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和能力評估制度,科學確定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類型和照料護理等級,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入住養老機構等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數據的統計分析,根據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情況統籌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加強合作,推動實現京津冀養老服務資源合理配置、優勢互補、共建共享,提升養老服務協同發展水平。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定期協商機制,推進養老服務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標準一體化、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及資質互認等工作。
第九條 社會各界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敬老、孝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養老服務政策公益宣傳,傳播適合老年人的健身、康養、維權等知識,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電信詐欺等非法侵害的能力。
第十條 對在養老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對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和老齡化發展趨勢較快的地區,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老年人口分布以及變動等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的專項規劃,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總體布局、用地規模,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政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政府舉辦的敬老院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保障。
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城鎮居住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驗收合格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統籌安排使用。
現有城鎮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補建、改建等方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標準配齊。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或者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閒置資源,改造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將具備條件的閒置辦公用房、學校、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療養院、醫院、廠房、商業設施等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辦事程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共運輸工具,以及住宅區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樓梯、電梯、廁所等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和管理規定。
引導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改造,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對納入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家庭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採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政府補貼對象範圍。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推動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建設互助幸福院、養老院等養老服務設施,因地制宜為農村老年人提供互助養老、日間照料、托養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樣化養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提高農村養老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依法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和護理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情緒疏解、危機干預、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為老年人提供防詐欺宣傳、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為老年人提供糾紛調解、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六)為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養生等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加強宣傳指導和組織協調,推動和支持社會力量依託社區,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為城鄉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
(二)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三)利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組織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或者低價、無償提供給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老服務機構運營;
(四)做好本區域內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調查工作,了解老年人生活狀況和家庭贍養、扶養責任落實情況;
(五)建立健全對獨居、空巢、留守、失能、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定期探訪制度,開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權益維護等服務,及時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對本區域內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進行調查;組織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社區、家庭延伸,完善基層用藥管理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報銷政策,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完善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健康指導、醫療諮詢、優先就診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養老服務設施和工作人員,規範服務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連鎖化、規模化運營。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務範圍,探索設定家庭養老床位,支持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技能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社會提供服務的,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應當承擔相應費用。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必需品,並確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機構、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等,為家庭照料護理老年人提供指導服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扶養人探親休假和請假照料護理老年人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通過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願服務等模式發展互助養老服務。提倡低齡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獨居、空巢、留守、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有計畫、分層級、分類別加強養老機構建設。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興辦養老機構,依法設立多個服務網點。支持建設護理型養老機構,推動養老機構提升護理型床位設定比例和康復護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獨居、留守、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通過整體租賃、委託管理等方式,建設、運營、管理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在老年人入住時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照料護理等級,做好護理日誌記錄,及時、準確、完整記錄老年人照料護理、服用藥物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有關服務標準、規範以及養老服務協定約定提供下列服務:
(一)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用具;
(三)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使用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四)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風俗習慣、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五)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六)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根據照料護理等級配備相應的養老服務人員。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關資格。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依法及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告知其家庭成員或者其代理人。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及時疏散、撤離、安置入住的老年人。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定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五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體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布局,引導和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建立醫養聯合體,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或者設定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服務,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協作機制,開展多種形式合作,依託醫療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巡診、健康管理、保健諮詢、預約就診、急診急救等服務,確保入住老年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設立養老機構、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等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設立的養老機構按照規定享受與社會力量設立的養老機構同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醫療機構設定老年病專科和門診,增設老年養護、安寧療護病床,並可以將利用率較低的醫院轉型為提供養老、康復、護理等服務的醫養結合機構。
支持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設定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病床和養老床位,因地制宜開展家庭病床服務。
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護士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執業或者在養老機構內開辦門診部、醫務室、護理站。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養老機構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養生保健等健康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康養產業發展,鼓勵開發以大健康產業為核心,集醫療、健康、養生、養老、教育、休閒、旅遊等功能為一體的康養項目,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多種類型的老年人體育組織,推進適合老年人體育健身的場地設施建設和使用,加強針對老年人的非醫療健康干預,普及健身知識,組織開展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中醫醫療、康復和護理資源,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作用,支持中醫藥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老年人家庭,推動中醫藥與養老融合發展。
第六章 養老服務人才培養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範養老服務用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培養扶持政策,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鼓勵各類院校設定健康服務與管理、老年醫學、中醫養生學、中醫康復學、護理、社會工作、老年學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在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依託社會培訓機構、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按照規定落實培訓費補貼政策。
第四十一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改善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為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並安排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養老服務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養老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建立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制度和褒揚機制,支持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繼續教育和學歷教育,提高專業素質和工作技能。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能力。
執業醫師、護士、康復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在養老服務機構從業的,執行與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制度,其在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醫療衛生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引導全社會尊重、關愛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穩定從業人員的激勵力度,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對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養老機構穩定工作連續滿三年以上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 老年人教育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整合社會資源,激發社會活力,提升老年教育現代化水平,構建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大學建設,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老年大學。老年大學可以通過建立分校(教學點)、選送教師、配送課程、組織培訓等方式將教育資源向基層和社區輻射。尚未建立老年大學的,可以整合利用區域內老幹部活動中心、職教中心、開放大學等場所舉辦老年大學。
第四十六條 鼓勵利用職業院校、社區教育學校、成人學校、鄉村(社區)綜合文化站等場所,設立老年學校(學習點),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教育活動,推進社區老年教育發展。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設立學習場所,配備教學設施,與周邊老年教育機構開展合作,通過開設課程、舉辦講座、展示學習成果等形式,推動老年教育融入養老服務體系,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七條 開展老年教育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特點和學習需求,制定教學計畫,最佳化課程設定,在思想道德、科學文化、身心健康、養生保健、閒暇生活、生命尊嚴、代際溝通、信息技術、法律知識等方面,採取課堂學習、遠程學習、體驗式學習等方式,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第八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將經營收入和土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出讓等集體經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於滿足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購買服務與滿足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相結合,重點安排與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密切相關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獨居、留守、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五十條 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建設、運營補貼。
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安裝、使用和維護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網際網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收費。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津貼補貼標準、擴大津貼補貼範圍。
第五十二條 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審查程式,並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度放寬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和受案範圍。
第五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機構和個人開展、參與養老志願服務活動。
推行為老年人服務志願者登記制度,加強對志願者的培訓,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養老服務信息資源,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息共享機制,推進養老服務數據互聯互通,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協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養老服務模式,開發和推廣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智慧型終端產品和套用,充分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援助、健康醫療、服務預約、安全監測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慧型化服務創新並行,推廣套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慧型信息服務,尊重老年人的習慣,保留並完善傳統服務方式。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出台相關扶持政策,促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推動與老年人生活相關的食品、藥品、保健品等行業規範發展,培育智慧養老新業態,支持相關行業、企業在健康促進、健康監測、康復護理、輔助器具、智慧型看護、應急救援等領域,開展智慧型養老設備、老年人適用產品和新技術的研發、創新和套用,提高老年人用品的供給質量和水平。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加大對養老服務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支持養老服務機構拓展融資渠道,通過設立基金、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對辦理大額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大額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提示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合理確定保障範圍和待遇標準,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護理保障。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購買責任保險,減少養老服務機構運營風險。對投保的養老服務機構按規定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實際需求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服務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未經登記備案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服務檔案,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對養老服務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明確監管事項、措施、依據、流程,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並加強信息共享。監管結果應當及時、準確、規範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監管,防範和消除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和隱患。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行為的有關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加強風險提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養老服務信用檔案,對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加強監管,並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信用檔案,推進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線上披露和信息共享,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引導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守法經營。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養老服務地方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制定高於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養老服務質量監測評估制度,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定期對養老機構進行等級評定和質量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根據評估對養老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受理有關養老服務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建立糾紛協商調解機制,引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維權。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養老服務工作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標準規劃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落實特殊困難老年人服務保障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養老服務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優惠扶持政策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核准的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資源或者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回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回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人員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提供服務的;
(四)利用養老服務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七)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服務機構的經營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懲處,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業禁入措施。養老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採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退回,給予警告,並處騙取資金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服務設施
條例對養老服務的設施規劃、用地保障、配套設施建設、適老化改造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新建城鎮居住區應按照規定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現有城鎮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的,由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齊。
——推動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整合利用閒置資源,改造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具備條件的閒置辦公用房、賓館、療養院、醫院等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同時,條例充分考慮了農村養老服務需求。“我省廣大農村地區養老矛盾多、困難大,是養老服務工作的短板。”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何書堂介紹,條例強調了各級政府應當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推動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建設互助幸福院、養老院等養老服務設施,因地制宜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多樣化養老服務。
河北省還推進縣鄉村三級養老服務網路建設,發展農村互助性養老,補齊農村養老服務工作短板。
防範能力
條例提出,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對辦理大額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大額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提示可能發生的風險。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養老服務政策公益宣傳,提高老年人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電信詐欺等非法侵害的能力。
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審查程式,並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度放寬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和受案範圍。
高齡津貼
河北省將強化特困人員兜底保障,改造提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優先滿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照護服務需求,確保有入住機構意願的全部集中供養。
聚焦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完善高齡津貼、護理補貼、服務補貼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增強補貼的精準度和有效性。以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為重點,建立居家社區定期探訪制度。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津貼補貼標準、擴大津貼補貼範圍。
床位建設
河北省還將提升機構照護能力,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長期照護需求,支持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建設,增強長期照護服務能力。
同時,推進醫養康養融合發展,鼓勵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協定合作、合作共建、服務外包等方式開展合作,有效利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資源,提升醫養結合服務能力。
強化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標準規範和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健全完善與國家標準相銜接的養老服務質量標準與評價體系,全面落實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實現對養老機構的分類分級管理和安全質量監管。
此外,河北省省將加強養老服務工作與京津合作,推動實現京津冀養老服務資源合理配置、優勢互補、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