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牡丹江市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實施意見的通知
牡政辦發〔2011〕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牡丹江市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牡丹江市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為促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滿足廣大老年人不斷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6號)、國家十部委《
關於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全國老齡辦發〔2008〕4號)、民政部《關於開展養老服務社會化示範活動的通知》(民函〔2006〕48號)和黑龍江省《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黑政辦發〔2006〕24號)、《關於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黑老辦聯發〔2008〕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清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
養老服務業是在政府的主導和扶持下,由社區和社會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住養、居家養老、疾病護理、精神文化等服務,滿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務行業。隨著我國改革開發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會生活方式的不斷轉變和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老年群體在日常生活照顧、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復護理、臨終關懷、緊急救助等方面需求日益增多。妥善處理人口老齡化問題,滿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具體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有利於保持家庭關係穩定和睦,促進老年群體與其他群體和諧相處,有利於促進相關行業發展,推動經濟成長,提高全體人民生活質量和水平。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採取有效措施,推動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
二、統籌兼顧,健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養老服務業發展要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輔助、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協調發展、多種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公開、平等、規範的養老服務業準入制度,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養老服務業,構建能滿足各類老年群體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新格局。
(一)進一步發展老年社會福利事業。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城鎮“三無”老年人和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制度,為城鎮“三無”老年人和農村“五保”老年人及其他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服務,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重點辦好示範性、視窗性社會福利養老機構,充分發揮國有養老機構的示範作用,以市社會福利院失能老人照料中心、失智老人護理中心和介助老人康復中心為示範基地,爭取到2015年市社會福利院床位發展到2000張,各縣(市)區在利用現有福利設施的基礎上,不斷拓寬服務領域,增加老年人、殘疾人養護、託管和康復服務等項目,改擴建一所200張床位以上,集生活照料、醫療康復、老年大學、認證培訓、文體娛樂等多種功能於一體,能夠輻射周邊地區,具有示範作用的綜合性養老機構,帶動全市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協調、規範發展,滿足不同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農村敬老院要繼續進行整合改造,逐步改建成綜合性、多功能的農村老年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在為“五保”老年人提供良好服務的同時,為其他老年人提供助養、託管、娛樂和保健等服務。
(二)大力發展社會老年服務機構。老年服務機構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日間照料站等。在城鄉規劃、建設和舊城(村)改造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老年人口數量的增長和養老需求的提高,將老年公寓、養老院、敬老院等養老機構建設納入規劃。鼓勵民間組織、企業和個人,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租賃等方式創辦養老機構。穩步推進國辦養老機構改革,引入市場機制,探索國有民營、公辦民營等運行方式。整合醫療機構資源,積極興辦老年關懷醫院。
(三)鼓勵發展居家養老服務業。制定發展居家養老服務業的社區服務體系規劃,進一步整合社區資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推動居家養老事業發展的合力。按照政府主導、中介組織、實體服務、市場推動的原則,不斷完善居家養老的社會化服務機制,逐步在全市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廣覆蓋的居家養老服務網路。要通過政策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以社區老年人為服務對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心理諮詢、康復服務等養老服務設施機構,向社區、村(屯)家庭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開展以保障“三無”、低保、高齡病殘和獨居空巢等老年人為重點,以服務社區所有老年人為目標的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活動。
(四)支持發展老年護理、臨終關懷服務業。充分利用現有的醫療衛生資源,依靠必要的政策傾斜,支持興辦老年護理、臨終關懷性質的醫療機構,引導相關醫療機構發展專門向老年人服務的老年護理院和老年臨終關懷醫院等老年衛生護理機構。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老年康復、護理方面的主導作用,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為依託,積極開展老年人康復、護理和臨終關懷等家庭服務業務。
三、政策扶持,營造養老服務良好的發展環境
(一)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事業的投入。市、縣(市)區財政應根據財力狀況,安排養老服務工作專項資金。在繼續安排好國辦養老機構建設資金的同時,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及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的補助、貸款貼息和生活困難老年人養老補貼等。
(二)優先審批養老服務項目。規劃部門對符合城市規劃的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項目應給予優先審批。對列入規劃的(包括已建成的)養老服務機構,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或改變用途。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或占用的,應按有關拆遷辦法給予補償安置。
(三)優先安排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國土資源部門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要求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不具有劃撥用地條件的,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但應嚴格審批,確保土地用於養老服務事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閒置的房產,經國土資源、民政等管理部門批准可興辦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可參照享受國辦養老機構的減免建設配套費等優惠政策,但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切實防止變相搞房地產開發等行為。
(四)採取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購買服務、政府補貼等形式發展養老服務業。民政部門對政府投資新建的養老服務機構,具備條件的,可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承辦主體實行民營。由公共財政投入且閒置的國有房產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批准可改造為養老服務機構。
對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法批准成立,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提供社會老年人養老床位數達30張以上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給予如下補貼政策:
按標準建設、依規定運營的新增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每張床位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建設補貼。享受一次性建設補貼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5年內不得改變經營性質。
按入住滿一個月的老年人實際占用床位數,每月每張床位給予50元的運營補貼(機構入住老年人數超過民政部門核准床位數的,按照核准床位數計發補貼)。
對符合資助條件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收住經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其生活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按當地“三無”、“五保”老人供養標準予以安排。
各級慈善機構每年應安排部分資金,資助養老服務機構改善設施設備和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對政府重點保障的服務對象和特殊困難老人,按照特殊人群優先,獨居、空巢老人為重點的原則,確定居家養老服務對象。
對居住且戶籍在本市的65周歲以上(含65周歲)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無”老人、低保老人、重點優撫對象及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獨居和空巢老人,政府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為老人每天提供1-2小時無償服務。
對居住且戶籍在本市的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且無子女照顧的低收入老人及有經濟收入但生活仍很困難的的空巢和獨居老人,由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提供低於市場價格的優惠服務或通過志願者為其提供公益服務。
對居住在本市、有經濟支付能力且有服務需求的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各類老年人,可自費購買所需服務。
(五)減免養老服務機構的有關稅費。認真落實國家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扶持政策。
1.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水、電、燃氣、供熱等收費項目,按民用價格標準計費;安裝和使用電話、有線電視、網際網路等電信業務給予優惠,按照居民收費標準執行;按成本收取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煤氣增容費、新建房屋產權登記費;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免繳排污費。
2.對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
3.對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福利性服務和興辦的第三產業,以及單位和個人對社會福利事業的捐贈,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給予相關優惠政策照顧。
4.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興辦人,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的優惠政策。
(六)最佳化金融服務。鼓勵金融部門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並提供優惠利率。對於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補助。
(七)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對外服務。養老服務機構具備對外開展護理、康復及醫療服務條件的,可申請納入社區醫療機構設定規劃。養老服務機構所辦醫療機構符合申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條件的,經審批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養老服務機構所辦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後,其休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其服務設施和服務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保健、護理康復、文化娛樂、心理慰藉等多種養老服務。
(八)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加快開展老年保健、護理、營養、心理諮詢等急需的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水平。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從業人員一律持證上崗。鼓勵有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課程。對養老服務機構招用的登記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可享受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四、加強領導,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一)成立牡丹江市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由主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副組長,成員由民政、老齡、發改、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國稅、地稅、文化、體育、公安、消防、司法、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物價、環境保護、殘聯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建立聯席議事制度,統籌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長、市老齡委主任擔任,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負責。
(二)科學謀劃牡丹江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我市經濟發展與養老服務需求基礎上,制定和完善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並將養老服務事業納入牡丹江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十二五”規劃綱要,養老服務項目列為市政府民生重點工程。
(三)成立市、縣(市)、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建立市、縣(市)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加強行業管理,強化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養老福利機構之間的交流,促進養老機構共同發展,開展從業人員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發揮指導中心的橋樑、自律、服務和協調作用,促進全市養老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市、縣(市)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所需辦公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四)全面開發與套用信息化系統。從全市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入手,逐步在全市推廣套用包括社區老人基本信息、機構養老信息管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社區日托站服務、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等多個子系統在內的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套用系統,實現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各縣(市)、區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完善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具體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推動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