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是瀋陽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5年
檔案原文

  
一、總體要求
堅持創新體制機制,注重統籌發展,從瀋陽市人口老齡化實際出發,充分發揮政府在保障基本的主導作用、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和信息化的支撐作用,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逐步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
二、發展目標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企事業單位為補充,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四位一體”養老服務體系;全面建設環境優美、居住舒適、設施齊全、服務完善、文明和諧的老年宜居社區。全市社會養老床位數量達每千名老人35-40張;基本建成集應急救助、日常生活照料、醫療護理服務於一體的養老服務信息化網路系統。
——服務體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養老服務覆蓋所有居家老年人。城區要建立起服務轄區內老人的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平台。符合標準的日間照料中心、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養老護理員培訓率達90%,持證上崗率達80%。
——產業規模顯著擴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產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務、老年體育健身、老年文化娛樂、老年金融服務、老年旅遊等為主的養老服務業全面發展,培育一批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發展一批富有創新活力的中小企業,形成一批養老服務產業集群,打造一批養老服務知名品牌。
——發展環境更加最佳化。養老服務業政策法規體系建立健全,行業標準更加科學規範,監管機制更加健全完善,服務質量明顯提高。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顯著增強,支持和參與養老服務發展的氛圍更加濃厚,養老志願服務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優良傳統得到進一步弘揚。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1.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標準。各地區和相關部門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嚴格執行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城鎮新建小區級及以上規模的住宅項目應按套內建築面積不低於項目總建築面積2‰的標準配建老年活動室、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使用。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要全程參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驗收。
2.加強老舊城區養老服務設施改造。凡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每萬名居民擁有養老服務設施面積達200平方米以上),各地區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闢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3.整合社區公共服務資源。鼓勵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資源參與養老服務。整合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提高使用效率,發揮綜合效益。充分發揮社會自治功能和老年協會作用,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和志願服務,幫助解決老年人實際生活困難。
4.完善社區無障礙設施改造。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和規範,加快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5.全面推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在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及家政、醫療機構、物業等企業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製服務。支持社區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網點,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及家政、醫療機構、物業等企業興辦或運營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日間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項目。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保證老年協會有人員、經費、活動場地並定期舉辦活動。
6.建立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加快建設全市統一的社區信息化平台。支持企業和機構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通過整合通訊網路、智慧型呼叫、網際網路等科技手段,大力發展老年電子商務,建立完善的養老服務智慧型化系統和老年人信息資料庫,將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站點、家政服務企業、120等資源整合納入統一的信息化服務體系,及時回應老人的求助、求醫等信息。
7.推進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農村養老服務設施要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充分利用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等服務。
(二)加強養老機構建設。
8.明確公辦養老機構職能。公辦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城鄉“三無”人員、“五保”人員提供無償的供養、護理服務;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低保中的重度殘疾人提供低償的供養、護理服務。在滿足上述人員集中供養的同時,要積極為有需求的其他社會老年人、殘疾人提供有償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公辦機構向周邊社區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項目。
9.完善公辦養老機構基礎設施。各區、縣(市)均要建設1所床位數量不低於300張的,集醫療、養護、康復、託管、臨終關懷於一體的綜合性老年養護中心。加強農村敬老院管理,進一步做好敬老院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將敬老院管理運營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遼寧省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改造實施意見》(遼民函〔2008〕27號)的建設標準進行維修改造。
10.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積極推進公建民營,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合資合作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服務設施,並享有與公辦養老機構同等的扶持政策。積極依法依規推進農村敬老院通過承包、委託運營、合資合作等公建(辦)民營方式,由社會組織、企業或個人運營,在滿足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接納周邊村、社區散居老人,合理收費,提高運營效益,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鼓勵農村敬老院利用現有閒置土地、設施等,因地制宜發展種植、養殖等院辦經濟,收入用於改善供養對象生活。
11.加強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託管機構建設。要進一步理順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託管機構管理體制,可依託縣級福利機構建立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託管機構。託管機構要具備相應的醫療條件或與醫療機構採取聯辦的方式運營。在滿足常年病人基本託管需求的前提下,託管機構可將部分床位向社會老年群體開放。託管機構的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12.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鼓勵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舉辦適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學習、娛樂、健身的養老機構及為老服務場所。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養老服務項目委託社會組織實施。鼓勵和培育發展為老服務公益慈善組織、為老服務志願組織,開展公益、志願服務活動。鼓勵慈善組織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鼓勵慈善人士冠名捐建老年公寓、老年養護院等各類養老機構。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優良傳統,支持社會服務視窗行業開展“敬老文明號”創建活動。
允許包括港澳台在內的境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通過新設或併購等渠道,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鼓勵外國投資者參與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的企業化改制。
13.整合開發養老服務資源。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將所屬的度假村、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轉型為養老機構。鼓勵社會力量對閒置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改造後用於養老服務。鼓勵個人舉辦家庭化、小型化的養老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的養老服務機構。
14.確保投資者權益。凡捐資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所有淨資產歸社會所有,機構停辦後,由行政許可部門負責統籌,繼續用於養老服務事業;其他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出資者擁有實際出資額(含存續期間追加投資額)的財產所有權。
對於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在扣除舉辦成本、預留單位發展基金及提取其他有關費用後,如當年仍有收支結餘,經養老服務機構決策機構同意並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從收支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舉辦人,年獎勵總額不超過以舉辦人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2倍利息額;投入滿5年後,在保證不撤資、不影響法人財產穩定的前提下,經養老服務機構決策機構同意,出資人產(股)權份額可轉讓、繼承、贈與。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經依法清算後,其資產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贈形式納入當地政府養老發展專項基金,經養老服務機構決策機構同意並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對舉辦人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資產增值部分的10%。
(三)繁榮養老服務消費市場。
15.開發老年產品用品。圍繞適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文化娛樂等需要,支持企業積極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鼓勵和支持企業建設老年人用品商場(市場),引導綜合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加強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探索開發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宜居社區等老年生活設施。
16.培育養老產業集群。鼓勵發展養老服務中小企業,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培育發展養老產業園區,實施品牌戰略,提高創新能力,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健全市場規範和行業標準,確保養老服務和產品質量,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消費環境。
(四)積極推進醫養結合工作。
17.加強養老服務機構醫療服務能力。各類養老服務機構要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機構醫務室基本標準(試行)〉和〈養老機構護理站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4〕57號)要求,設定醫務室或護理站;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設定醫療機構;鼓勵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採取聯辦、合作等方式實現醫養結合。舉辦上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優先納入市、區縣(市)兩級醫療機構設定規劃調整範圍並予以設定審批。要將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及其護理人員納入衛計部門統一指導,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技術準入、推薦評優等方面,與其他醫療機構同等對待。
18.提升各類醫療機構養老服務能力。鼓勵和引導各級公辦、民辦醫療機構合理利用閒置醫療資源,舉辦老年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要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醫療機構要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19.探索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新模式。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建立社區醫院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係,開展上門診視、健康查體、保健諮詢等服務。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
20.鼓勵舉辦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進一步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優先保障失能、失智等困難老年人服務需求,提供長期的照顧、護理、康復、保健等服務。各地區要按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發布〈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的通知》(建標〔2010〕194號)要求,加強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建設。
21.健全醫療保險機制。對於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將其納入定點範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落實農村“五保”、城市“三無”老人相關醫保政策,按照“先醫治、後結算”原則予以救治。
(五)完善養老設施規劃、用地政策。
22.合理制定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將閒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利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建設養老機構。對於利用集體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響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建設並用於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對於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要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並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規劃國土部門對符合城鄉規劃的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項目應給予優先審批。對於列入城鄉規劃的(包括已建成的)養老服務機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或改變用途。因國家建設確需徵收或占用的,應按照同等路段等級、同等建築規模給予置換。
23.明確土地使用政策。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於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確定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租賃)方式供地。對於原有通過有償方式取得的養老機構用地,規劃用途調整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可重新簽訂出讓契約,調整土地出讓金。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可辦理協定出讓或租賃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契約或租賃契約時,應規定或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轉租),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嚴禁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對於擅自改變的,由市、區縣(市)規劃國土部門依法依約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停辦後,其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或經批准後轉由其他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
(六)進一步落實稅費有關政策。
24.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徵耕地占用稅。取得免稅資格的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兼併重組、做大做強,對其在合併、分立、兼併等過程中發生實物資產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5.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於符合條件的小微型養老服務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等規定,給予相應扶持。
26.扶持小微型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發展。小微型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報經市地稅局批准,在2015年年底前給予減半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對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按規定給予免徵營業稅的支持政策。
27.落實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於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28.實施優惠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修建人防工程的養老服務建設項目應首先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地形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可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29.實施優惠的水電氣熱收費政策。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繳費標準執行,用水、用氣、用熱免收相應配套費。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在新建住宅供電工程統一收費區域內的,工程配套費按照《關於新建住宅供電工程建設收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2009〕3號)中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在新建住宅供電工程統一收費區域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用戶自行委託持有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資質的隊伍,自行建設由公共電力設施至養老院的電力設施,電網企業不另行收取配套費。安裝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網際網路按照普通住宅用戶收費標準執行。
30.實施有利於民辦養老機構的收費政策。除法律法規明確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對民辦養老機構另行收費。凡收費標準設定上、下限的,按有利於民辦養老機構發展收取。
31.實施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的扶持優惠政策。居家養老服務企業、進行社區服務業登記或到社區備案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享受養老服務業相關扶持優惠政策。
32.鼓勵海外資本投資興建養老服務機構。海外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享有與國內資本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相同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七)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信貸支持力度。
33.加大融資擔保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養老機構以包括股權融資在內的各種方式籌集建設發展資金,各級財政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擔保。允許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股權等辦理抵押,規劃國土、房產等部門應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拓展市場化融資渠道,支持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支持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發展養老機構,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養老機構模式。引導和規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推動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險、長期護理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等保險產品。
34.加大貸款貼息支持力度。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企業及其建設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對於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退軍人等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達到機構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機構達到10%)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根據招用人數,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貼息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並可享受50%貸款利息的貼息,貼息所需經費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對於新建、擴建、購置及租賃用房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包括公建民營類),通過銀行按揭貸款的,按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1∶1配比。
(八)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補貼制度。
35.設立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資金專項。市、區縣(市)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市本級福彩公益金要將50%以上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低於30%;市、區縣(市)兩級財政要完善資金支持政策,各地區要落實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配套補助資金,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年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各項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要歸口管理,統籌使用,由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制訂年度計畫,商財政、發展改革、服務業等部門同意後執行。
36.支持公辦養老機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設集養護、醫療、康復、託管、臨終關懷於一體的公辦綜合性老年養護中心,床位數量達300張以上,符合相關規範標準的,由市財政性資金給予適當配套。
區域性中心敬老院納入市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對於符合相關規範標準的,由市財政性資金給予適當配套。按照《遼寧省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改造實施意見》(遼民函〔2008〕27號)的建設標準,對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和鄉鎮敬老院進行維修改造,對於符合相關規範標準的,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配套。
37.實施社區居家養老設施補貼制度。對於新建或改擴建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站,市財政繼續按1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對於新建或改擴建的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在符合政府制定的規劃、規範、標準,並接受政府指導和社會監督的前提下,市財政按5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舉辦補貼,並根據其服務規模和質量,給予適當獎補。
38.資助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對於達到規定標準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由市財政按核定床位數量給予建設補貼,其中屬於自建的,每張床位補貼1萬元;屬於租賃建設的,每張床位補貼6000元。補貼資金分5年撥付,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7∶3配比。
對於已運營並達到星級標準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包括公建民營類),按照實際入住床位數量給予每年每人補貼1200元的運營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7∶3配比。
39.建立貧困失能老人護理補貼制度。對60周歲以上的城鄉低保和低保邊緣戶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政府給予護理補貼,按每人每月55元標準執行。失能護理補貼保障對象以戶籍為基礎,實行屬地化管理,保障資金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1∶1配比。
40.實施綜合責任險補貼制度。鼓勵各類公辦養老機構(包括養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託管中心)和民辦養老機構,投保養老機構責任保險,降低養老機構運營風險。對投保養老機構由市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保費標準的80%給予補助,人均補助不超過60元。
鼓勵開展養老服務的機構、設施(包括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站)投保養老服務設施公眾責任險,降低運營養老服務設施的機構、社會組織經營風險。對投保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由市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保費標準的80%給予補助,每個機構、設施補助不超過5000元。
(九)規範養老服務業管理。
41.健全養老服務監管制度。民政部門要堅持屬地化管理原則,加強對養老機構的行業監管,健全養老服務準入、退出、監管制度;指導養老機構完善管理規範、改善服務質量;及時查處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要求,對於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侵占、私分、挪用其資產或接收的捐贈和資助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加大對財政補貼監管力度,通過聯網、公示、收入系統核對等方式,加強對政府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管,對於通過瞞報、造價等方式騙取財政性資金的個人和機構,要依法予以處罰。
有關部門要健全養老服務業標準體系,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其他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服務業實施監督管理。積極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建立養老機構信息服務管理網路,實行入住老人實名制管理。
42.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審核機制。建立統一的需求評估機制。對老年人開展養老需求評估,匹配老年人養老需求和養老專業服務項目。整合現有相關評估標準,建立包括醫療護理、生活護理等多種服務需求的評估標準。依託現有的需求評估力量,逐步形成統一的需求評估隊伍,建立基本養老服務第三方評估機制。
建立統一的經濟狀況審核機制。依據家庭資產、收入等經濟狀況,確定享受政府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的標準和條件,利用居民經濟收入核對系統等渠道,逐步探索對申請享受政府基本養老服務補貼老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開展審核。
(十)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43.強化培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鼓勵和吸引專業社會工作者和社工專業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大力培養和引進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壯大養老服務隊伍。將民辦養老機構負責人、養老護理員及其他各類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從業人員納入政府培訓教育規劃,在培訓名額、培訓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符合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可認定為培訓基地。
探索建立老年護理專業教育培訓,有計畫地在我市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建立老年護理輪訓基地,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服務人員。加強養老服務人員職業培訓和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實行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
依託專業服務機構,加快培育社會養老服務志願者隊伍,積極推行志願者註冊制度,動員、組織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慈善組織和廣大市民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種公益性服務。建立愛心企業與養老服務機構掛鈎聯繫幫扶制度。
44.引進專業人才參與養老服務業。鼓勵專業醫師到民辦養老機構依法設立的醫療機構規範開展多點執業。將民辦養老機構納入護理類專業實習基地範圍,鼓勵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民辦養老機構實習實訓,並參照我市企業見習補貼標準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實習實訓補貼,最多補貼6個月。鼓勵民辦養老機構引入社會工作人才。對在民辦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公辦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
45.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薪酬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當地護理人員職位工資指導標準,督促指導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落實護理人員待遇。鼓勵養老機構對取得《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養老護理崗位工作的人員給予護理員特殊崗位津貼。
鼓勵引導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老年服務與管理、老年護理等專業或專業方向的畢業生到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就業,對於進入非營利養老服務機構就業滿5年、勝任工作崗位要求的,按照省民政部門制定的補貼標準,由省、市、區縣(市)三級財政給予一次性入職獎補貼。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