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關於加快全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

遵義市關於加快全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檔案精神,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推進全市養老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4〕1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發展目標
第一階段:到2017年,全市養老服務床位達到4.1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35張;80%的城市社區開展居家養老服務,60%的農村社區建有居家養老服務站;養老機構管理人員、護理人員崗前培訓率達到100%、持證上崗率達到90%以上;養老床位占老年人口總數35‰。建立起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全面建立科學合理、運轉高效的長效評估機制,實現養老服務評估科學化、常態化和專業化。
第二階段:到2020年,全市養老服務床位達到5.2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40張以上;70%以上的公辦養老機構實行公建民營;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等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全部鄉鎮和7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含有養老服務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50%的城市社區和有條件的農村社區要設立適合老年人的康復場所;養老床位占老年人口總數40‰。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產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務、老年體育健身、老年文化娛樂、老年金融服務、老年旅遊等為主的養老服務業全面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
1.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按照資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實用的要求,加快建設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為有服務需求的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空巢、獨居、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集中托養、就餐、健康、休閒和上門照護等服務,並協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記、身體狀況評估等工作。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照料中心,應當辦理法人登記,其他照料中心可以通過社區服務組織備案方式進行登記管理。
2.發揮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作用。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服務站)及社區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切實提高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效益。支持社區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場所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各類具有為老年人服務功能的公共設施均免費向老年人開放。
3.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通過政府補助、購買服務、協調指導、評估認證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居家養老服務專業機構和企業,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製服務。積極引導有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實行規模化、網路化、品牌化經營。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點引入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多形式提供養老服務項目。鼓勵專業居家養老機構對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二)進一步抓好養老機構建設。
1.辦好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農村五保、城鎮“三無”老人及低收入、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現有社會福利機構和鎮(鄉、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設施設備、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加快轉型為護理型養老機構。福利院、敬老院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的同時,要積極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殘疾人提供服務,並向周邊社區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項目。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要實用適用,避免鋪張豪華。
2.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要簡化手續、規範程式、公開信息,在資金、場地、人員等方面,進一步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為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便捷服務。鼓勵個人舉辦家庭化、小型化的養老機構,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閒置校舍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
3.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制工作。積極推進公辦民營,新建的公辦養老機構原則上都要通過公開招投標,以承包、委託運營、合資合作等方式,實行市場化運行。穩妥開展公辦機構轉制為企業的試點工作。
(三)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
1.加快服務設施建設。通過改造設施、提升功能,推進已建成的農村居家養老服務站轉型升級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農村敬老院轉型升級為養老服務中心。通過興建村級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務設施,實行集中居住式居家養老。
2.建立長效運營機制。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的規範化管理和運作,健全規章制度,落實運營資金。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功能,在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志願服務。鼓勵農村基層老年人協會參與日間照料中心的服務與管理。
3.拓寬資金渠道。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規定,可將部分未承包的集體所有土地、山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鼓勵城市資金、資產和資源投向農村養老服務。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的建設和運營。
(四)全面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1.推動醫養融合發展。積極構建養老、醫護、康復、臨終關懷服務相互銜接的服務模式,實現老年人在養老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衛生健康服務便捷對接。醫療機構要積極支持和發展養老服務,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引導鎮(鄉、街道)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設養老護理床位。衛生管理部門要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100張床位及以上的護理型養老機構應單獨設定衛生所(醫務室),條件具備的可申請設立醫院;100張床位以下的護理型養老機構和助養型養老機構可單獨設定衛生所(醫務室),也可與周邊醫院、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合作,促進醫養結合。推進醫養結合服務社區化,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與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合作。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與老年人家庭建立家庭責任醫生模式,開展上門診視、健康檢查、保健諮詢等服務,使老年人不出社區、不出家門就能夠享受到專業的照料、護理、保健等服務。積極探索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滿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醫療服務。
2.健全醫療保險機制。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可申請納入定點範圍。醫保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限,同時完善醫保報銷制度。
3.鼓勵興建老年康復醫院。民政部門要與衛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出台鼓勵和支持護理院(護理型養老機構)發展的具體措施,提高老年醫療康復水平。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都要配備康復設備。政府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配備康復輔助器具,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提供資助。
(五)切實提高養老服務信息化水平。
1.制訂行業標準。加快制訂和完善機構養老、居家養老等相關服務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不斷提升養老服務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水平。
2.完善收費和定價機制。研究養老機構收費管理和老年產品用品定價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定價方式,確保養老服務和產品質量,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消費環境。
3.加強信息管理。建立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對老年人信息的動態管理。以縣(市、區)為單位,依託社會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建設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主體服務供給,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諮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服務項目。增加科技養老技術含量,有條件的地方要為高齡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費配置“一鍵通”等電子呼叫設備,推進養老機構數位化建設。
(六)繁榮養老服務消費市場。
1.拓展養老服務內容。積極引導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優先滿足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鼓勵和引導相關行業積極拓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旅遊、健康醫療、精神慰藉、法律維權等服務,並加強對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
2.開發老年產品用品。圍繞適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文、娛等需要,支持企業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老年用品專業交易市場。對開發、生產、經營老年產品的企業和個人,降低準入門檻。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網路交易平台,發展老年電子商務。鼓勵開發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設施。引導和規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
3.培育養老產業集群。加強規劃引導,實施品牌戰略,提高創新能力,扶持一批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知名度高的養老服務業品牌,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
(七)完善養老服務制度。
1.健全養老服務監管制度。新建的養老機構要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提交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辦理相關手續。民政部門要完善養老機構的準入、監管和退出機制,加強對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會同公安、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工商等部門,定期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進行檢查。發改要對養老服務進行價格監督和指導,實行市場定價,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發展評價與監測指標體系。
2.建立養老服務調查評估制度。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養老服務調查評估制度,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專業機構對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調查,鼓勵社會組織和養老機構開展養老服務評估。科學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服務補貼領取資格等。各地要完善評估指標體系,嚴格評估流程,綜合利用評估結果,加強對評估工作的監督。
3.建立和完善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從2016年起,各地要建立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採用發放服務券等形式,為納入城鄉低保對象的失能、高齡等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根據老年人或其家庭意願到養老服務機構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支付給相應的機構;居家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支付給提供服務的企業、組織和個人。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將養老服務補貼範圍擴大到重點優撫對象和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齡老人。
4.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險制度。鼓勵各地按照機構投保、保險公司運作、政府支持的原則,建立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和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鼓勵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以及70周歲以上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傷害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一定補貼。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護理保險制度,增強老年人接受護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5.完善老年人精神關愛制度。積極開展“老年精神關愛行動”,建立老年人精神關愛服務組織,加強與老年人的思想交流,開展心理講座和培訓,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輔導和康復服務,同時利用農村幸福院、留守老人之家、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載體對老年人提供學習教育服務。
6.建立專業技術人員激勵制度。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制度。社會辦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企業在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公辦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可根據職稱、從業年限等因素,對從事養老服務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一定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地自行制定。建立社會工作人才引入機制,在養老服務業中設定社會工作崗位。開展老年人長期照護者關愛行動,為社區和家庭中的長期照護者提供短期休整和療養服務。市、縣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適時發布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積極推動養老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提高養老護理員的工資水平。
7.完善養老服務教育培訓制度。引導市內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育資源,加快培養老年服務管理、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營養調配、心理諮詢等專業人才,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依託院校、養老機構和醫院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各縣(市、區)要積極支持引導養老護理員參加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並給予必要的補助。
三、保障措施
(一)編制養老服務業規劃。將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政府編制實施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專項規劃(2016—2020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市級規劃和本地實際編制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
(二)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市、縣兩級政府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到2017年、2020年養老床位占老年人口總數35‰、40‰的目標,預留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0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的規定,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對社會力量提供的床位數在100張、300張和500張以上的養老服務,其投資項目列入縣級以上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給予用地保障。鼓勵利用閒置的廠房、倉儲用房、學校、辦公樓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支持農村使用村級建設留用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嚴禁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從事房地產開發。
(三)加強基層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範圍,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區要按每百戶15至20平方米的標準調劑解決。鼓勵城鄉社區把布局調整後的公共資源改造或建設成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凡老城區和已建成的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的,要在2017年前通過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按標準建成。城鄉規劃確定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四)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力度。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強化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的支出責任。市、縣兩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於30%。各地要安排財政性專項資金,鼓勵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一是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床位數達到30張及以上、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按每張床位6000元的標準給予建設補助,其中省級補助3000元,市級補助600元,縣級補助2400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每張床位3000元的標準給予建設補助,其中省級補助2000元,市級補助200元,縣級補助800元。補助資金分3年撥付(已獲得補助的予以分項扣減)。二是年度床位運營補貼。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每年每張床位的運營補貼,由各縣(市、區)根據財力自行決定,運營補貼資金由市、縣(市、區)按2:8比例分擔。三是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對已建成的城市老年人日間照料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給予每個每年不低於50000元的機構運營補貼;對鄉鎮老年人日間照料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給予每個每年不低於30000元的運營補貼。經費由市、縣(市、區)財政按2:8比例支付。四是貧困家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建立貧困家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制度。貧困家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與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不得重複享受。五是提高養老護理員待遇。建立完善的養老從業人員物質獎勵和精神激勵制度,讓優秀的養老服務人才“引得進”、“留得住”。建立養老護理員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均月工資水平。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探索實行養老護理員特殊崗位補貼制度。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積極支持養老服務業的信貸需求。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有效信貸投入。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增強對信貸資金和民間資本的吸引力。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融資。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應統籌考慮養老服務需求,積極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改造。支持較大規模、入住老人達1000名以上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鼓勵慈善捐贈資金投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