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建設運行服務規範(試行)

《河北省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建設運行服務規範(試行)》是為健全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機制,加強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建設管理,增強可持續運行能力,促進全省社區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河北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和政策,制定的規範。

2022年5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建設運行服務規範(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建設運行服務規範(試行)
  • 印發時間:2022年5月14日
  • 印發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冀政辦字〔2022〕66號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制定經過,規範內容,

制定經過

2022年5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建設運行服務規範(試行)》。

規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機制,加強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建設管理,增強可持續運行能力,促進全省社區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河北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和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社區日間照料機構的建設、服務、運行、管理等,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本規範所稱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是依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場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服務、健康指導、文化娛樂、心理慰藉等日間照料服務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包括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日間照料服務站(點)等。
第四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建設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行,堅持需求導向、均衡布局,堅持照料為主、多樣服務,堅持分類管理、突出質量,建立政府扶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成本分擔的服務運行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社區日間照料工作。省、市級民政部門分級負責政策制定、業務指導、監督管理,推進社區養老服務發展;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政策落實、備案管理、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做好社區日間照料相關工作。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具體做好轄區內社區日間照料各項工作。
第二章設施建設
第六條社區日間照料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市、縣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實施。
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布局社區日間照料設施,並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社區日間照料等養老服務設施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公告時應明確配建、移交養老服務設施的條件和要求,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周期,以及建成後交付、運營、管理、監管方式等。
新建居住區應按照養老服務規劃,以每百戶不低於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日間照料等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由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籌安排使用。
老舊小區沒有社區日間照料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套建設指標的,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由所在地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進行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依法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加強日常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社區日間照料設施與居住社區統籌建設、聯動改造,按照服務半徑合理布點,均衡覆蓋城鎮社區,確保應建盡建、套用盡用、應管儘管。老年人口密度較高區域,應增加布點,縮小服務半徑,提高服務可及性。
1個街道轄區範圍設定至少1處區域養老服務中心,1個居委會轄區範圍設定至少1處社區日間照料服務站,嵌入社區的養老機構應設定日間照料服務站。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應覆蓋本社區所有的居住小區。
第八條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低於750平方米;社區日間照料服務站建築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老年人口數量較多的區域,應根據實際增加建築面積。
社區日間照料設施應結合服務內容,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450-2018)等要求,設定以下功能區域:
(一)生活服務區域。用於為老年人提供日間休息、做飯用餐等方面服務,包括休息室、廚房、餐廳等。其中,每間休息室以容納4~6人為宜,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平方米/人。提供助浴服務的,應設定洗浴間。
社區日間照料設施的全日托養照料單元,一般設定不超過10張床位。其中,每間居室應按不小於6平方米/床確定使用面積。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6平方米。護理型床位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不應大於6床;非護理型床位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不應大於4床。床與床之間應有為保護個人隱私進行空間分隔的措施。照料單元的單元起居廳應按不小於2平方米/床確定使用面積。
(二)康復醫療區域。用於為老年人提供簡單醫療服務、基本康復訓練及心理慰藉服務。設定醫療用房的,面積不應少於10平方米。
(三)文娛健身區域。用於為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活動和進行社會交往,應至少設定1個滿足閱覽、書畫、健身等需求的多功能活動空間,總使用面積不應小於2平方米/床(人)。
(四)管理服務區域。用於機構日常管理、衛生間等後勤服務保障,應設定明顯易找的醒目標識。
第九條社區日間照料設施可充分利用其他社區公共服務、福利設施和養老服務機構,通過共享服務場地的方式綜合設定、合理布局,實現資源整合與共享。此類社區日間照料設施,應保證具有相應的功能區域和明顯的服務標識,且各功能區面積之和不低於200平方米。其中休息室應獨立設定,避免干擾。
第十條配套建設的社區日間照料設施,原則上應安排在建築首層,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定;應配建無障礙設施。安排在建築的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設定無障礙電梯;不得安排在建築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
第十一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符合消防安全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等,並配有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無障礙設施,以及技防、照明、防滑、緊急呼叫、衛生消毒等安全防護設施。
按本規範第九條要求與其他設施綜合設定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非專用功能區域應符合養老服務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章運行服務
第十二條社區日間照料設施可以由具備法人資質的專業機構或街道、社區運營管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提供助餐、醫療康復等服務的,應取得食品、醫療等相應資質。
第十三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根據服務能力,或者通過與專業機構合作等方式,採用按時段、按次數、按天數等方式,為社區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生活照料。為老年人提供日間休息、助浴、保潔、社區出行、生活輔助等服務。具備條件的可提供早托、晚托等個性化服務。
(二)助餐服務。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應、配餐送餐服務。具備條件的可開發老年餐選單和老年營養食譜,為老年人提供不同價位、不同品種的多樣化菜品。
(三)文化娛樂。為老年人提供閱覽、書法、繪畫、棋牌、健身、遊戲、手工製作等服務。具備條件的可組織專業人員給予適當指導幫助。
(四)健康指導。由專業人員為老年人提供康復、保健等服務。具備條件的可依託周邊鄰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體檢、醫療護理等服務。
(五)心理慰藉。由心理諮詢師、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老年人提供情感交流、情緒疏導、心理諮詢、危機干預等服務。
(六)上門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門照護、“喘息服務”等事項。
(七)全日托養。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
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至少能提供生活照料或助餐服務,且服務項目不少於3項。鼓勵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利用設施場所、閒置時段,拓展適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務項目,提高設施利用效率和受益面。
第十四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根據服務功能配備行政管理、養老護理、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和必要的應急支持人員,保障老年人安全和服務需求。由街道、社區運營管理的,每個機構至少安排1名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運行。
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業務能力等應符合行業服務管理要求,經過相關技能培訓後上崗。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提供全日托養服務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養老護理員與收住的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配備比例應不低於1∶5,與收住的部分自理老年人配備比例應不低於1∶12,與收住的自理老年人配備比例應不低於1∶20,管理人員可以兼任。
街道、社區運營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可採取開發為老服務崗位等方式,解決社區日間照料機構用工需求。社區招用非事業編制養老護理員,應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
鼓勵慈善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低齡健康老年人開展志願服務和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十五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簽訂服務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契約應註明服務內容、方式及其他約定內容。開展全日托養服務的,應參照養老機構契約文本簽訂服務契約。
第十六條老年人接受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提供社會化服務的,本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政府舉辦或社會力量使用政府無償提供場所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依據服務項目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確定服務價格。交由第三方機構運營的,可綜合考慮服務成本和運營方的可持續性,在政府指導下合理確定服務收費標準。
社會力量採取自建、租賃等方式舉辦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可根據機構運行狀況與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價格。
第十七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建立管理制度,明確服務提供規範、服務質量控制規範、運行管理規範,並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對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投訴電話等信息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班值守、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鼓勵、支持通過整體租賃、委託管理等方式,將政府建設的社區日間照料設施交由管理規範、服務優良、信譽度高的社會力量運營,雙方簽訂委託協定,定期開展評估,確保服務質量。
鼓勵運營方連鎖運營多家社區日間照料機構,降低運營成本、提升運營效率,形成品牌效應。
第二十條建立完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等級評定製度,開展示範性社區日間照料機構綜合評價,健全質量和安全保障長效機制。
第二十一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安裝、使用和維護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網際網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收費。
第二十二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按照《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省級財政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可享受以下獎補政策: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補貼。對社會資本投資新建、自有產權房屋改建、租賃房屋開辦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不含使用政府無償或低償提供用房和養老機構內設的),建築面積750平方米以上,符合《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2010〕143號)、《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設施設備配置》(GB/T33169-2016)、《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服務基本要求》(GB/T33168-2016)三項標準,能夠提供“六助”服務,且運營滿1年的,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新建的補貼50萬元、自有產權房屋改建的補貼30萬元、租賃房屋開辦的補貼15萬元。
(二)連鎖運營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獎勵。對符合條件,連鎖運營5家及以上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提供服務的營業收入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連鎖運營10家及以上,營業收入達到3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補貼。對符合《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2010〕143號)、依法登記註冊並在民政部門備案、年檢(年報)合格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按實際床位數量每床每年給予80元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補貼。
各地應制定支持社區日間照料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條堅持分類發展原則,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及服務專業程度,分為日常看護型和專業照護型。日常看護型指主要為老年人提供休息、陪伴、社交、助餐、文教、娛樂等一般性日常生活看護服務的機構;專業照護型指主要為失能、失智、高齡、殘疾等生活自理困難的老年人,由養老護理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等提供專業化照護服務的機構。鼓勵具備條件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拓展全日托養、康復護理等專業化服務。設定10張以上全日托養床位的,應符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按照養老機構標準進行監管。
縣(市、區)應結合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需求情況,重點發展專業照護型機構,原則上每個街道至少設定1處。支持日常看護型機構發展為專業照護型機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社會力量運營的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符合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並按其要求開展服務活動的書面承諾,並向社會公開。
由街道、社區運營管理的,應在縣級民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上述書面承諾,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縣級民政部門應依照有關職責,在社區日間照料機構開業前對其設施建設、服務能力、安全狀況等進行指導,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問題。
第二十六條建立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服務質量和運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機制。
市級民政部門採取單獨檢查或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聯合檢查等方式,每年對社區日間照料機構重點事項實施專項檢查,檢查結果通報縣級民政部門。
縣級民政部門每月實地檢查行政區域內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數量不少於總量的10%,聯合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每季度檢查次數不少於1次,檢查結果通報機構所在街道。
第二十七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安裝可監控場所全貌和重點位置的視頻探頭。建設統一規範、互聯互通的遠程視頻監控系統,構建省、市、縣三級遠程監督管理網,實時查看機構運行狀況,實現監管信息化。
第二十八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暫停服務的,應提前公告;終止服務的,應提前1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據服務協定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有關事宜,辦理撤銷登記,並向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民政部門發現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面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做好後續處置工作。
相關部門發現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應依法予以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同級民政部門、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所在街道。
第三十條依託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對社區日間照料機構進行信息管理。社區日間照料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錄入和更新信息。
第三十一條社區日間照料機構可加入相關行業組織,開展自我服務和管理。
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健全與社區日間照料機構相關的自律規範,積極推行信用承諾制度,規範服務行為,加強信用管理,推動自律體系建設;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積極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糾紛。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具備一定條件的農村幸福院等農村互助養老設施可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範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