養老機構數據直報系統,加強養老機構信息收集、儲存、統計和分析。衛生行政部門要對老年人的健康狀況開展評估;依託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等情況進行評估。所有政府資助的養老項目和補助對象均必須進行服務質量和養老需求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老年人享受基本養老服務、政府支持的層級類型、輪候順序。
各地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省直和中央駐閩有關單位要根據本單位職責,制定具體措施。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和老齡辦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9日
附屬檔案
重點任務分工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負責單位
| 時間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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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任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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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為我省服務業重點發展領域。制定和組織實施專項規劃,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水平相銜接,注重統籌資源,合理布局。重點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產品用品、健康服務、文化教育、體育健身、休閒旅遊、金融服務等養老服務業發展。
| 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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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城市“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實行政府供養。對低收入、失能、失獨、高齡和特殊困難老年人,由政府給予相應的福利保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穩步提高老年人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 省民政廳、財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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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認真做好養老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需求預測,加強前期論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各地在制定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移交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統一調配使用。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民政廳、老齡辦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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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凡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當地政府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備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民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老齡辦
| 2014年第一季度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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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農村地區養老服務設施要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農家大院、閒置校舍等,全面推進農村互助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民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廳、財政廳、老齡辦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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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強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功能銜接,充分發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養老服務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綜合效益。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民政廳、老齡辦、衛生計生委、文化廳、體育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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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4年起,啟動社區和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設施改造,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民政廳、老齡辦、殘聯
| 2014年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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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積極發展老年教育。加強老年教育是完善養老服務的重要措施。教育主管部門要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統一規劃,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各司其職,共同促進老年教育發展。進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設施和場所,支持省、市、縣、鄉、村五級老年大學(學校)建設,充分利用部分合併撤銷後符合條件的農村中國小閒置校舍,改建成老年學校。辦好省、市、縣(區)老年大學,大力發展城市社區和鄉鎮、村老年學校。有條件的學校要主動配合、積極支持老年教育。依託廣播電視大學網路和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平台發展老年遠程教育。
| 省教育廳、省委老乾局、省老齡辦、省委組織部,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一季度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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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支持開展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各地要把老年體育活動場地設施建設納入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規劃。體育等部門要進一步做好老年體育工作,為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幫助和服務。各市、縣(區)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要建設老年人活動中心及室外活動場地,有條件的行政村、社區要建設老年人體育活動室、站(點)。公共體育場館應免費或優惠向老年人開放。具備開放條件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內部體育設施優先向老年人開放。加強老年體育項目輔導員培訓,推廣、創新、普及體育健身項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樣、文體結合、科學健身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動員老年人參與體育健身活動,提高老年人體育健身人口比例。
| 省體育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一季度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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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縣社會福利中心、鄉鎮敬老院等公辦養老服務機構要發揮托底保障作用,重點為政府供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床位應逐步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管理運營;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服務設施。
| 省民政廳、財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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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科學合理配置生活、辦公、醫療、康復、文化娛樂、教育、體育健身、安全等設施設備,完善服務功能,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
| 省民政廳、衛生計生委、文化廳、教育廳、體育局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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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把養老服務人才納入我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專業人才薪酬標準。對在養老服務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衛生計生委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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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支持在省內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快培養專業人才。
| 省教育廳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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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鼓勵大中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該考核鑑定證書與省公務員局頒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等級證書相銜接,公辦養老機構持有證書人員享受與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同等的工資待遇。
| 省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務員局)、財政廳、民政廳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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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強閩台養老護理轉診合作,推進兩地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互認。
| 省民政廳、衛生計生委、台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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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引導專業化社會組織、家政和物業等企業和機構加盟、參與、託管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製服務。培育一批政府購買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定點單位,支持其連片輻射、連鎖經營、統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
| 省老齡辦、民政廳
| 2014年初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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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依託規模較大的信息技術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務平台、家政服務公司、養老機構和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網路和服務平台。建立為老志願服務登記制度,完善志願服務管理制度。2015年前完成社區老年人、服務實體以及志願者基本信息錄入,對接老年人個性化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主體服務供給。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民政廳、商務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老齡辦、團省委,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一季度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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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鼓勵包括港澳台在內的境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運營養老服務機構。
| 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商務廳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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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將敬老院管理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滿足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敬老院通過總體承包、分部承包、委託運營、合資合作等公建民營方式,承包、委託給社會組織、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運營;支持敬老院改善設施條件並向社會開放,接納周邊村鎮散居老人,合理收費,提高運營效益,使之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民政廳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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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持和引導村民自治組織發揮主導作用,在老年人特別是留守老人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對集中、經濟條件較好、有場所設施基礎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優先規劃建設農村幸福院,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等照料服務,並逐步向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延伸。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建設農村幸福院。對已建達標或新建達標的農村幸福院,從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次性補助。
| 省民政廳、財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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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農村可以依法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應重點向農村傾斜,各級政府要建立多來源、有固定渠道的注資長效機制,同時整合多部門相關資金,統籌使用農村養老資金。加強城鄉養老合作,鼓勵城市資金、資產和資源投向農村養老服務。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財政廳、民政廳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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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養老服務機構可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設定康復醫院、護理院、護理站、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要優先受理、優先審核;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其納入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範圍。規模較小的養老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農村幸福院等可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
| 省民政廳、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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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各地要按照《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加快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最佳化養老床位結構,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機構養老服務需求。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民政廳、衛生計生委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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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鼓勵和引導基層醫療機構在結構和功能調整中,合理利用閒置的醫療資源,創造條件向老年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轉型。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服務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落實醫療機構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優惠服務要求。建立社區醫院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係。
| 省衛生計生委、民政廳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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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圍繞適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文化娛樂等需要,支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積極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開發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設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 省民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商務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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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引導和規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
| 福建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
| 2014年第一季度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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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發揮我省區位優勢、品牌優勢,鼓勵建設一批功能突出、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休閒養生、老年教育、老年體育、特色醫療養老服務基地,打造養老品牌。吸引國內外養老服務領域知名企業入駐,集聚上下游企業,打造養老服務產業鏈。鼓勵競爭力強、有實力的養老服務企業走集團化發展道路,扶持中小型養老服務企業連鎖經營。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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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發揮閩台“五緣”優勢,依託具備條件的台商投資區,主動承接台灣養老服務業轉移,引進台灣知名養老服務集團和連鎖機構,打造海峽兩岸養老產業合作開發示範區。
| 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台辦、民政廳
| 2014年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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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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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有關優先提供養老用地。
| 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林業廳、民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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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有關給予稅費優惠。
| 省地稅局、國稅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物價局、通信管理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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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有關加大公共財政補貼力度。
| 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老齡辦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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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地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將老年教育、老年體育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應統籌考慮養老服務需求,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改造。
| 省民政廳、財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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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有關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範圍和加大養老信貸投入。
|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省財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持續推進,適時出台專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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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有關提高保險保障水平。
| 福建保監局、省財政廳、民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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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製度。
| 省民政廳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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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健全養老服務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逐步完善養老服務業行業標準。各地要按照屬地化監管原則,強化對本地區養老機構的服務範圍、服務質量和服務收支情況的日常監督和年審。
| 省民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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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業定價機制。
| 省物價局、民政廳
| 2014年第一季度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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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立養老服務業目標考核機制。
| 省民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2014年第三季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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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立養老服務業統計體系。
| 省民政廳、統計局、工商局
| 2014年第一季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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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立養老服務需求評估體系。
| 省民政廳、衛生計生委
| 2014年第一季度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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