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皖政〔2014〕6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總體要求
以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深化改革為統領,按照責任明晰化、投資多元化、對象公眾化、服務多樣化的原則,堅持保障基本,注重統籌發展,完善市場機制,激發社會活力,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發展養老服務產業。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具有安徽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全省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不少於45張;符合標準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的鄉鎮和8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養老服務業增加值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湧現一批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大批富有特色的中小企業,形成一批養老服務產業集群和知名品牌。養老服務業政策法規體系建立健全,行業標準科學規範,監管機制更加完善,服務質量明顯提高。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顯著增強,敬老、養老、助老的優良傳統得到進一步弘揚。
二、履行政府職責,提高基本養老公共服務水平
(一)保障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推進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社會救助等制度統籌銜接,不斷提高特困供養人員、孤老重點優撫對象、低收入老年人的養老保障水平。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按照不低於上年度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合理確定供養標準。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適時提標擴面。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對其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失能失智程度上浮補貼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免費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備康復輔具和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鼓勵各地為低收入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補充商業醫療保險。
(二)強化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托底保障功能。
繼續加強社會福利院、農村敬老院、光榮院等托底保障性養老機構建設,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水平。對城鄉“三無”人員、孤老重點優撫對象實行政府供養,對低收入和失獨老年人提供低償的養護服務。有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應設定專護區,優先保障政府供養對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殘疾人集中養護需求。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需求的前提下,積極推進農村敬老院轉型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為當地高齡、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養護服務。加強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優先解決貧困重度殘疾老年人的托養需求。
(三)完善社區養老公共服務設施。
在城市,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準,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服務半徑,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對於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區每百戶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每百戶15至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統一調配使用。多期開發的應根據建設時序安排,同步做好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工作。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市、縣政府應於2020年前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闢養老服務用房。
在農村,結合美好鄉村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在修編完善縣域村莊布點和村鎮建設規劃時,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須規劃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支持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建設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鼓勵整合利用農村社區服務中心、黨建活動室、醫療衛生機構、文化教育單位等公共資源,增加為老服務功能。加強基層民政所(辦)和老年協會建設。
(四)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
健全養老服務準入、退出、監管制度,及時查處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加快制定覆蓋全面、重點突出、結構合理的養老服務地方標準體系,引導各地按標準組織實施。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科學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服務補貼領取資格,加快實現養老服務評估科學化、常態化和專業化。所有政府補助的服務項目和補助對象都必須進行服務質量和養老需求評估。建立和完善養老服務業監測統計制度。
三、深化體制改革,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主體作用
(一)創新養老服務供給方式。
豐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內容。廣泛建立以需求為導向、社區為紐帶、企業和機構為主體、項目化運作為載體的20分鐘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圈,委託或公開招標各類企業和機構興辦、運營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積極培育專業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大力開發養老服務公益創投項目,探索建立虛擬養老院。支持個人利用家庭資源就近就便開展為老服務。
加快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定購買服務目錄和實施辦法,創新資金投入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承接城鄉“三無”人員、孤老優撫對象、低收入老年人、失獨老年人養老服務的民辦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組織,按規定給予政府購買服務補助。
統籌利用各類社會養老資源。加強養老服務與其他社區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功能銜接,發揮綜合效益。盤活閒置的職工療養院、幹部培訓中心等存量設施,鼓勵其開展養老服務。農村集體所有的部分建設用地和未承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可以作為養老基地,依法開展流轉經營,收益供當地老年人養老。建立跨地區養老服務協作機制,鼓勵城市支援農村、發達地區支援欠發達地區。
(二)培育養老服務市場主體。
支持各類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發展,積極開展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孵化工作。支持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管理、運營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展教育培訓、研究交流、諮詢評估和第三方認證等服務。鼓勵養老服務業協會、商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督評估、溝通協調、服務中介等作用。鼓勵公益慈善組織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養老產品開發、養老服務提供,使公益慈善組織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力量。鼓勵離退休教師、醫生等專業技術人員發揮餘熱,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參與志願互助服務的工作機制。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探索養老機構“一照多址”、“先照後證”經營,取消註冊資金限制,簡化設立許可手續,放寬社區社會組織備案條件。鼓勵民間資本整合改造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用於養老服務。租用公辦養老機構房產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3年內免交房屋租金。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在各級預算內投資補助上,享受與公辦養老機構同等政策;對境外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享受與境內資本相同的扶持優惠政策。允許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從年度收支節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投資者,投入滿5年後可以轉讓、贈與。民間資本舉辦的各類養老機構和組織實行市場定價。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的全托型社區托老所,享受上述同等政策。到2020年底,面向社會開展養老服務的床位數不少於20萬張。
(三)發展混合所有制養老機構。
改革公辦養老機構管理和運營體制,公辦養老機構可以利用閒置床位向社會開展養老服務,但不得改變公益性質,服務收入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抓緊制定社會力量運營公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積極推進公建民營、委託管理。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許公辦養老機構以設施設備等作價入股,與社會力量共同建設和運營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組改制,發展民間資本參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養老機構。探索以縣區為單位的公辦養老機構資產統一管理和運營模式。有條件的地方應積極穩妥地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
(四)推動醫養融合發展。
在規劃醫療機構定點和布局時,要綜合考慮養老服務需求。設定10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機構,可申請設定護理院、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床位需另設;其他具備條件的養老機構可申請設定衛生所、衛生室、門診部等。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定點範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完善醫保報銷制度,切實解決老年人異地就醫結算問題。探索麵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65歲以上老年人開展健康管理服務,建立健康檔案,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優惠服務。醫療機構開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養老機構,享受與民辦養老機構同等的扶持優惠政策。推進養老、醫護、康復、臨終關懷服務相互銜接的醫養融合發展示範區(機構)建設,加強養老機構、社區、家政、醫療護理機構之間的協同信息服務。
(五)促進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編制養老服務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市場優先滿足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務、老年產品用品、老年殘疾人輔助器具用具、老年文體娛樂、老年金融和保險服務等重點領域發展。通過招商引資和培強本土企業,實施品牌戰略,著力打造一批融健身休閒、醫療養生、文化旅遊為一體的特色鮮明、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養老基地,滿足老年人多層次需求。培育市場競爭力強、企業成長性好的養老企業上市。到2020年,全省建成10個養老服務業發展園區(基地)、50家骨幹企業(機構)。
開展物聯網智慧型養老運用示範點建設,開發老年家庭安防、醫療監測和感測系統,支持運用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創新養老服務模式,發展老年電子商務。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引導保險公司創新開發養老、健康保險產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支持開發老年宜居住宅,積極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並在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其配套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養老機構,享受與民辦養老機構同等的扶持優惠政策。
四、強化政策保障,大力最佳化養老服務業發展環境
(一)完善財政扶持政策。
各地要統籌整合資金,加大財政性資金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力度,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對各級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根據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按其供養對象保障其集中供養經費和機構建設經費,具體標準由市縣自行制定。對民辦養老機構,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日常運營補貼、貸款貼息補助和政府購買服務補助,其中運營補貼由市、縣按照不低於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確定。對於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和企業、社會組織,按其承接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給予相應的購買養老服務補助。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務的,按照其輕、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運營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補助標準分別上浮50%、100%、200%以上。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支持養老服務業的信貸需求。各地政府性投融資平台、政府出資擔保機構應積極為城鄉社區養老公共服務設施、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信貸擔保服務。加強養老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支持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資產抵押和優質企業信用貸款。拓展直接融資渠道,支持養老服務龍頭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支持建立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制度,構建養老服務行業風險合理分擔機制。
(三)完善土地供應政策。
各地應分類明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社區養老設施用地、其他養老設施用地。養老服務設施需單獨安排用地的,市、縣應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地應當優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標。經民政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養老機構,應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鼓勵各類養老機構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在農村興辦的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依法獲批後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支持企業利用存量用地建設養老機構。納入省“861”計畫或新建500張以上床位的養老機構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可按規定在省預留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中予以解決。養老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拆遷的,按照“誰拆遷、誰負責”原則,優先安排同等面積的回遷或異地建設用地。
(四)完善稅費優惠政策。
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按規定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養老機構免徵其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比例扣除。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有線數位電視收視維護費、電話、寬頻網路使用費減半收取,有線數位電視、電錶、水錶建安價格(含安裝材料)按成本價收取。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建設項目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對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建設項目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收入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
支持省內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大中專畢業生在養老機構從事養老護理工作滿3年以上的,給予一定比例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補償;工作滿4年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依託大專院校和養老機構等,建立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基地。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鼓勵養老機構和社區開發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和社工崗位,對從事養老服務的就業困難群體和大專院校對口畢業生,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各市、縣人民政府是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責任主體,省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溝通協調、檢查指導的職責,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認真落實相關任務要求。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附屬檔案
重點任務分工
工作任務
| 負責單位
| 牽頭單位
| 時間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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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政府職責,提高基本養老公共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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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 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
|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財政廳
| 2014年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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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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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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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托底保障功能
| 繼續加強社會福利院、農村敬老院、光榮院等托底保障性養老機構建設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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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保障政府供養對象中失能失智老人集中養護需求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2014年底前出台具體措施,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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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進農村敬老院轉型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
| 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2014年9月底前開展省級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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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區養老公共服務設施
| 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保障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省老齡辦,各市人民政府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2014年9月底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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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設農村養老服務設施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民政廳、省老齡辦,各市人民政府
| 各市人民政府
| 2014年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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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基層民政所(辦)和老年協會建設
| 省民政廳、省老齡辦
| 省民政廳、省老齡辦
| 2014年底前出台指導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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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
| 健全養老服務準入、退出、監管制度
| 省民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
| 省民政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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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定養老服務地方標準體系
| 省質監局、省民政廳
| 省質監局
| 2014年底前啟動,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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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 省民政廳、省老齡辦,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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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養老服務業監測統計制度
| 省民政廳、省統計局
| 省民政廳
| 2014年底前出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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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體制改革,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主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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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養老服務供給方式
| 廣泛建立20分鐘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圈
| 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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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培育專業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大力開發養老服務公益創投項目,探索建立虛擬養老院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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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購買服務目錄和實施辦法,創新資金投入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財政廳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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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地區養老服務協作機制,鼓勵城市支援農村、發達地區支援欠發達地區
| 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老齡辦
| 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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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養老服務市場主體
| 支持各類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發展
| 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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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益慈善組織參與發展養老服務業
| 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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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 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老齡辦,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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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本舉辦的各類養老機構和組織實行市場定價
| 省物價局、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物價局
| 2014年9月底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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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混合所有制養老機構
| 改革公辦養老機構管理和運營體制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2014年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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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組改制,發展民間資本參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養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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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以縣區為單位的公辦養老機構資產統一管理和運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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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醫養融合發展
| 促進醫療資源進入養老機構
| 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
| 省衛生計生委
| 2014年9月底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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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醫保報銷制度,切實解決老年人異地就醫結算問題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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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 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
| 省衛生計生委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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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醫療機構開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養老機構發展
| 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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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展醫養融合發展示範區(機構)建設。
| 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衛生計生委
| 2014年底前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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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 編制養老服務產業發展規劃
| 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老齡辦會同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省老齡辦
| 2014年底前明確“十三五”規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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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品牌戰略,培育老年產業集群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老齡辦,各市人民政府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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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養老服務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利用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2014年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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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
| 安徽保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老齡辦
| 安徽保監局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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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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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政策保障,大力最佳化養老服務業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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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財政扶持政策
| 加大財政性資金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力度
|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財政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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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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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 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 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政府金融辦
| 2014年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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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支持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資產抵押和優質企業信用貸款
| 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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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制度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安徽保監局,各市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
| 2014年底前實現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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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供應政策
| 分類明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社區養老設施用地、其他養老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
|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
| 省國土資源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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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稅費優惠政策
| 落實養老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 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地稅局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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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養老機構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優惠政策
| 省物價局、省民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物價局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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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
| 支持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
| 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老齡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人民政府
| 省教育廳
|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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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就業困難群體和大專院校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業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 省民政廳
| 2014年9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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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基地
| 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 2014年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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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
| 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老齡辦
| 省衛生計生委
| 2014年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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