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扶持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扶持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趨勢,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積極性,加速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4號)規定,現就扶持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扶持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的意見
  • 地點:重慶市
  • 發行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編號:渝辦發〔2012〕252號
檔案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扶持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趨勢,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積極性,加速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4號)規定,現就扶持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提出如下意見。
充分認識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的重要意義
社會辦養老機構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投資興辦,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化娛樂等綜合性養老服務的機構。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重視和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維護老年人尊嚴、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客觀要求,是彌補政府辦養老服務機構不足、擴大養老服務覆蓋面、解決社會養老問題的迫切需要,是營造尊老敬老社會氛圍、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舉措。同時,大力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對於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拉動消費、增加就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扶持社會辦養老機構的原則和範圍
扶持發展社會辦養老機構要堅持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建立公開、平等、規範的準入制度,鼓勵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興辦養老機構,形成層次多樣、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社會養老服務格局。
社會辦養老機構須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依法進行登記和備案。根據舉辦目的和機構性質,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工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民間資金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國有資金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編制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對符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完善建設手續或租賃改建手續,並按國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建設的照料型和護養型社會辦養老機構,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不同性質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加強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用地保障
各區縣(自治縣)要將養老設施(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化娛樂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不含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設施)建設同步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養老設施建設布點專業規劃,並將規劃確定的養老設施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當地人口老齡化程度、養老服務需求和設施服務半徑等因素,合理規劃設定養老設施,落實養老設施建設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新建和擴建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可以採用劃撥方式優先供地;新建和擴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設施建設項目用地,採用“招拍掛”出讓方式供地,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取標準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收取;農村養老設施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落實社會辦養老機構稅費減免
養老機構提供養護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其中,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與居民家庭同價,天然氣初裝費降低30%收取,水電氣安裝工程費用適當減免。有線數位電視收視維護費執行低收入用戶減免政策。養老機構排放污染物達標的,經環保部門核准後免交排污費。免收養老機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新建和擴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減半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給予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補貼
自2012年起,新建和擴建社會辦養老機構增加床位100張以上、符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養老機構建設標準的,市財政對其新增床位給予每張4000元的建設補貼,每個機構最高補貼不超過500張床位;租用房屋興辦的社會辦養老機構,增加床位50張以上、房屋租期5年以上(含5年),市財政對其新增床位給予每張1000元的建設補貼,每個機構最高補貼不超過200張床位。補貼資金在養老機構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後,經核准一次性撥付(具體申報、審批、監管辦法另行制定)。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補貼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的合理信貸要求,提供積極支持。鼓勵社會辦養老機構接收安置政府供養對象和其他特殊困難老人。接收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的,當地政府按照接收人數和規定標準撥付相關費用。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對接收需要照料的低保、高齡、失能等特殊困難老人,可根據實際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及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加強社會辦養老機構人員培訓
社會辦養老機構要組織在崗人員參加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凡經培訓考試和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人力社保部門免收其初次職業技能鑑定費。加強養老服務人員崗前培訓,將養老服務人員培訓納入城市再就業人員、農民工及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培訓範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實行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逐步實現養老服務人員職業化、專業化。養老護理員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加強社會辦養老機構用工支持
具有本市戶籍的就業困難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城鎮失業殘疾人、三峽庫區移民、城鎮“低保戶家庭”和“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等)與本市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社會辦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及養老服務專業公司)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從事養老護理工作,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拓展社會辦養老機構醫療康復服務
鼓勵社會辦養老機構完善醫療服務功能,為養護老人提供必要的醫療、康復服務。具備醫護專業人員和設施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可設立醫院、門診部、衛生室等醫療機構。社會辦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經審查合格的,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定點範圍。養護人員中的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辦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支付、報銷。社會辦養老機構不具備自辦醫療機構條件的,可與附近醫院簽訂合作協定,由協定醫院提供醫療服務。
探索建立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
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展涉及養老服務的保險業務,積極推進結合養老服務特點設計的保險產品。探索建立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組織養老機構積極投保,實行互助共濟,降低養老機構運營風險,保障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的利益。同時,強化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防範,提高養老機構和老年人對服務事故、人身意外等風險的防範意識,增強應急處置能力。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改進完善養老服務設施,營造安全舒適的養老服務環境,盡力避免養老機構意外事故發生。
規範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的管理
全市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的管理,制定完善社會辦養老機構的建設標準、服務標準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評估評審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和年度檢查,規範養老服務行為。社會辦養老機構的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用途和出租出售,嚴禁以舉辦養老機構為名騙取政府補貼資金。要組織開展社會辦養老機構等級評選活動,積極推進養老機構標準化建設,增強社會辦養老機構質量品牌意識,改善服務條件,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獲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示範性的養老機構,當地政府應給予適當獎勵。
全市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養老服務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統籌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制定扶持政策,營造社會參與養老服務業的良好環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積極協調配合,落實本部門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的政策措施,共同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規範有序發展。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30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9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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