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精神,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重慶市人民政府提出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4〕16號 
渝府發〔2014〕1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精神,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目標
到2015年,建立起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全市養老服務床位達到19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30張。到2020年,全市養老服務床位達到25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35張;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等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產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務、老年體育健身、老年文化娛樂、老年金融服務、老年旅遊等為主的養老服務業全面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統籌規劃養老服務業發展。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為服務業發展重點內容;要制定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和養老設施建設專業規劃,明確發展思路、目標任務、建設規模和設施布點,制定土地供應、資金投入等扶持政策。統籌城鄉養老資源,保障基本、突出特色,發展居家養老、機構養老和其他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促進五大功能區養老服務業協調發展。明確政府辦和社會辦養老機構基本功能和目標定位,建立不同形式養老機構之間的協作機制,整合社會資源,推進養老服務與醫療、家政、保險、教育、健身、旅遊等相關領域的互動發展。
(二)建立和完善養老支持政策。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完善城鄉養老服務托底措施,將城鄉“三無”老人全部納入供養範圍,適時提高供養標準;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老人需入住養老機構的,應及時納入養老機構供養;家庭住房困難的散居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老人要優先納入廉租房(公租房)或農村危舊房改造工程保障範圍。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經濟困難失能老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逐步完善高齡老人津貼政策。健全老年優待政策,在醫療保健、公共運輸、參觀遊覽等方面給予老年人優先、優惠。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和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業務,支持居民和養老機構投保。大力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深入開展敬老愛老活動,營造尊老助老的社會氛圍。
(三)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一是加強城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的,要通過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二是重視發展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充分利用村級公共服務場所、農家院壩、閒置校舍等建設村級養老服務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養老服務設施。三是加強政府辦養老機構建設。通過新建、改(擴)建區縣(自治縣)社會福利中心、鄉鎮敬老院等,增加養老機構床位,改善供養條件,保障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老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同時,利用剩餘床位為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提供低償服務。四是加快推進公共運輸工具、場站和居住區、城市道路、樓宇、公廁、文體場館、商業網點、旅遊景點等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基礎設施無障礙改造。
(四)大力發展社會化養老服務。支持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根據養老市場需求,建設滿足不同需求的養老服務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社會力量對企業閒置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改造,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加大財政投入和社會籌資力度,重點支持供養型、養護型和醫護型養老機構發展。各區縣(自治縣)要在資本金、場地、人員等方面,進一步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簡化手續、規範程式、公開信息,為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便捷服務。鼓勵境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五)積極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重點民生工程,制定運營補貼、規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支持建立以企業和機構為主體、社區為紐帶的居家養老服務網路,滿足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支持家政服務企業與社區、醫療、物業、養老機構合作,利用社區養老服務平台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上門服務。支持社區充分利用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場所,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具有為老年人服務功能的設施,應向社會老人開放。建立完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發展老年電子商務,利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諮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服務項目。積極引導專業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託管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
(六)培育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引導建立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齡產業協會、專業人員協會等養老服務社會組織,開展養老服務行業標準制定、服務質量評估、服務行為監督及專業職稱評定等工作,發揮社會組織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溝通協調、服務中介、風險分擔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各區縣(自治縣)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管理、運營養老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教育培訓、研究交流、諮詢評估和第三方認證等服務。積極培育發展為老服務公益慈善組織,支持公益慈善組織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運營、養老產品開發和為困難老人提供養老服務幫助等,使公益慈善組織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力量。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支持老年民眾組織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服務社會活動。
(七)推廣“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模式。通過養老院設立醫院、醫院舉辦養老院、養老院與醫院聯辦等形式,構建養老與醫療相互融合的服務模式。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可依法設立醫療機構。對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定點範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參加了醫療保險的,在上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相關待遇。支持社會資本開辦老年護理院、康復醫院和提供臨終關懷服務的醫療機構。全市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要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探索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係,開展上門診視、健康查體、保健諮詢、護理指導等服務。鼓勵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加強合作,實現老年人衛生健康服務在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的便捷對接。
(八)發展養老服務消費市場。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產業發展規劃中,要鼓勵發展養老服務中小企業,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提高創新能力。要圍繞適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文化娛樂等需要,支持企業積極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健全市場規範和行業標準,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消費環境。開發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設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引導和規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按照國發〔2013〕35號檔案“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設定養老服務設施。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編制本地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對納入專業規劃的養老設施用地,要採取多種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可將閒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規劃部門應在新區建設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中明確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和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養老設施,享有相同的土地供應政策,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如機構停辦,土地使用權由政府對土地及地面建築物評估後折價收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經營性用地的規定依法辦理有償出讓手續。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照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相關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配套建設的公路符合農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關規定作為農用地進行管理,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嚴禁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性質搞房地產開發,不得將養老服務設施進行分零銷售。
(二)完善財政投入政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對政府辦福利中心、敬老院的財政投入,完善設施設備,改善供養條件,對達不到福利院、敬老院基本建設標準和入住條件的,要限期整改,確保城鄉“三無”老人得到良好照顧。加快城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市級財政對城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補貼。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新建、擴建養老機構或用自有房屋改建養老機構新增床位50張以上的,市級財政對其新增床位給予每張5000元的建設補貼;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養老機構新增床位20張以上的,市級財政對其新增床位給予每張1000元的建設補貼。支持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市和區縣(自治縣)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各區縣(自治縣)要結合實際對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予以補貼。
(三)完善稅費優惠政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落實國家現行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含家庭服務企業、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適當減免。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天然氣初裝費降低30%收取,水電氣安裝工程費用適當減免。有線數位電視收視維護費執行低收入用戶減免政策,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網際網路等安裝費用適當減免。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優惠政策。
(四)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引導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育資源,加快培養老年服務管理、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營養調配、心理諮詢等專業人才。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培訓機構,依託院校和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加快市級養老實訓示範基地建設。把養老服務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範圍,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在養老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建立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養老機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福利機構等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本市社會辦養老機構(含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招用我市戶籍的就業困難群體和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養老機構應積極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逐步提高從業人員收入。
(五)完善融資政策。將養老服務業作為信貸支持類行業,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投入。各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拓寬信貸抵押物範圍,適當提高抵借率,探索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抵押貸款、經營收益質押貸款等融資模式,滿足養老服務業的信貸需求。加強養老服務機構評級及擔保增信等信用體系建設,提升融資能力。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
四、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要高度重視老齡工作,要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加快養老服務業的發展。市政府要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的統籌規劃和指導管理。各區縣(自治縣)要將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養老服務業發展情況和存在問題,研究推進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政策措施,認真落實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各項任務。老齡工作機構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督促指導。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給予財力保障。民政部門要履行業務監管職責,加強巨觀引導、行業規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教育、公安消防、人力社保、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規劃、衛生計生、商務、稅務、金融、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開展綜合改革試點。按照國家規定選擇有特點和代表性的區域進行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在財政、金融、用地、稅費、人才、技術及服務模式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先行先試,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為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經驗。積極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制試點,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社會資本運營公有產權養老服務設施監管辦法,對現有的政府辦養老機構,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開展民間資本運營公有產權養老服務設施試點。
(三)加強監督管理。要強化行業管理,健全養老服務的準入、退出、監管制度,研究制定養老機構建設標準、服務管理、等級評定、護理員培訓、服務質量和入住對象評估、居家養老服務標準等養老服務行業規範。要及時查處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加強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和監管。要進一步研究養老機構的價格管理辦法,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養老服務定價形成機制。要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和本部門職責制定貫徹實施意見,並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發展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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